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公权异化”概念的辩证解析

2013-04-22邓志宏

学理论·中 2013年3期
关键词:公权异化

邓志宏

摘 要:“公权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有现象,对其进行辩证唯物哲学层面的研究,具有极大的认识论意义。而要深入研究“公权异化”问题,首要的是对“公权异化”概念进行正确的理解。在进行大量的文献研究后,试求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对“公权异化”的概念做出辩证解析。

关键词:公权;异化;公权异化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30-03

一、现有研究的视角类型

国内学界已经对“公权异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颇有意义的探讨,也取得了不少成果。研究文献当中,既有从政治哲学、法律学、文化学等角度做出纯理论性论述的,也有从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进行专业性分析的。本文经过对国内相关文献的细致搜集、整理和归纳后,认为国内学界研究“公权异化”的视角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一是多维异化论。这种视角认为,公权力(公共权力)之所以异化,在于多方面多层次的因素共同作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向度,以及主客观等不同维度[1][2][3]。二是矛盾异化论。这种视角认为,公权力(公共权力)之所以异化,在于公权力(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与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间存在多层矛盾,二者的关系难以调解,形成一种悖论[4][5]。三是伦理异化论。这种视角认为,公权力(公共权力)之所以异化,在于伦理道德对公权力(公共权力)行使的影响,高尚的道德价值目标和心理制约能力,与低下的道德行为,二者产生的结果截然相反[6][7][8]。四是机制异化论。这种视角认为,公权力(公共权力)之所以异化,在于公权力(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行使的偏离得不到必要的问责[9][10][11]。五是委托异化论。这种视角认为,公民和政府之间类似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公民是委托人,政府是被委托人,官员是代理人,公权力(公共权力)异化是委托—代理关系上出现了问题[12]。六是价值异化论。这种视角认为,公权力(公共权力)之所以异化,在于公权力(公共权力)的稀缺,其具有商品的特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属性,因此存在用于商品交换的可能[13]。

二、现有研究的缺陷和不足

学界在“公权异化”的研究上,虽然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见解和看法,但仍存在着无法克服的不足。特别是在认识论上,这些成果并没有深化到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视角中,有的更一味滥用西方的权力学说和主张,脱离于物质生产和阶级矛盾的基础进行分析,因而无法达到唯物史论的高度。

对于多维异化论,其采用的多是综合视角进行研究,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等多层面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分析不管多么周全,都只是限于一国之内,研究的至多是漫漫历史中一个点的问题,忽视了不同历史时期“公权异化”的存在和表现,忽视了对象的阶级因素,因此存在历史局限性。对于矛盾异化论,其简单地认为权力所有与使用分离导致“公权异化”,也并不符合实际,因为在阶级国家,统治权力并不是理想化的真正归人民所有,而是本来就属于统治阶级所有,并不存在所有与使用分离的事实。对于伦理异化论,也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其分析主要从人的主观性角度出发,充分突出了人性因素,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视角。但是,完全归咎于人的原因,那就会彻底忽略了阶级、阶级矛盾、私有制、社会分工、物质生产等社会现实,陷入人本唯心主义的深渊。机制异化论体现了一定的物质因素,不是从人的方面而是从社会交往关系的秩序性方面展开探讨,也是极为重要的。不过,这种讨论避开了社会体制和物质生产力实际水平,变成了脱离物质基础而空洞的谈论。委托异化论显示了法的高度性和逻辑性,似乎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但是,这种认识高度至少具有两个先验前提,一是西方契约论是成立的,二是统治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然而,西方的自然法学说有其先天不足,理论上的逻辑性不代表在事实上也成立。价值异化论属于一种新颖的探讨,将“公权异化”看做是自我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化未尝不可,但同样需要事先默认国家权力是允许交换的。对于这个方面,有很大的探讨空间,至于具体的成果和主张,目前暂时还是寥寥无几。

