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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

2013-04-29孔维国

商 2013年8期

作者简介:孔维国(1985—),男,汉族,山东济宁人,法律硕士,单位:桂林明文大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体系的重要之一部分,起作用在于调节财产利益无合法原因的变动,维护公平秩序。然而,目前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制度还未有应有的建树,值得我们加以研究讨论。当然我们也要关注不当得利制度与无因管理、侵权等民法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为以后的民事立法做好理论准备。

关键词:不当得利;侵权;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简介

不当得利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光大于德国法。经过千年的发展,该制度已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德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备受关注与推崇;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中也占有着重要一席。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指一方获受利益,他人因之遭受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缺乏法律上根据的事实。考察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多样,有时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基于合同行为的占有,在合同被撤销或无效时构成不当得利;有时则基于自然原因等等。所以,从民事法律上讲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其发生的后果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上的瑕疵则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发生,同时受损一方也因此债获得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发生有四要件:

1.需一方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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