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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策略探讨

2013-05-07董正磊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2期
关键词:文化名城保护历史

董正磊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一些古老的城市、村镇不同程度地受到现代化建设的侵袭,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受到一定程度地破坏等问题。在河南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保护好河南的历史文化名城。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策略

通过历史文化遗产,我们才能清晰的了解城市的追求,明确城市如何走向明天,走向未来。如今进入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将逐步成为城市发展的自觉追求,成为城市居民体现精神价值的普遍追求。

一、加强创新研究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从理论、体制、科技上探索不够,严重影响了河南名城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对名城历史文化的研究

名城的传统民居、历史街区和城市格局反映了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对这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的继承和发展,并不是改造几个传统屋顶就能包容的,关键在于如何挖掘、利用其中的文化信息来营造一种环境氛围,有效传导历史文化和地方文化的精华,从而全面反映出城市的历史文化。

(二)研究如何处理名城保护与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矛盾

传统民居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在保护更新传统民居中,学术界、开发商和居民在价值取向上存在重大分歧。学术界侧重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开发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居民则希望改善居住的环境和功能。因此,如何充分保护传统民居同时又能改善居民生活的条件,适度兼顾开发商的利益,必须研究挖掘潜在的经济价值,在保护更新过程中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效益的协调与统一,是当前名城保护中必须解决的普遍性问题。

(三)继续深入研究制定保护政策

比如,如何解决新材料、新技术与古建筑修复结合的问题;如何从建筑的单纯保护发展到对建筑的合理利用,提高保护区内古建筑的综合利用程度;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经营历史文化名城,建立并实施产权的转化、税收的减免和居民外迁政策等。

(四)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研究

城市历史的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保护的目的除了有经济的效益之外,更有文化、环境、社会的效益。保护方法涉及到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环境保护、历史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多部门、跨学科的研究非常必要。

二、提高保护规划的修编水平

尽管我省座名城的总体规划中都包括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单独编制的名城保护专顶规划,不少城市还编制了详细规划;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有的保护规划理念落后,有的只有总体现划阶段的保护规划,没有详细规划,达不到指导建设的要求。因此,在调整修编时,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工作。一是在规划理念上,坚持四个观点,即历史责任的观点、文化价值的观点、时代发展的观点、民族化和现代化相统一的观点。二是在规划内容上,要以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研究价值、利用价值为标准,确定古城格局、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视觉空间、外部环境、地方文化等方面的保护内容。三是在规划层次上,要加快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名城发展提供操作性强的建设依据。还必须制定出无详细规划就不得建设的法规。

三、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名城不可能单纯当作历史博物馆,城市的活力与繁荣依然要保持。既要使城市经济社会得到发展,使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位城市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又要加强控制和引导,激发市民保护名城的积极性,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突出保护重点。名城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但名城保护中存在着保护目标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要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出发,明确名城重点保护的点、线和面;借鉴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推广陕西韩城等名城保护比较成功的做法,坚持走“保护名城建新城,建好新城改老城”的路子,在老城区以外建设新区,转移老城区的人口和功能,减轻老城区的超负荷运转,逐步恢复历史风貌。

四、拓宽名城保护资金投入的渠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我们真正保护好老城区,在充分展示其传统风貌的同时,也提高了整个街区乃至城市的审美价值和文化品位,其间包括的商机是无限的。一要确立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观念,积极挖掘利用建筑和传统街区的潜在价值。可以尝试把目前单一的居住功能调整为旅游、展览、办公、商业四种功能,也可改建成为传统式的家庭宾馆,让人们领略民俗风倩。二要政府组织协调,理顺关系,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的置换、拍卖或租赁等方式,吸引外资、民间资金参与保护和开发。三要把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四要省政府和名城所在市县政府设立专项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中有重要价值的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和整治工作。五要发挥社会各界尤其是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对历史遗留的寺院庙宇,可交给宗教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和使用,政府要加强治安和消防管理。六是对历史遗留的居民院落,由居民负责维修、管理和使用,政府可实行政策性补贴。

五、建立严格的立法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既有综合性,又有长期性。为了保证规划、建设、管理的连续性,不致因人而易,世界各国都采取立法管理。我国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国内行些历史文化名城也编制了保护与建设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条例。对于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还要参照联合国发布的宪章、宣言和条例,它们总结了当代名城保护的先进理论和实践,是学习和借鉴的精华,也是衡量保护水平的难则。在执法过程中逐渐完善法规。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在编制中,当然,执法要严,还要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才能发挥实际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眼前利益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加强法律作保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使名城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是今天我们可能触摸到的尚未消逝的历史真实,因此我们要保护和利用好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名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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