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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中案”尘埃落定

2013-07-12惠之

检察风云 2013年8期
关键词:吴英调解书控股集团

文/惠之

吴英“案中案”尘埃落定

文/惠之

曾轰动全国的原本色集团法人代表吴英集资诈骗案,随着吴英的入狱服刑,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有关她的一场财产保卫战才刚刚打响,同样令万人瞩目!

两起事关本色集团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为牵涉到吴英否认存在买卖事实、否认向对方提起过诉讼,案情跌宕、几经周折。像吴英的刑事案件一样,两起案件经过多轮上诉、申诉,浙江高院、金华中院先后下达六次裁定。这看似一笔“糊涂账”,其背后的真相到底如何?

离奇“案中案”开庭重审

2012年11月27日上午9时,直接导致吴英高利贷链条断裂的两起“案中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重审。此案吸引了大批群众与媒体前往,但在一片绿阴掩映中,女子监狱监区大门紧闭,几道黄色警戒线将人群封锁在外。

当天的庭审共分两场。上午审理“吴英诉胡滋仁房屋买卖纠纷案”,下午审理“吴英诉刘贤富房屋买卖纠纷案”。这两起案件均被吴英及其家人称之为“假案”。

事件的缘由还得追溯至六年前。2006年12月28日,一名叫毕健的男子手拿吴英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来到金华中院递交两份民事诉状。诉状称:2006年11月15日,吴英与安徽省当涂县男子胡滋仁签订了共计3000余平方米、转让价1680万元的房屋转让协议,对方交纳1470万元,尚欠210万元。毕健受吴英委托,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同时判令对方归还欠款。

另一起案件为同一天起诉、同样由毕健代理,只是被告变为了一个名为刘贤富的人。诉争房屋面积为3000余平方米,转让价为1380万元,已支付1100万元,尚欠280万元。就在毕健送达诉状的同一天,金华中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并在当天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还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法院的高效率让吴英的父亲吴永正生疑。

在一份已经泛黄的调解书上看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确认有效;由被告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尚欠的购房款280万元,由原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在签订调解书时当即交付房产证及房产钥匙;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另外,吴英诉胡滋仁一案的民事调解书与前述基本一致,只是案件金额变为210万元。表面上看,这两起民事官司并无任何不妥。但离奇的是,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吴英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父亲吴永正愤慨地说,吴英是“被原告”了。因为,2006年12月28日那天,吴英刚从一起“绑架案”中恢复自由身。

一起发人深省的“绑架案”

根据吴英的自述,2006年12月18日,她的债权人杨志昂(亦是吴英集资的下线)找到她,表示有一个项目可以合作。

在杨志昂的带领下,第二天,她来到温州会见合作伙伴,只是合作伙伴没有见着,她却被变相软禁了。在温州,杨志昂说,客户到了杭州。但是,返回杭州时他却不允许吴英乘坐自己的车子。到杭州后,杨志昂安排吴英住宿,并让一名女子跟着吴英一起住在一间单人大床房里看管她。

12月19日,杨志昂带着吴英到了安徽省马鞍山。在当地一家宾馆里,吴英被要求归还杨志昂等人的借款。随后,杨志昂要求吴英写一份财产清单,并拿出一沓空白的A4纸,让她签字盖章。

吴英说:“我当时很害怕,违心地签了字,但是公章我不想盖,杨志昂就打开我的包自己盖上了章。”杨志昂走后,又来了三个陌生人,开始威胁吴英:“我们是要钱的,你最好配合点。”其中一人抢了吴英的包,把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手机等全部拿走了。还有人逼迫她拿出银行卡,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对方威胁道:“最好老实点,否则就把你沉到江底。”吴英吓得脸如土色。

