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域使用管理的几点法律思考
2013-07-19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20期
关键词:管理
■张 馨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的蓝色经济可谓是山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而蓝色经济发展和规划的着重点便是海洋经济。山东省沿海内水面积为5.26万平方公里,领海面积1.31万平方公里,海洋毗邻区面积1.52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面积5.94万平方公里。如此丰盈的广阔海域蕴含着无限潜力和经济效益,让蓝色经济充满活力。要发展山东半岛的海洋经济,更好的发挥蓝色经济优势,海域的使用和管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对目前山东海域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山东蓝色经济区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1.《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是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重大完善,这部法律首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使国家可以利用私法的手段进行调整。《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该条进一步明确和肯定了国家的海域所有权以及公民和法人的海域使用权。
该法根据用海方式的不同,进一步划分了海域使用权的类型,将其分为养殖海域使用权、拆船海域使用权、旅游海域使用权、娱乐海域使用权、盐业海域使用权、矿业海域使用权、公益事业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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