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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2013-04-17暨南大学法学院张瑞景

中国商论 2013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暨南大学法学院 张瑞景

学界关于公司转投资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其中关于公司能否转投资到普通合伙的问题至今依然有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转投资,公司不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法人本身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行为能力。二是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使其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指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与自然人合伙人并无两样,并不涉及公司之成员股东责任的扩大;通过建立公司合伙人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可以保护到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学界针对公司转投资到合伙的利与弊争论各有千秋,为避免陷入这种无止境的利弊分析的逻辑里,对于公司能否转投资到普通合伙的问题上,本文仅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条去进行分析。

1 通过投资对象和责任形式的角度对《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解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依据学界主流观点,此处一改旧《公司法》中的表述方式,即“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为了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容纳进来,以便更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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