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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条文“互掐”

2013-04-29张晓汤雅婷

财经国家周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基金管理

张晓 汤雅婷

股权投资企业(下称“PE”)的监管权之争再起风波。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694号文”),要求在6月1日前,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须出台备案管理规则。其中“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意味着目前不少PE正在积极筹备的公私募业务被认定为违规。

在此前的2月份,证监会在其下发的部门规章《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确认,符合条件的PE机构可从2013年6月1日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一放一收,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相左的两条规则,让诸多PE界人士“很茫然”。而两个政策的实施时间点都集中在6月份,也使得业内十分关注届时的具体执行情况。事实上,各监管部门在PE领域政策角力,仅是混业趋势下呈现出的诸多问题的一个缩影。

条文“互掐”

按照“694号文”要求,各地备案管理部门不仅要在6月底前出台并上报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而且要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文中还称:“未按规定整改的机构,要列为‘不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但在投中集团分析师冯坡看来,公示并不具备太大杀伤力,“发改委并没有权利撤销PE执照”。他认为,发改委与证监会的规则冲突只对大型PE有所掣肘。“想转型成为大资管的PE并不是很多,也就几十家,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PE更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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