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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司法“大跃进”

2013-04-29刘练军

华声 2013年8期
关键词:生产

刘练军

1958年,《人民司法》第3期(1958年3月15日出版)上发表了专论文章“司法工作者必须鼓起干劲,力争上游!”这可以说是全国司法开始“大跃进”的标志。这篇文章的核心要旨就是呼吁全国司法工作者“鼓起革命干劲,赶上全国形势,让人民司法工作也来一个大跃进”。

紧随这篇社论性文章的是“鼓起革命干劲,在司法战线上大跃进!”的专栏,里面选登了“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十一个城市兄弟法院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等三篇文章。

此后直至1960年第17期(1960年9月1日出版),《人民司法》上时不时地开辟“司法大跃进”专栏,刊登有关人民司法“大跃进”的报道或评论文章。如此说来,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的时间应该比“大跃进”运动在全国的全面发动要早两三个月的时间。

可以说,人民司法“大跃进”是法院主动适应“一个新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已经和正在形成”的新形势而产生的。然而它盲目追求破案速率的行为也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种“侦破GDP”的做法在现代社会里仍然时有发生,不得不引人深思。

司法“大跃进”发轫于法院之间的评比与竞赛

人民司法“大跃进”发轫于法院之间的评比与竞赛。1958年2月,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11个城市兄弟法院发出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北京市南苑区人民法院向各兄弟法院提出友谊竞赛。或许是因为可操作性并不强,后来这种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竞赛就比较少见了。但这种竞赛的勇气和精神却在法院内部得到了延续,法院内部的各种竞赛评比算是司法“大跃进”的基本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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