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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起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投诉的思考

2013-04-17潘龙军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3年2期
关键词:健康检查职业病用人单位

陈 娟 潘龙军

人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使职业健康监管从过去单一的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转变为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管,如何转变思路、应对这种变化,值得我们思考。

1 案例回顾

2011年3月,我局接到投诉,反应投诉人2008年起由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某用人单位从事渣跨行车工的工作,却未被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我局随后检查了用人单位渣跨区现场,并调取了本市疾控中心出具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检测报告,确认用人单位渣跨区存在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于在渣跨区工作的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用人单位组织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而对于在该区域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则未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述组织过“高温套餐”的体检,检查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差不多,体检报告直接发给了劳动者本人,公司并未存档,并提供了简单的“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信息表”,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婚姻史、工种、上岗时间及职业危害因素。我局通过调查证实该人才中介机构组织的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而非职业健康检查。

2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代理协议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渣跨区域工作并负责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由此可确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其所派遣的这部分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而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最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依法对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3 讨论

由本案可以看出,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不单要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管,还要对人才中介机构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如今,人才中介机构遍地开花,派遣给劳动者的工种纷繁复杂,机构内看不到劳动现场,无法确定哪些现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而且劳务派遣中短期用工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强,这都给监管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里,笔者有几点建议:

3.1 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以致职业病发病人数总量大,且呈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3.2 加强职业监管队伍建设 要配齐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的工作人员,配备适合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3.3 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分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相关机构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4 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要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要充分发挥区—街道—村三级监督网络的作用,提高监督覆盖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3.5 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3.6 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举报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有效形成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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