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文件见解
2013-04-29刘兰君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3年6期
刘兰君
摘 要: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以前的老城区已不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扩张,为了配合政府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就需要企业从大局着想,根据政府的安排进行搬迁,为了补充企业的损失,政府也会在资金及政策上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但税法天天都在更新,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应该依据哪项政策呢。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 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公告
近几年随着各地经济的飞速发展,楼市的快速扩张,房价的居高不下,房地产企业大量购置土地,建设商品住房商铺,以及配套设施等等各种因素,使得原先的城市布局已经不再适合新型城市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进行搬迁,退出城市迈进经济开发区是现行比较有效的措施之一,在此以国税函2009年118号和2012年40号文件为例,企业搬迁分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有的也称为商业性搬迁,前者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的被动搬迁,后者则是企业为了扩大发展或合并等原因进行的自主搬迁。搬迁收入主要是对被征用资产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损毁等给予的补偿,有政府或者其他部门拨付的补助,企业自身搬迁资产处置的收入及其他各种补偿性质的收入等,118号文件所规定的收入仅指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而40号文件把这一范围扩大为政府和其他部门,比如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等,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是不可以作为企业搬迁收入的,这应该按照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处理,两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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