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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财政金融形势,交通行业如何应对?

2013-04-20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13年7期
关键词:通行费保险资金债务

当前财政金融形势,交通行业如何应对?

构建财政主导的融资机制

推进财力和事权相匹配。在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交通运输发展中的责任,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充分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充分挖掘中央和地方两个财源,共同推进交通运输发展。

一是完善中央财政投资政策。稳定车购税交通运输资金专项使用政策,并完善车购税使用办法。围绕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和建管养运的协调发展,调整车购税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国家高速等收费项目的补助比重,提高国省干线等非收费项目的补助比例,弱化车购税补助高速公路带来的地方投资扩张机制,实现财政资金向公益性普遍服务的倾斜。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倾斜力度,推动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二是引导地方增加财政投入。推动地方统筹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建立交通专项资金制度,实施综合预算管理,提高资金集约利用效率。引导地方通过增加土地储备、划入沿线增值资源等方式,向现有融资平台注入新的优质资产,以降低资产负债率,达到全覆盖要求,提高融资能力。

创新社会融资渠道

创新金融机构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的方式方法,努力扩大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引导地方在成本可承受的情况下合理利用信托、理财等产品。积极与保监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保险资金有序进入交通建设领域。

一是研究通过股权信托和交通产业发展基金方式解决社会资金投资交通门槛问题。设立交通产业发展基金,以财政资金和政府信用吸引民间资本投入交通建设,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来源不足问题;二是普通公路、内河航道发展问题;三是满足社会资金对规避风险和获取稳定回报的需求。

二是开展以融资租赁方式盘活交通资产。依托已建成高速公路附属资产(机电工程、服务区加油站、广告权益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筹集资金。具体操作方式:由交通融资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商谈对接,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将拟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高速公路附属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机构,获得发展资金;根据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机构将高速公路附属资产出租给交通融资平台,由交通融资平台按租赁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另外对于新建公路项目机电工程设备,也可由租赁公司投资建设,再租赁给高速公路运营使用。

三是以物联网体系为基础,以预存通行费等沉淀资金为手段,开展社会融资。依托不停车收费等高速公路综合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发展,要求每辆车安装固定的电子标签,并和对应的银行账户进行绑定,由车主预存通行费。在融资平台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以后,预存通行费在未被消费前可被发行单位利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新的无成本融资渠道。如果预存通行费可以在高速公路加油站及服务区进行消费,并以预存通行费金额为基础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将会吸引运输企业及社会车辆更多的预存资金,进而形成交通建设新的融资平台较大的资金结存。

四是研究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机制。利用2012年保监会先后发布和推出《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这一机遇,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利用保险行业出台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合作,以股权投资方式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不足问题;以债权投资方式,部分降低交通项目融资成本。

积极防范债务风险

进一步突出和明确地方政府在债务偿还中的主体责任,将交通运输行业政府债务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优化存量债务结构,继续通过“借新还旧”、“短改长”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分散偿债压力,防止集中到期引发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债务信息的监测和动态跟踪,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性交通运输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全口径动态反映债务情况,并建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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