就这样,吴英一直被挟持着,对方也不让她睡觉。最后,直到房间的电话线全部被拔掉,吴英才意识到“我被绑架了”。

其间,杨志昂要求吴英交代其在湖北荆门(吴英母亲的老家)的房产以及东阳的房产,让她配合把购房合同及发票等材料传真过来。

在马鞍山待了三四天后,吴英又被带到了江苏镇江。在被绑架的第七天前后,有人拿来一些文件让她签名。吴英看后大吃一惊,那都是一些应诉文件。其中一份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一个叫毕健的人打官司。逼迫之下,吴英只得在这些文件上签名。签署好后,对方告诉吴英:“你可以走了。”

吴英回忆,被绑架期间,她被抢走3万多元现金、价值50多万元的伯爵手表一只,以及翡翠、银行卡、贷款证、银行汇票等。脱身后,吴英就报案了。报案后的第二天,吴英收到了部分归还的物件,没有退回的是一些购房发票、珠宝等。蹊跷的是,退回的东西中,还有两份金华中院的调解书。

之后的某一天,吴英收到了一封匿名信,打开一看,竟是两颗子弹。她连忙将子弹交给了公安局。但是,东阳市公安局却没有立案,理由是调查没有找到确凿证据认定吴英被绑架。

坊间传闻,正是因为吴英被绑架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吴英资金紧张的困局,大量债权人由此向吴英催债,直接导致本色集团的逐步坍塌。“绑架案”发生后,吴英的债权人杨志昂曾经对吴英提起了诉讼。而这起诉讼,与吴英被绑架一事,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2007年1月6日,杨志昂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10月29日,他与吴英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吴英将她在荆门的13处房产以1380万元转让给杨志昂。他表示,2006年11月6日,他已经将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吴英,但是吴英却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之后,他申请对房产采取财产保全予以查封。两个月后,杨志昂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案子被撤销。

吴英曾回忆,被绑架期间,她被要求提供她在荆门的房产资料,并在30多张空白A4纸上签字。父亲吴永正愤然说,这起案子同样是杨志昂炮制出的“假诉讼”,手法与后来的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样,目的也是为了霸占吴英的房产。据悉,杨志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后,向公安机关承认荆门房产的买卖协议是伪造的。

蹊跷的协议和诉讼

针对金华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吴英申诉:案中所涉及的毕健冒充本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串通被告霸占公司财产,“本人根本不认识也未曾委托过此人”。

2007年12月到2011年9月,案件在金华中院和浙江高院之间几经来回,始终没有结果。

吴永正说:“吴英的房产价值上亿元,却以如此低的价格贱卖,怎么可能?”他指出,对方炮制这起假诉讼只有一个目的:利用吴英被绑架期间签署的空白文件,伪造购房合同等文件,但因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就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顺利地拿到这些房产的全部产权。这样一来,对方就可以以490万元的低价合法取得吴英的14处房产。真是岂有此理!

据查,毕健与胡滋仁、刘贤富三人同为安徽省当涂县人。2006年12月28日之后,毕健等三人从未露面,吴英一直也没有见过他们。2012年11月27日在浙江省女子监狱的庭审,毕健等三人同样没有露面。

吴英的律师朱健伟指出,这起案子疑点重重。他说,首先,所谓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近常理。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有自欺欺人的嫌疑。“被告从未否认该协议的成立和效力,何必确认?相反当本色公司否认该协议时,被告却竭尽全力主张协议真实有效并履行。这种积极响应对方主张的做法,还有必要进行诉讼吗?!”

另外,根据案件材料来看,吴英当天授权毕健进行诉讼,又在当天根据调解书亲自接受被告支付的余款。又一个疑问来了,“既然吴英自己能够参与事情的处理,为什么没有亲自参加诉讼,而要多此一举,委托他人进行诉讼?这正常吗?”还有,吴英是浙江人,毕健是安徽人,“为何吴英要远隔千里委托与被告同是安徽当涂县人的毕健作为代理人,这正常吗?”

