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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侵权及救济方式研究

2013-04-29余佳瑛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余佳瑛

所谓噪声,是指来源于固体、液体或气体的振动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声音。与其它有形且可见的侵权物质相比,“噪声”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可见且无形体,属于德国民法上所说的“不可量物”的一种。《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从另一土地排放的煤气、蒸气、臭气、烟雾、煤烟、热气、噪音、震动以及类似的侵入,如对土地的使用未造成侵害或者只是轻微侵害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得禁止。”该条中提到的“煤气、蒸气、臭气、烟雾、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就是所谓的“不可量物”。 判定是否构成噪声侵权的关键在于确定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对不可量物排放的容忍义务界限。只有确定了该界限才能判断排放不可量物一方的行为是否超过相邻另一方应负的容忍义务,从而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构成侵权。每个人由于生活或营业活动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噪声并排放噪声,但是并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是侵权,只有那些超越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界限排放噪声并对他人权益构成实质、重大侵害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噪声侵权。不仅如此,本文中,笔者所欲探讨的“噪声侵权”仅指发生于相邻不动产私人间因排放噪声而产生的纠纷,范围较为狭小,且交由私主体自己决定是否寻求救济及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一、私力救济

就噪声侵权纠纷而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使用的私力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协商,以求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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