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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争议问题

2013-04-29苗红环张寒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苗红环 张寒玉

一、关于适用条件

(一)如何具体把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很多同志认为,刑法中规定的法定刑期档位一般是三年、五年、七年或十年,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中,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只有第252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因此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何具体把握存在困惑。有同志认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此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限制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实践中没有多少案件可以做。但也有意见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刑罚幅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准而设立的,因此,根据刑法总则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具体把握在法定量刑档次原则上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特殊情况下“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也可以考虑适用。全国人大法工委王尚新同志曾对刑事诉讼法没有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标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作出如下解释,即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七年以上,不起诉可能引发社会争议,就体现了这个精神。因此,实践中有些未成年人涉嫌的抢劫、故意伤害(重伤)、寻衅滋事等罪名的,也不是完全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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