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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商标侵权犯罪

2013-04-29王洁岽

中国知识产权 2013年8期
关键词:服务

王洁岽

对于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能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商标侵权犯罪的问题,实践中虽仍存在一些争议,但同时也已存在大量肯定性的裁判先例。我们认为,证明商标侵权行为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犯罪。将证明商标列为上述罪名的犯罪对象确有必要,应明确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具体论述如下。

一、证明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一种,理由如下:

(一)从商标注册行政管理部门对证明商标种属的界定分析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办法》作出修订时仍保留了该条款。

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了证明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时取消了原第二条对证明商标定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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