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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贿赂”的背后

2013-07-07沈栖

检察风云 2013年6期
关键词:辉瑞罚金跨国公司

文/沈栖

“洋贿赂”的背后

文/沈栖

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日前披露:成立于1849年的辉瑞制药(Ptizer)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向当地官员以及医生和医护人员等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行贿,以便获得监管与处方等方面的认可。为备案计,辉瑞已与美国司法部和SEC达成“和解”协议,主动缴纳6016万美元的罚金。令人惊诧的是,在这一协议中,辉瑞将诸如提供现金、手机、旅游等方式的行贿,一律以“令人失望”的“不当支付”代之。

所谓“不当支付”存有“猫腻”,犹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其实,近些年在中国,“洋贿赂”的丑事并不鲜闻,诸如“沃尔玛案”、“朗讯案”、“家乐福案”、“西门子案”等。有调查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查处的腐败事件,其中六成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有学者撰文从国际资本逐利的本质来分析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这当然也是一种观察问题的视角。但我更多的是这么一个追问:跨国公司“入乡”不“随俗”,行吗?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门洞开,跨国公司纷至沓来,资金落户华土的同时,西方企业的公平、公开、公道的竞争精神和商业伦理也移植中国市场。但是,历经上千年的本土文化根深蒂固,商业理念和营销方式带有极其浓厚的小农作坊和家庭生产的模式,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如“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那样的旧习俗。面对着如此的商业生态,跨国公司“随身携带”的西方企业精神和商业伦理一时又无法取得市场的话语权,起到支配的积极作用,但是,既然来了中国,生意总是要做的,且欲越做越大,其海外扩张战略无奈向本土化潜规则妥协,并且竞相效之。在我看来,只要中国的企业和商界贿赂之风依然如故,那么,期待跨国公司“入乡”不“随俗”,难矣!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它的惯性并没有因市场经济的替代而戛然而止。按行政管理学的说法,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仅仅是规则的制定者和规则实施的监督者,它决不可以同时充任参与者,更不是“与民争利”的竞争者,犹如球场比赛,政府仅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反观现实社会中的诸多事例,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活跃在经济活动中。正因如此,跨国公司往往将行贿的重点放在政府官员身上。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谈到“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所谓“坏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在这种官商勾结,无成本或低成本践踏法律与市场秩序的土壤上才得以滋生、蔓延的。可以断言:“坏的市场经济”残痕一日不除,“洋贿赂”的现象也就一日难止。

行笔于此,我忽而想起日本的一则轶事。1976年,美国洛克希德公司被曝光使用1210万美元赂金,获得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洛克希德公司总裁虽因此而辞职,但他随后写文章,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的震动。时任首相三木武夫表示要彻底调查此案。历经近六年的努力,受到调查的460余人中包括国会议员、内阁官员、全日空和丸九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涉案的前首相田中角荣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此案过后,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日本对收受跨国公司贿赂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绳之以法,“洋贿赂”立马敛迹,我们能做到这一点么?

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度都会对海外贿赂大声棒喝:“不”!被“透明国际”最新公布“清廉指数”排名第一的丹麦,对腐败有明确的界定,对贿赂有严格的规定,2000年又把犯罪范围扩大到“接受外国商业行贿”;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贿赂法》堪称英国历史上最严厉的一部反腐败立法,其将向外国官员和公职人员行贿和接受外国商业行贿同列为犯罪,法定最高刑从7年提高到10年,广泛适用无限额罚金制。——欲让像辉瑞“不当支付”在中国“没门”,还真的要向丹麦等国家“见贤思齐”哩!

图:季平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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