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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致子宫穿孔1例

2013-04-18马莉王海民王大勇顾兴华

法医学杂志 2013年3期
关键词:医方结扎术肌层

马莉,王海民,王大勇,顾兴华

(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妇产科,上海 200032;2.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上海 200233)

·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致子宫穿孔1例

马莉1,王海民2,王大勇2,顾兴华2

(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妇产科,上海 200032;2.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上海 200233)

法医学;子宫穿孔;医疗差错

1 案例

1.1 案情摘要

胡某,女,27岁,因要求终止妊娠去某医院妇产科就诊。医方予行“负压吸宫术”治疗,后出现子宫穿孔、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医方遂行“子宫穿孔修补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治疗。胡某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诉至法院。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伤残等级以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

1.2 病史摘要

患者于某年6月23日因“停经35d”去医院就诊,要求终止妊娠,此前足月顺产3次,且3个月前有“人流”病史。尿HCG(+)。诊断:早孕?嘱10 d后复诊。7月4日体检:宫体后位,7周大小。于上午行“负压吸宫术”。术中吸引2次,最大负压450mmHg。吸出物为绒毛(约2g),胚囊(大小2.0cm×1.5cm)。使用刮勺刮出组织物15mL,出血20mL。宫腔深度术前12cm,术后10cm。

当日15:20患者自觉腹痛较前加剧。查体:BP 90/60mmHg(12.00/8.00kPa),右下腹压痛。B超提示:宫内光点异常。腹部平片未见明显异常。医方予以留院观察,静脉滴注头孢硫脒、替硝唑。18:55患者腹痛加剧。查体:脐下压痛(+),反跳痛(+),肌紧张(+),BP 100/60mmHg(13.33/8.00kPa)。血常规:白细胞计数21.9×109/L,中性粒细胞88.7%。19:27医方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未抽出不凝血。22:00患者体温37.8℃,24:00体温38.2℃。

7月5日查体:T 37.1℃,P 84次/min,R 20次/min,BP 104/60 mmHg(13.87/8.00 kPa),腹平坦,有肌紧张,上腹及下腹压痛(+),下腹反跳痛(+)。B超提示:宫内光点异常(大小约49 mm×25 mm),盆腔少量积液。诊断为腹痛待查(子宫穿孔?)。18:00医方在告知同意后,行“子宫穿孔修补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术中发现腹腔内暗红色淤血120 mL,子宫前壁正中见一长20mm的破口,伴活动性出血;子宫后壁及双附件无特殊。探查肠管,见小肠有两处浆肌层破裂。病理诊断:(双侧)部分输卵管组织,(宫腔)血块及蜕膜样组织。7月20日患者治愈出院。出院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子宫穿孔、绝育术。

1.3 医疗损害鉴定

1.3.1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分析说明

(1)医方对(早孕)孕妇终止妊娠过程中,未考虑3个月前“人流”病史的特殊性,予患者负压吸宫术导致子宫穿孔、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存在因果关系。(2)医方在告知同意下予以患者输卵管结扎,符合诊疗常规。(3)患者足月顺产3次,且近期内人流手术史1次,属于高危患者,手术风险大,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1.3.2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院在对(早孕)孕妇终止妊娠过程中,未考虑3个月前“人流”病史的特殊性,与患者子宫穿孔、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子宫穿孔、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的损害结果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4)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2 法医学鉴定

2.1 体格检查

神清,问答切题,查体合作。下腹部可见一长约6cm纵行手术疤痕,局部皮肤感觉减退,全腹无明显压痛、反跳痛。妇科检查:子宫穿孔修补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后,阴道、宫颈未见明显异常。

2.2 鉴定意见

法医及妇产科专家分析讨论后,意见如下: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比照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第4.10.7e)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子宫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沪司鉴办[2008]1号)有关条款综合分析评定,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2个月。

3 讨论

由于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妇产科的纠纷占医疗纠纷案件的40%~50%,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例中,也以妇产科最多[1-4]。本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3.1 关于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的损伤

比照《道标》第4.10.6a)条之规定,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可以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人体解剖和组胚学知识,人体肠壁包括黏膜层、黏膜下层、肌层、浆膜层四层结构。《道标》中所述胃、肠等破裂修补,系指肠壁四层结构均破裂,经修补后,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同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七条中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也指肠壁全层破裂才能评定重伤,此时常伴有肠内容物外溢的表现。本案中病史描述非常清楚,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并非肠壁全层破裂,故不能比照该条款评定十级伤残。

3.2 关于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比照《道标》第4.6.6a)条之规定,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可以评定为六级伤残。该案中,医疗损害导致子宫破裂和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等损伤,院方在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出于治疗的客观需要,实施了子宫穿孔修补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子宫修补等系对损害后果的治疗,而输卵管结扎的原因主要有:出于节育的需要,患者已经足月顺产3次;子宫修补后不利于将来的再孕。故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系治疗手段之一,不宜以此评定为六级伤残。

3.3 关于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定位为过错责任,但未就医疗损害的鉴定程序、损害后果的等级标准进行规范,使得案件如何开展鉴定缺乏有效依据[5-6]。目前未有统一标准规定医疗损害后果的赔偿,大多仍参考《道标》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且做法不统一。

《道标》系国标,便于统一把握鉴定尺度,且具有完善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便于当事人及法官进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目前可以参考的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本案正是先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再由法医与妇产科专家讨论后,比照《道标》完成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已经被法院采信,并进行了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1]陈浮.妇产科临床带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对策[J].求医问药,2011,9(3):17,20.

[2]孙许朋.586例医疗纠纷案例的法医病理学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0.

[3]林劲标,黄延丽.谁动了产妇的生育知情选择权?[N/OL].人民法院报.(2011-7-10)[2012-10-10].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7/id/456543.shtml.

[4]丰有吉.妇产科治疗的不足与过度[J].中国计划生育和妇产科,2011,3(6):5-6.

[5]戴彦成.试论医疗过错的认定[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6]张靖,张琛华,陈歆娜.《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与机遇[J].卫生软科学,2012,26(4):346-348.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3.019

1004-5619(2013)03-0228-02

2012-10-10)

(本文编辑:陈捷敏)

马莉(1971—),女,上海人,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妇产科临床研究;E-mail:fenglinsf@163.com

顾兴华,男,博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E-mail:xinghuag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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