国内学界在研究过程中,至少有三点较为严重的不足:一是简单把公权、公权利、公权力、公共权力等几个概念等同或混用了,没有厘清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显得指代不清。这样的后果是,直接把公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异化,等同于公权的异化。笔者认为,实际上,公权与公权力、公共权力概念并不相同,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因此不能简单把公权力(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直接归为“公权异化”,“公权异化”与公权力(公共权力)异化是并不相等的,“公权异化”应该具有更为深刻的哲学和阶级含义。二是在研究公权力(公共权力)异化本身的表现上,也出现了多处因果倒置的地方。有些其实属于公权力(公共权力)异化的表现,却被当成了原因,还有些就是原因和表现不分,笼统概况。很多被列为公权力(公共权力)异化的表现,实质上只在一定阶级国家中才会产生和出现。三是研究中多用贪腐、滥权等表层意思去解释“公权异化”,没有体现出“异化”之哲学分析及深度。

三、“公权异化”概念的辩证解析

本文认为,“公权”概念内在的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即公权利和公权力,是一个具有系统框架的用语。借助学界对公权概念的争论成果,可以对公权利和公权力进一步做明确区分。

所谓公权利,也可称公共权利,是指在特定历史阶段中,源于公共利益求得保护和实现的内在要求,并最终在公法上得到规定和保障的权利。而公权力是相应于公权利产生的矛盾体,也称公共权力,公权力的出现应然为了实现公权利。也即公权力之所以被允许存在,是为了实现公法上所规定和保障的公权利,因此,它在公法上,指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公权利的权力。

马克思曾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对经济学的哲学批判,提出了“异化劳动”概念,用异化理论揭示了劳动和人的对立。马克思对“异化”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异化过程具有两个客观主体,即人和人的劳动,二者均具有客观存在性;二是两个客观主体相互依存,相辅相生。人有需要方才进行劳动,劳动只能由人产生;而人的劳动反过来又体现人的类本质,并且产生异己力量压制人的类本质;三是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性,实质是同一个异化过程的四个方面,仅属于同一个异化现象。“公权异化”至少具有与“异化劳动”相同的三个特征:一是异化过程中,具有两个客观存在的主体,即公权利和公权力;二是两个主体间相互依存和作用,二者相辅相生;三是“公权异化”,亦可以表现为多种规定性,但无论是几种,都应只视为同一个异化过程。

公权利产生公权力、公权力实现公权利,本来这一对天生完美的统一体,并不存在任何异化的迹象。但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公权利和公权力这一对辩证统一体再也不能和谐相生了。在阶级社会中,公权利不再原本的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意愿和利益,只是用来作为阶级统治暴力手段的掩饰物,就像那号称“君权神授”的虚假广告一样,公权利的真正来源和意图被遮蔽起来,而虚假性的被定义在公法的规定之中。然而,这种对公权利的规定和保障,又是以保障统治权力为前提的,统治阶级运用的统治权力实质来源于暴力,在权力不被全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只有在公法中借以声称保护公权利,而后堂而皇之的把来源于暴力的统治权力美其名曰公权力,以此达到合法统治的目的。但不管在事实上还是逻辑上,统治者都先是为了保障统治权力,在公法中等价转变为公权力的名义后,才对公权利进行规定和保障,而且这种规定和保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剥削性。自阶级社会产生后,公权利便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而受统治阶级的意志左右。这种情况下的公权利,产生的也不再是真正意义的公权力。虽然统治阶级行使下的公权力,仍然具有某种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但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统治秩序,而这般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程度和效率,也是极其恶劣和低下的。据此,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公权利对于公权力异化,公权力也对于公权利异化,公权利和公权力都成为相互异于对方且奴役压抑对方的力量。

公权利的存在,进而促使公权力的产生;公权力的产生,反过来是为了保障公权利的实现。关于二者此关系的认识,学界似乎并不存在异议。公权利和公权力的统一,才是对公权概念的完整理解,任何旨在否定其内在关系的做法,都会导致相关概念的混乱使用,造成张冠李戴的现象。公权利的存在促使公权力的产生,公权力内在的具有保护和实现公权利的要求,并在阶级社会的公法中首先得到规定和保障,进而才对公权利的实现做出法的保障。因此,公法上规定的公权利,并非公权利原本面目的全部体现,难免带有阶级性、历史局限性的烙印。对公权利的不完整表述,在“公权异化”问题的现有研究中产生了很大影响,造成“公权异化”的理解广度和深度不够。公权利产生公权力,公权力保障公权利,只有辩证理清公权这内在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对“公权异化”问题,才有深入研究的可能。

