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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在劫持人质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2013-04-18张跃兵

警学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劫持人质赎金人质

张跃兵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 泸州 646000)

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机关对正在发生的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规定对犯罪活动进行监控,以查明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技术侦查措施。 劫持人质案件能否运用控制下交付措施? 回答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第一,劫持人质是暴力行为,是暴力性、残忍性以及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 第二,劫持人质案件往往涉及给付赎金等财物。 在劫持人质案件侦查过程中,也存在交付行为,而且正是在交付行为进行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第三,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置是在犯罪尚未实施完毕, 案件尚处于持续状态过程中所进行的,因而符合控制下交付手段启用的前提条件。 第四,控制下交付所监控的赎金交付行为是按照有关犯罪嫌疑人所事先确定的途径进行的, 并且劫持人质案件中的赎金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侦查机关对交付行为进行监控。 然而,在反劫持人质犯罪实践中,对于交付赎金的活动,侦查机关虽然采取了各种控制措施和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将劫持人质案件中交付赎金的活动适用控制下交付措施,无疑对于规范劫持人质案件处置,确保赎金安全,及时解救人质、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控制下交付在劫持人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措施,是国际社会在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侦查协作手段。当前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措施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侦查领域并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劫持人质案件侦查中运用控制下交付措施必将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抓获犯罪嫌疑人,及时解救人质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目标是监控犯罪活动,以搜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 在劫持人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在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及时解救人质。 完成上述任务必须根据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策略。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较,劫持人质案件存在赎金交付行为。 控制下交付所监控的赎金交付行为是按照有关犯罪嫌疑人所事先确定的途径进行的,赎金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侦查机关对交付行为进行监控,而且是在交付行为正在进行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实践中,有很多劫持人质案件是在赎金交付的过程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成功解救人质的。因为通过对赎金交付行为的控制,能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所以可以将赎金交付控制作为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途径之一。

(二)有利于查清劫持人质犯罪的有关成员,获取更多案件信息

在反劫持人质犯罪实践中,绝大多数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系共同犯罪,有着明确的分工。特别是跨区域的集团或团伙劫持人质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众多,分工严密。控制下交付以让赎金顺利交付为“诱饵”,促使涉案的有关犯罪成员暴露出来,最终将其全部抓获。 此外,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了解案情是有效进行处置的重要前提条件。借助控制下交付可以了解案情,为筹划下一步的处置策略和行动的运筹提供依据。 由于劫持人质案件的发生大多具有突然性,对案件的情况通常只能在发案后的处置过程中加以了解。而通过交付赎金环节的较量可以麻痹劫持行为人,获取更多信息,如获知交付赎金路线、手法以及交付活动的规律、特点,可以为更深入、更全面地打击劫持人质犯罪服务。

(三)有利于确保人质、赎金安全,避免财物损失

劫持人质案件侦查是侦查机关从案件所涉及的人和物的安全出发, 用适合于当时的策略、方式、方法来进行的一场救助与救赎的活动。 一切侦查措施与手段的取舍必须以不危及人的安全为准则,侦查活动方式应服从人以及物的安全需要。 因此,在谋划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措施时,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好采取不同的侦查措施。 劫持人质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侦查措施要发挥它的作用就必须具有针对性,这样才能真正能起到减少损失、降低人员伤亡的作用。控制下交付是一种技术,在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劫持行为人为了尽快地获得赎金,在交付赎金环节,如果没有异常感觉,一般不会加害人质,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人质安全。此外,确保控制下交付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必然要有确定的实施方案。 劫持人质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方案是建立在全面了解、科学分析、周密策划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及可操作性,必然有利于赎金安全,避免因失控而带来财物损失。

(四)有利于规范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减少处置中的随意性

凡侦查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有例外。 控制下交付本身是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一项技术侦查措施。因此,控制下交付是侦查行为,它的实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侦查的一般规定,由侦查机关依法实施。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使用控制下交付进行劫持人质案件侦查时是在执行法律,必须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实施,决不能因劫持人质案件侦查的需要而违反法律进行控制下交付。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正当地实施,以保证控制下交付的正当性,从而规范劫持人质案件处置行为,保障行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侦查主体的任意行为,避免处置中的随意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48条和第151条规定,控制下交付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案件。 劫持人质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并且涉及给付赎金等财物,以劫持人质案件适用控制下交付措施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侦查机关在反劫持人质犯罪中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侦查职能,运用控制下交付措施处置劫持人质案件。