27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面对“房屋转让协议在哪里签订的?原件在哪里?现金支付还是转账?”这些问题,无法给出确切的回答。

朱健伟直言:“2006年12月28日,一天之内,毕健等人同时完成了如下诉讼事项:毕健获得吴英的授权委托;拟定《民事起诉状》;准备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盖有本色公司印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证据目录等诉讼材料;从本色公司预支了诉讼费用并到金华中院立案庭立案、交费;立案庭向民事审判庭 移送案件;民事审判庭再确立具体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向胡、刘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安徽当涂县的胡、刘二人被通知时还要刚好在金华中院附近,才有可能按时参加当天的开庭;开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并出具调解书……”

“这一切都要在一天之内完成,可能吗?”朱建伟律师称,该“确认”不是正常人的思维。他对法院提出质疑:可能有人操纵本色公司到金华中院立案庭立案、交费,立案庭向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

吴英狱中财产保卫战获胜

因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本次“案中案”审理的结果不会影响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

朱健伟表示,在开庭前一天即26日会见吴英时,她希望他帮自己打赢官司,追回公司财产,以便归还给债权人。11月27日中午休庭时,朱健伟与吴英等人就在法庭上吃的盒饭。其间,吴英很高兴,有说有笑,还不停地给父亲和律师夹菜。

庭审结束后,朱健伟还与吴英击了下掌,表达了对打赢这场官司的信心与决心。

据其转述,长达6年的时间里,吴英不断申诉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终止审理本案,对胡滋仁、刘贤富、毕健等人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保住财产,然后归还给债权人。这是吴英和她父亲目前的心愿。”吴永正告诉众人,接下来他还会通过法律程序,对多处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展开反击行动,追偿内容包括被以400余万元转让的价值数千万元的本色概念酒店以及被有关方面低价处置的车辆、厂房等。

吴永正表示,吴英在2006年前购置了大量商品房和门面,而这些资产在随后大幅增值。如果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计算,仅不动产这一项,价值就有可能超过法院判决书确认吴英无法偿还的3.8亿元债务。据称:本色公司目前资产除被有关方面变现的货物、经营权、汽车等,还有100余套房产,分布于湖北荆门、浙江东阳和诸暨等处。除此,还有涉案未被拍卖的法拉利等豪车,以及失踪的大量珠宝、翡翠原石。

2012年11月29日,金华中院作出了裁定,撤销2006年12月28日吴英不认可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金华中院认为,毕健作为本色公司提起诉讼并与被告进行调解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据尚不充分,本色公司亦明确否定曾委托毕健代理诉讼进行调解。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毕健并不持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故毕健既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诉讼,更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达成调解协议,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毕健虽然提交了其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对此予以否认,庭审中亦陈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提起过本案诉讼,更不认识毕健此人。毕健在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其系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在原审调解笔录中又称其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而本院调取的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的证明证实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中并无毕健此人,故毕健作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与刘贤富进行调解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据尚不充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亦明确否定曾委托毕健代理诉讼进行调解。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毕健提起诉讼及调解系基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刘贤富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金华市中院的裁定书一下达,众多人士认为是“胜利的曙光”、是“一次逆转”。有法律界人士称,吴英“案中案”会成为其背后更多内情的突破口,司法机关应该彻查案件可能涉及的司法腐败问题。

但本色公司不服,于12月7日再次上诉到浙江省高院。吴英提起应追究制造假案的相关人员责任的诉求。12月24日,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本色公司上诉,维持金华市中院裁定。对于追究制造假案的相关人员责任的诉求,省高院的裁定表示,本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上述两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说,金华中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重审撤销了调解协议。对于办案法官在该案中存在的审查不严、工作粗糙等问题,高院已责成金华中院认真核查处理。对于吴英致信法院要求追究涉嫌参与制造假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责任一事,唐学兵回应,经向金华中院了解,该案中未发现该法官有内外串通等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服,认为法官有徇私枉法渎职问题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2012年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中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与胡滋仁、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至此吴英“案中案”已基本尘埃落定,吴英狱中“财产保卫战”以胜利告终!

面对省高院的裁定,吴英父女虽然感到不尽如人意,制造“假案”的相关责任人难以得到追究,但案件的重审毕竟让他们获得了胜利。如山的父爱将成为吴英改造减刑的强大动力,她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创造条件尽力改造,争当监狱服刑先进!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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