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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养老院摔伤获赔12万

2013-05-14杨小威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3年11期
关键词:朱某自理养老院

杨小威

老太在养老院摔伤

周老太太86岁了,为了减轻小辈们照顾她的负担,她总想着去养老院生活。在周老太太的百般坚持下,她的女儿孙女士只好按照她的意愿为她寻找了一家养老院。孙女士和养老院的创办人朱某详细交谈后,同意将周老太太送到朱某的养老院生活。随后,周老太太与朱某签了协议,周老太太入住朱某开办的养老院。

老人家的身体本就需要格外留心,身体状况较弱的老人更是需要护理人员投入较多的精力,因此养老护理的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周老太太与朱某双方签的协议中对养老护理收费标准有着明确说明:能自理者每月交1600元,半自理者每月在标准收费基础上再增加300元。老人家的身体易出状况,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诸如在养老院内发生意外属于自己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等作出了约定。

签完协议后,孙女士便将周老太太送至养老院并按约定每月交纳1600元的费用。 2个月过后,根据周老太太的身体状况,她又增交了300元。一天晚上,住在养老院的周老太太去卫生间时不慎摔伤骨折了,共花费医疗费12000多元。经鉴定,周老太太构成六级伤残。

周老太太摔伤后,孙女士觉得养老院应该对其母亲的摔伤负有责任,养老院一方觉得,当初在签协议的时候,已经明确了自己造成的意外责任由个人承担,这个责任他们不应该承担。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周老太太在养老院到卫生间时摔伤,周老太太自己应承担70%的责任,养老院因未尽到护理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此案有了新的审理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朱某赔偿周老太太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十二万余元。

律师:养老院应担主要责任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厚诚称,周老太太和养老院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养老院创办人朱某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照料周老太太,并为周老太太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这是双方签合同的目的,也是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周老太太作为被养护对象,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因此需要他人的帮助和照料,而且,双方又在半自理能力项下增加费用,可以明 确周老太太属于半自理者,并按照半自理者的标准收取费用。周老太太入院时已是86岁高龄的老人,其在朱某创办的养老院的卫生间门口无人看护、无人搀扶,导致其摔伤,显然是其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引发的,所以朱某当时所经营的养老院管理不当是造成该次损伤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应当由其承担该次事故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即70%,周老太太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30%为宜。

编后:除去老人自身原因外,护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养老院管理不善或是建筑设施不符合规范也是造成老人在养老院受伤的原因。老年人护理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如果护理员素质得不到保证,难免发生意外。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养老院必须加强陪护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责任意识,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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