二、劫持人质案件运用控制下交付的条件

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而进行的劫持人质犯罪行动有一定的计划性,而且犯罪是以高度隐蔽化的形式进行的,因而采用一般的侦查方法难以突破全案。开展控制下交付,侦查条件的困难性和复杂性又决定了其具有极大的风险性。 因此,运用控制下交付必须掌握一定的条件。

(一)可运用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劫持人质案件的主要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劫持人质案件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劫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可以分为政治型劫持人质案件、经济型劫持人质案件以及其他型劫持人质案件。 一般地,在经济型劫持人质案件中,存在财物交付行为。 经济型劫持人质案件,即犯罪行为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而进行的劫持人质案件。 此类型的犯罪行为人具有贪婪的心理,犯罪目的以索取大额钱财为主。[1]包括:1. 勒索型。 即劫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 此类案件无论是劫持行为还是勒索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赎金交付是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侦查中经常要遇到的问题,是侦查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过程中警方与犯罪行为人最直接的较量环节。[2]2. 索债型。即劫持行为人因债务纠纷以索回债务为目的而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此类案件在发生前劫持行为人与被劫持者已存在债务关系。 勒索型与索债型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勒索的财物是否存在债务关系。 在经济型劫持人质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收益的预期目标(即赎金的多少)具有贪婪性和主控性,其犯罪动机往往以攫取大额赎金为目标,并且在实施劫持人质犯罪过程中不择手段地确保这一预期目标的实现。

(二)有证据表明存在赎金交付行为

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启动侦查的依据所在,[3]控制下交付也不例外。 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条件是涉及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存在交付行为。侦查实践中,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劫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各不相同。 有的劫持行为人提出赎金要求,犯罪目的以索取大额钱财为主,存在赎金交付行为;有的劫持行为人劫持人质的犯罪目的不是以索取钱财为主,可能不存在赎金交付行为。 侦查机关不能对那些没有赎金交付行为的劫持人质案件实施控制下交付。 只有当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获知劫持人质犯罪线索和情报,经查证属实确实存在赎金交付行为时,才能启动控制下交付。因此,控制下交付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涉及给付赎金的劫持人质犯罪活动,这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提。

(三)具备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客观可能性

从现实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劫持行为人实施劫持人质犯罪的目的并不是索取人质的生命,更不愿意以自己的生命作为行为的代价,而是想通过人质要挟来实现自己的攫取大额赎金目标,这就使得通过控制下交付解决此类案件有了客观基础和现实可能性。 从反劫持人质犯罪实践来看,一旦劫持行为人有获取赎金行为并被侦查机关所掌握,往往就为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劫持行为人获取赎金行为主要包括:向人质家属提出赎金数量、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或为顺利获取赎金又避免被侦查机关所抓获而寻求他人协助、帮助去取赎金等。对于上述劫持人质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在获悉情报后即可进行控制下交付。

(四)具备运用控制下交付的能力

反劫持人质犯罪行动是一个要求有着政治思维、法律素养、个人技能、心理承受能力、个性特征的警务技能、技巧性活动。 它牵涉组织指挥、预案实施、管理控制、物质调配、人才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动态过程。 侦查人员是劫持人质案件侦查工作的主体,是劫持人质案件侦查活动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劫持人质案件侦查工作是否充满生机和活力,其职能作用发挥得是否充分、有力,侦查人员群体战斗力如何,能否适应新形势下劫持人质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个侦查人员的素质。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反劫持人质犯罪行动来看,控制下交付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与侦查人员自身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侦查人员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素质呢?劫持人质案件运用控制下交付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现和搜集劫持人质犯罪情报和线索的能力;二是对人质家属等相关人员的指挥能力;三是对交付行为的控制、应变能力等。

三、劫持人质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实施

在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能否成功解救人质是衡量案件侦查成功与否的主要尺度。为此,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侦查机关对控制下交付各个环节必须做好周密的部署,制订翔实而灵活的计划,并讲究侦查策略的运用。 一般地,控制下交付过程经过以下环节:

