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3-04-29公雪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7期
公雪
公司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就会取得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格,然而仍有一些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得公司的设立存在瑕疵。由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两大法系对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有不同的规定。要研究一个制度之前,必须要对其历史发展进程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进行了界定,然后分别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介绍了我国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的特有价值,可以在我国建立此制度。
公司可以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细胞,是市场交易中最基本的主体。公司的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按照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为成立公司的一系列的活动,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每个法律主体都能遵纪守法,社会上便不会有如此多的纷争,所以,如果公司的发起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并经登记机关的注册而成立,便能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相反,如果由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公司设立时缺乏必要的法定条件,公司的设立瑕疵问题相应而生,进而使得市场交易和经济秩序受到影响。由于不同的社会条件,两大法系对于公司设立瑕疵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对于公司设立瑕疵原则上不承认公司设立的效力,主要是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公司设立撤销制度和区别对待模式,主要强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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