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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自由转院吗?

2013-05-14韩冰

故事会 2013年8期
关键词:转院省立医院赔偿义务

韩冰

星期天早上,天下着小雨,退休工人老崔从菜市场买菜回来,他一只手打着伞,另一只手里提着一大包东西,正穿过一条马路,突然,砰的一下,还没弄明白发生了什么,老崔已经倒在了地上。原来是一辆货车车速太快碰到了他。

年轻的司机姓丁,他见闯了大祸,赶紧从驾驶室里出来,站在老崔面前,紧张地问:“大叔,您没事吧?”

老崔慢慢爬起来,发觉左胳膊突然有股钻心的痛,他忙说:“我的左胳膊受伤了。”

这时,车上又下来个女的,她是小丁的媳妇西西,西西客气地对老崔说: “大叔,我要先打电话给交警和保险公司,您稍微等几分钟吧。”

老崔见肇事者没有及时送自己上医院,心里有些不快,但想想自己不是致命伤,等警察来了也好。

一会儿工夫,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到场,勘测了现场,询问了事情经过,当场判定小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小丁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现场宣布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做完这一切,小丁和媳妇西西根据交警的吩咐,将老崔送到马路对面的一家部队医院。经医生诊断,老崔是“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值班医生提醒他尽快进行手术。

不一会儿,老崔的老伴急匆匆地赶来了,听说要做手术,想想这又得照顾老崔,又要接送孙子上幼儿园,实在分不开身,就提出让老崔转到儿子家附近的市立医院。经协商,小丁和保险公司都同意了他们的要求。

老崔被转到市立医院接受治疗。考虑到老崔的身体状况,医院发出警示性提醒,希望家属能够引起重视。

老崔的儿子相当孝顺,他觉得市立医院做手术保险系数不高,就提出要把父亲转到省立医院。

小崔找到小丁,把自己的想法说了。小丁这些天正在着急哩,眼看交强险赔偿的治疗费限额要用尽了,而手术还没开始,这往省医院一转,医疗费用肯定又要大大提高!于是他不客气地说:“我不同意转院!”小崔还是耐心地解释道:“我爸有多种疾病,医生也说手术风险很大,到省医院安全系数要高多了。”

小丁不耐烦地说:“如今是我出钱给你爸治伤,你还挑精拣肥的。我明确告诉你,没有我同意产生的任何治疗费用,我都不承担!”

转院之事没谈拢,但父亲的手术拖不得,小崔在征求家人意见后,单方面把父亲转到了省立医院。老崔在省立医院顺利地进行了手术,手术后恢复得也不错,只是小丁一直没再出现过,打电话也不接了。万般无奈之下,老崔在出院后将小丁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丁赔偿全部的医药费。

法庭上,小丁理直气壮,一再强调老崔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提高医疗等级,而他也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通意见》中有规定:受害者未经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以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但法院最后认定:本案中,老崔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根据伤情治疗需要或其对不同医院的信任程度等因素,来选择适当的治疗医院,并不强求其转院需要征得原治疗医院和赔偿义务人的同意,且从现有证据看,老崔从市立医院转至省立医院治疗属合理范围,并不构成法律上擅自转院因而产生损失扩大问题,故判决小丁承担老崔全部的医药费。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非肇事方指定医院就诊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能否向肇事方索赔。

现行法律对赔偿权利人关于转院、住院治疗未设定任何条件;相反,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故事中老崔到省医院治疗,小丁如果不同意对方转院,那么他首先应当提供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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