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的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2013-04-29刘贝贝
家教世界·下半月 2013年9期
刘贝贝
摘 要:先行行为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缺乏明确可适用的规范,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知先行行为范围,并重视对其立法化的必要性,能够有效应对新型的不作为犯罪形态。
关键词: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国外的立法形式
不纯正不作为犯这一重要课题伴随着刑法理论随着时间的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普遍的关注。为调和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冲突,世界各国都开始尝试对不作为犯进行立法,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先行行为的立法。目前,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都在理论上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中有构成要件的规定,实践中也处罚;有少数国家理论上承认,实践中也处罚,但是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如日本;英美法系中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在理论上认可,立法无规定,实践中会依据判例具体分析对待。我国同日本较为类似,但是实际处罚较少。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几乎都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 ①
1.总则模式
纵观各国的立法例,基本都是在总则中对于先行行为作出规定,这类国家或地区,典型的如德国、日本、西班牙、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也是采用此种模式。之所以采用总则模式是由于保证人义务的繁冗复杂性,难以做到一一列举,所以做出总的概括性规定,说明是法律义务,至于具体的发生原因,需要判例和解释的扩充。其不足之处是:与刑事法律规范中,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要求相冲突,而且根据作为义务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义务产生原因会随着侵犯法益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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