(一)发现存在赎金交付的劫持行为

这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条件。 发现渠道主要有:一是人质家属的报案;二是群众的举报;三是侦查机关主动发现。 人质家属往往最早知道犯罪事实,为了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尽快解救人质,及时制止犯罪,抓获劫持行为人,他们大多能积极主动地向侦查机关报案。 但也有极少的人质家属在获知犯罪事实后,有的迫于劫持行为人的恐吓、威胁,担心报案后人质受到伤害而不敢报案,有的认为自己有能力并同意支付赎金交换人质,花钱消灾而不报案,有的出于对侦查机关成功解救人质缺乏信心而不愿意侦查机关的介入,有的甚至报案后又后悔,而私下与劫持行为人联系成交,出于各种原因而不主动、及时地向侦查机关报案。 在这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往往是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关线索、情报后,主动介入。

(二)作出控制下交付的决定

侦查机关在侦查经济型劫持人质案件过程中,是否实施控制下交付,主要取决于:一方面,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主要应从人质的情况、劫持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赎金的数量来看。另一方面,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 一是劫持行为人是否察觉侦查机关介入。 二是侦查机关是否能够控制赎金的动向,防止因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导致赎金流失而不知去向。三是侦查机关是否能够控制赎金交付的人员,使其不致“反水”。 四是是否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环境。 这里所指的环境主要是指赎金交付所处的周围环境,包括:是否有利于侦查人员监控;是否有利于赎金交付人员对外联络;是否有利于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的支援;是否有利于赎金交付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安全脱身等。 作出控制下交付的决定后,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

(三)拟订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方案

对劫持人质案件使用控制下交付开展侦查,围绕控制目标的各种材料、情报搜集到以后,在汇总各方面情报信息并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应拟订具体的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 方案的拟订,是根据侦查态势和劫持对象的具体情况,对如何运用控制下交付开展侦查所进行的具体、细致的筹划。在劫持人质案件侦查过程中,劫持与反劫持是一场斗智斗勇的复杂斗争。对于复杂的侦查活动来说,没有行动前的筹划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劫持人质犯罪日趋智能化、科技化、现代化的形势下,侦查机关一定要精心设计控制下交付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对案情的分析判断,控制下交付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实施的时机、方法、途径,与控制下交付配套的侦查措施,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通讯联络的方式方法和装备的准备,应急处置和意外情况的应对,整个行动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控制下交付实施方案是在侦查指挥的主持下拟订的,指挥员应当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 在设计时,由于控制过程中种种因素的影响变数很大,为保证控制行动的有效性,在拟订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控制行动的各个环节的复杂性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变化,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变化尽可能拟订多套可行方案,以有效应对情况的变化。在设计中,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和侦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侦查机关要对控制下交付方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的考量。在设计后,侦查人员对控制下交付方案实施的效果进行预测和估计,特别要充分估计劫持行为人可能使用的反侦查伎俩,并做好应付的准备和对策。 总之,拟订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方案时应兼顾各种可能性,全面安排,统筹兼顾,部署周密,行动要隐蔽,又要迅速,避免顾此失彼。

(四)实施控制下交付

在做好行动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一旦时机成熟,即应实施控制下交付行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实施统一指挥

控制下交付,需要多警种、多部门甚至多地区的协同配合,参战警力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力量往往投入较多,控制活动时效性强,并且案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必须实行统一指挥。 尤其是控制下交付的抓捕环节,实施统一指挥显得尤为重要。统一指挥,指挥权力集中,责任明确。因为各司其职,指挥理念、架构、层次、分工非常清晰、明确,所以在控制下交付时的指挥就能顺利实施。

2. 做好人质家属的配合工作

侦查人员要争取人质家属的全力合作,防止人质家属急躁、失控,私下交钱赎人。同时,侦查机关应抽调刑侦专家库人员谈判组指导、协助被害人家属与绑匪交谈有关赎金、交易地点、方式方法等相关事宜,同犯罪嫌疑人进行周旋,设法从有利于解救人质、抓捕绑匪方面引导,[4]指导人质家属与劫持行为人进行谈判、周旋,为实施控制下交付创造战机。 一方面,指导人质家属在谈判时要尽可能争取到确定交付赎金的地点和时间;另一方面,设法创造条件,由侦查人员直接参与赎金的交付活动。[5]一般地可以由侦查人员装扮成人质家属、赎金交付的陪同人员或派出代为交付赎金的人,前往交付赎金。

