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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

2013-04-29杨泽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5期

杨泽伟

摘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全球议题以及中国面临巨大的減排压力,是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背景。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減缓与适应并重原则和共同参与原则,并应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机制、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为立法目标。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蕴含体现国情、结合省情、移植借鉴、协调统一和平衡利益等特点。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框架主要包括总则、減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等五部分。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后京都时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5-0021-07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结束和“后京都时代”的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也在逐步推进。中国政府在推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基础上,不但正在拟订“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而且省级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制定工作也在逐步开展。因此,研究“后京都时代”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背景

(一)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早已成为全球议题

根据联合国“政府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的报告,最近100年(1906-2005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上升了0.74℃;20世纪全球海平面平均上升约0.17米;温度升高和降水的变化,已经造成极端气象事件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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