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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堤防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现状与探索

2013-04-29曾浩李明和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年8期
关键词:管理现状

曾浩 李明和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东荆河流域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各类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后乱建等涉河违法建设行为呈抬头趋势,破坏了河道岸线规划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损毁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给河道防洪和河势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法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切实维护正常河道管理秩序,直接关系到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提防管理范围;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1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做法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审批、施工中监管和建成后巡查三个阶段。根据涉河建设项目各阶段特点制定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阶段监管工作措施。

1.1 施工前审批

1.1.1 制定涉河建设项目有关管理制度

根据涉河建设项目有关法规和湖北省水利厅有关要求,流域主管单位编制出台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申报管理程序图》。

1.1.2 提前参与服务,提前告知流程。在涉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行政许可阶段,主动上门服务,以电话和文件的形式,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做好涉河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防洪影响评价报审前的技术审查,提高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质量。

1.1.3 做好项目施工方案审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并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1.2 施工中监管

1.2.1 项目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后,工程开工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监管或督查,监管范围包括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已批复的建设方案、占地范围进行施工;是否按照地市(县)防汛办公室批准的《防汛预案》落实到位;工程质量和进度是否满足相关设计文件等。

1.2.2 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流域堤防管理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并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的人员专人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申报及监管工作。

1.2.3 对于已开工但未办理手续的涉河建设项目,流域堤防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督促建设单位迅速补办开工手续;对于已开工但未办理开工手续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建设单位先停工,在取得省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1.3 建成后巡查

1.3.1 抓好验收和资料归档。建设项目总体工程完成后,河道管理单位对项目的边界、建筑物坐标、占用岸线、滩地、水域、堤防桩号等长度或范围要素进行测量复核,主动参加其竣工验收。对涉及河道堤防的改建、衔接、补偿等工程组织专题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启用。同时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3.2 项目建成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督促涉河建设单位认真执行运行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工程影响区域堤防沉降、水下地形勘测等工作,一旦出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河道管理单位定期监督检查,按期征收占用费,对占用规模、内容、范围等擅自改变的,组织查处后,按规定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2 全过程管理实施效果

2004年以来按照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东荆河堤防管理部门对汉宜铁路东荆河特大桥工程、川气东送管道穿越工程、三峡500KV荆潜输电线路跨越东荆河工程、宜黄高速公路东荆河大桥等重点项目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道路,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体系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

2.1 保证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以及防洪安全。涉河建设项目严格按行政许可内容和施工方案审查实施意见实施,河道管理单位加强项目占用协议,施工协议开工通知、过程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杜绝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后乱建等违法行为,保证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以及防洪安全。

2.2 规范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由于过去河道管理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中工作流程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流程体系的出台规范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对所有涉水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2.3 促进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良性运行。通过实施全过程管理,在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同时,增强了河道堤防工程规费征收力度,增加了河道管理单位的收入,提高了管理单位经济效益,调动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3 问题

当前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3.1 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涉河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不按规定内容建设等问题依然存在,少数老百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堆乱弃、乱采乱挖的现象时有发生。

3.2 现场监管有缺位的现象。由于堤防管理属于带状管理形势,目前,涉及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制与研究滞后,涉河违法案件的查处等活动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运作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缺乏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道管理单位对违章、违规问题进行管理执法难度大,行政干预多,难以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有许多涉河建设项目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工程或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为尽早立项,大多数建设单位能够在项目建设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而一旦获得许可,就以上级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查要求为借口,要求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施工,在河内建临时设施,设置料场,乱堆乱倒弃渣弃料。更有甚者,不服从水利部门管理,不及时采取防治补救措施,造成了极大的防洪隐患。

3.3 水事活动日益频繁,但是水行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水政执法线长面广,环境复杂,执法难度大。由于水法律意识不强,实践过程中,许多单位以各种借口不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加之行政干预等因素,导致水行政执法困难,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由此可见,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迫在眉睫。

4 对策

4.1 加强法规舆论宣传。加强对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引导各种涉河活动依法、有序、文明开展。

4.2 依法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堤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不暗箱操作,对于有违法劣迹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把审批关。要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决不能心慈手软、案件要一查到底。各基层管理段要加强河道日常监督管理,严禁违法占用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河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突击排查,切实维护河道安全。

4.3 壮大管理队伍,改善执法环境。进一步壮大管理和执法队伍,或者将水政监察大队单设为独立的事业机构,河道管理职责划归水政监察大队,批准机构,给足人员编制,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做到河道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装备、有经费保障。

4.4 建立河道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河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道管理部门牵头,水利局、交通局、海事局登有关部门参加。加强与海事、航道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河道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河道管理的对策措施,实现监管信息互动、行动统一高效,共同维护河道管理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崔建安.实施涉河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要求探讨[J].中国水利,2011(4).

[2]舒杰.浅谈如何加强涉河项目建设管理[J].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6).

[3]俞晓春,高中卫,汤同岩.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实践与探索[J].中国水利,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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