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新机制
2013-04-29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8期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案件管理在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就已存在,并随着检察机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是在特定历史下条件形成的,曾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的变化,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管理工作薄弱导致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纷纷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本院探索出案件集中管理新机制,为案件管理改革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
案件集中管理是和传统粗放式管理相对应的一种案件管理模式,是由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的跨越。这种管理模式通过建立专门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对案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达到对案件信息进行全方面、不间断的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从而实现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形成整体协调、运行顺畅、控制有力的案件管理新局面,确保检察权运行效能的最大化。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管理。案件管理中心是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通过对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案件信息,便于检察长对检察业务进行统筹指挥、组织、协调,提高决策准确性和效率,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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