“公权异化”是公权力相对于公权利的异化,也是公权利被动于公权力的异化,这种相对性构成“公权异化”的核心。总之,本文认为,公权力是无法自行异化的,“公权异化”一定是公权利与公权力二者关系的相互异化。因此,在“公权异化”问题的研究上,不能将公权力、公共权力的概念等同于公权,更不能将公权力异化等同于“公权异化”。

四、“公权异化”的具体类型

按照公权利和公权力相互异化的历史发展,“公权异化”可分为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

常态公权异化,特指私有制和阶级社会出现以后,因扭化的公权利和公权力关系,导致的公权长期存在的异化状态。常态公权异化意味着公权利和公权力间的异化关系是恒久性的,非达到较高的物质生产和精神文明的共产主义阶段,无法完全扬弃。而所谓特定公权异化,是指在特定阶级国家中,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的相互异化。虽然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在阶级国家产生过程中,其本身都异于原始公权利和原始公权力而发生了异化,但这只是代表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带有常态公权异化的烙印,这种“自身的异化”属于每个阶级国家的共同特征。

常态公权异化不受法律制定得多么完美而影响,也不以任何领导人谋求解决的意志为转移,是阶级社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不过,在不同社会制度的抑制下,常态公权异化的程度会各不相同,其严重程度通过特定公权异化在特定历史阶段表现出来,例如常态公权异化最为严重的历史阶段是奴隶制时期,特定公权异化在这个阶段也就同样最为严重,公权利和公权力间的异化关系在此表现为众多恶劣的方面。常态公权异化在整个历史长河中,按照严重程度顺序可以大致分为四个历史阶段:奴隶主义阶段、封建主义阶段、资本主义阶段、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常态公权异化整体走向上呈现出U型态势,而原始社会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都属于对常态公权异化完全扬弃的阶段。

特定公权异化的产生,则是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关系间的相互异化,也就是特定公权利对应于特定公权力异化,特定公权力反之也对应于特定公权利异化。阶级国家一旦在公法中规定和保障了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两者就具有了国度内的合法性,成为理所应该之物,特定公权异化的讨论范围,就变成限定在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相互异化而产生的违法现象上。在不同历史阶段的阶级国家中,特定公权异化的表现形式是大不相同的,而且同一个阶级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比如同在奴隶主义阶段的古巴比伦,因其颁布实施了世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其国度内的特定公权异化程度就要较其他奴隶国家轻,再比如封建主义阶段的唐王朝,因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完备和有效执行,特定公权异化程度也轻于其他封建国家。可见,阶级国家的特定公权异化程度,与国度内的法律完备程度和执行程度大有关系。特定公权异化反映了常态公权异化在不同具体阶级国家中的表现,既具有常态公权异化的普遍性,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常态公权异化的具体存在形式。

参考文献:

[1]卢倩.浅析改革进程中的公共权力异化现象[J].社会主义研究,2002,(6).

[2]吕艳红.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共权力异化成因探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9,(1).

[3]黄勇,王艺帆.浅谈公共权力的异化——以中国社会为例[J].理论界,2012,(1).

[4]吴建华,罗卜.公共权力的异化和制约[J].哲学研究,2003,(9).

[5]田川.公共权力异化的内在矛盾机理探微[J].理论前沿,2005,(22).

[6]孙国峰.论公共权力的异化及其向互利的回归——以“交易成本”为视域[J].文史哲,2004,(2).

[7]柯雄,肖红.公共权力异化的利益诱因与道德制约[J].前沿,2004,(11).

[8]池忠军,王浩.遏制公权力异化与腐败的制度伦理向度[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9]崔俊峰,覃北云.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官僚主义——兼评“社会主义权力异化”观点[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4).

[10]魏宝侃.刍议我国公共权力异化的监督[J].理论观察,2010,(6).

[11]刘晓纯,吴穹.公权力的异化及其控制[J].改革与开放,2012,(10).

[12]曾涓.浅论我国公共权力的异化和制衡——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8,(13).

[13]宋爱萍.公共权力的异化分析[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3).

猜你喜欢

公权异化
拒绝异化的人性之光
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异化劳动”的探析
水权的法理探析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马克思如何阐释异化与非异化的内在关联
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
我国遗传资源公权保护之法理探究与制度构建
共同犯罪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研究
“晒承诺”更要“晒公权”
归化与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