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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规范媒体之间的并购

2013-04-25尔东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13年2期

尔东

韩国具有全国播送能力的电视台有3家,即KBS、MBC与EBS、10家地方商业台中SBS规模最大。2001年底,KBS、MBC、EBS、SBS四家电视台开亚洲先河,正式开播无线数字电视;韩国国会在2007年9月通过《数字放送活性化特别法》,原订2010年底完成数字转换的时程却因数字电视机的普及率不如预期,故延后到2012年12月31日。韩国数字化进程延后有几个因素,首先是数字电视机的普及率达到95%是模拟信号停播的条件,然而在2005年底仅为18%,到2010年也只不过超过52%而已。令人诧异的是,5年中延后的最大原因在于数字播出格式到底采欧规(DVB-T)还是采美规(ATSC)。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9年7月,韩国国会在朝野议员激烈冲突中,通过《报纸法》、《广播法》以及《网络电视法》的修正案(简称《传媒三法》),新法废除了原来严格禁止跨媒体经营的规定,开放报社和民营企业集团可以投资电视台。因此,导致了——以李明博总统领导的韩国政府推动了此项修法工作,主要原因有三:

1.挽救营运亏损日甚一日的平面媒体。

2.消除行业壁垒,培植全球化媒体企业。

3.迎接数字汇流时代来临,创建产业平台。

《传媒三法》的修正案通过之后,大企业和报社可以持有无线电视台10%以下的股份,有线电视综合及新闻频道30%以下的股份,以及网络电视(IPTV)综合及新闻频道49%以下的股份。也就是说,虽然开放,但是大企业和报社并不能够单独拥有或经营任何一家广播公司。

此外,为了防止舆论垄断,条文也规定阅报率超过20%的报社不能参与广播事业;不过因为目前韩国发行的报纸并没有任何一家的阅报率超过20%,这个规定实际上无法限制报业涉足电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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