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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要相对稳定

2013-05-21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3年3期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浏阳市某镇邓家村组在1998年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耕地全部承包给57户、211人。2012年11月,邓家村组一部分村民向村委会反映,很多村3年、5年就调整一次土地,但邓家村组14年未变,建议重新分配土地。村委会经过调查统计,邓家村组现有常住人口54户(190人),其中新组建家庭单独立户的有5户,全家迁到长沙市天心区的有1户,全家迁到浏阳市的有3户,迁出部分人口的家庭有17户(21人,其中升大学11人、外嫁女8人、在外地服兵役1人、投靠城里亲属1人),全家死亡的有3户,部分成员死亡的有13户,新生人口28人。2012年12月7日,村委会召开了邓家村组村民大会,有2/3以上成员同意2013年按照现有居住家庭和人口重新分配土地。村委会将表决结果向镇政府报告,但是,镇政府并没有批准村委会的请求。

【解读】 我国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是在1983年,第二轮承包在1998年,后来直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才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主要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方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部门批准。”一些地方以村民自治为由实行3年或5年一动的土地调整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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