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引进到赎回:新中国初期的中苏合资企业

2013-05-21吴文珑

中共党史研究 2013年3期

吴文珑

(本文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2)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苏两国签订协定成立的四大合资企业。目下,对合资企业这一研究对象的探讨,主要散见于相关论著或篇目的陈述之中,专论者寥寥可数。杨奎松认为,中苏合办企业是中共中央最先提出的请求,并非肇始于“斯大林的压力”,合资企业的取消之所以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更多的是毛泽东“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在起作用”①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2),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93页。。师哲则认为,中苏合办企业是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表现,表明苏联“承袭了沙皇政府的老政策”,所以斯大林去世后赫鲁晓夫“主动提出取消”②师哲口述,李海文整理:《中苏关系见证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第59、60页。。沈志华对中苏合资企业的建立背景、过程及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认为合资企业的创办“对双方都有利”,尤其“对中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带动作用”③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0、142页。。除上述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外,有国外学者注意到毛泽东访苏期间中苏双方的潜在矛盾对合资企业命运终结的影响。德国学者迪特·海茵茨希在查阅大量苏联和美国档案文献的基础上,证实了中苏双方在有关合资企业的谈判过程中出现过矛盾和摩擦,中方“不得不接受协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