3. 严密控制赎金,确保赎金安全

在反劫持人质犯罪侦查实践中,劫持行为人为了逃避警方的跟踪追捕,越来越多地使用诡秘狡诈的交易伎俩,如开办银行账户存取、雇佣他人收取、网络划账、遥控装置密取等。 因此,实施控制下交付必须积极、稳妥。积极、稳妥意味着不能出意外,不能发生赎金失控的现象,不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积极、稳妥是在稳妥的前提下的一种努力和尽责,决不是鼓励一种鲁莽的交付行动。因此,要把稳妥与积极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相互协调一致。一是尽可能使用技术手段,加强监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广泛应用和服务于社会生活,也被劫持行为人所利用。 因此,在控制下交付时也要重视发挥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监控)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的作用。 二是实用、有效。 控制下交付必须从最终的效果上去着眼,所采取的控制策略、方法、方案必须符合实际,不能脱离案件实际情况,否则会走不必要的弯路,贻误战机。

4. 警惕劫持行为人反跟踪和反侦查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时犯罪结果已经出现,犯罪行为已结束,而对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不是犯罪行为的结束,而是正在进行中,侦查与反侦查对抗性非常强。 因此,在整个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侦查机关都要警惕劫持行为人反跟踪和反侦查伎俩。 如派人暗中跟踪和监视人质家属及其关系人、赎金交付的全部过程;要求交付赎金的人员随时报告所在的具体位置,不断改变交易地点和时间;到达交付地点后,劫持行为人并不急于取赎金,而是先进行一些反侦查,比如寻求他人协助或帮助去取赎金。观察、反跟踪、不断改变交易地点和时间已经成为劫持行为人反侦查的惯用伎俩,侦查机关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情况。

5. 树立证据意识,注意搜集有关证据

在反劫持人质犯罪的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人质安全、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容易忽视对相关证据的搜集,特别是对赎金交付现场进行勘验和证据搜集容易被忽视,这对于侦查终结后的移送起诉和审判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必须注意搜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不仅要对控制下交付整个过程进行全程技术监控,而且在控制下交付完成后要及时对交付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劫持人质犯罪活动的相关痕迹、物品。

6. 充分准备,灵活处置

采取控制下交付具有一定的风险,稍有不慎,不仅赎金被行为人劫走或赎金被行为人劫走而人质未释,也可能导致劫持行为人撕票而人质伤亡。 因此,一旦决定使用控制下交付,一定要精心筹划,充分准备,灵活处置,防止发生意外。 要慎重处置前来拿取赎金的人。 侦查实践中,有的劫持行为人出于安全考虑,会雇佣不知情的第三人前往提取赎金,而自己则在秘密处暗中观察,一旦发现情况不妙,马上就逃之夭夭。 为此,秘密监控的侦查人员对前来拿取赎金的人要进行角色分析,不能轻举妄动,以免打草惊蛇。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前来拿取赎金的人先进行秘密跟踪,待判明情况后再相机而动。

7. 加强协作

控制下交付本身是一种侦查协作手段。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既需要警方人员之间的精诚协作,也需要警方人员与其他人员的有机配合,是一个需要多方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只有依靠团队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使命。 控制行动所涉及的案情、对象和环境等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斗争尖锐,控制任务特别艰巨,只有具备多领域斗争经验的各方面人员协作才能取胜,因此控制行动常常需要同警种的多人、不同警种或不同战斗集团以不同的装备合成整体力量出现于控制现场。控制下交付既有参战人员的明确分工,也要力求参战人员之间的配合。各参战人员之间要相互策应,联合作战,要相互协调和联络,保证指令无阻、配合及时、协调一致地行动,从而形成整体合力,发挥侦查机关的整体优势。

[1]张跃兵.我国劫持人质犯罪现状与发展趋势[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8,(1).

[2]朱飞,陈宇铿.勒索型绑架案件谈判与赎金交付要略[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3]王国民.诱惑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42.

[4]苍南警方速破“9·5”特大绑架案 成功解救人质 追回百万赎金[EB/OL].http://www.cncn.gov.cn/www/content/2011/09/08/28094.htm,2011-09-07.

[5]许细燕,刘向阳,翟凯夏.广东绑架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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