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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及就业问题的探讨

2013-04-13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毕业

(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150030)

一、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形式有四种:一是普通高校招收残疾青年,与健全学生共同学习,主要招收肢残生。二是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学院或开设系,采取单独考试录取的方式,主要招收盲、聋生。三是一些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与成人高校合作办学的方式,举办一些残疾青年大专班。四是通过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网络等渠道帮助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学院或开设系的学校仅有9所,是我国实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主体。作为拥有八千万残疾人的人口大国,我国现有的教育资源很难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每年残疾考生入学的比例仅占全国高校招收总人数的千分之二。就我市情况来看,现还未有一所专门招收残疾考生的特殊教育学院,考生只能报考其他省市的院(校),这对残疾考生来说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带来极大的不便。为缓解我市教育资源不足的状况,2004年,哈尔滨市残联与市广播电视大学联合举办了残疾人数字多媒体远程教育大专班,使76名残疾学生步入大学的殿堂。我市每年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考生也仅有十几人,还尚未达到全国千分之二的水平。从全国来看也好,还是从一个城市来看也好,都显示出发展和普及残疾人高等教育任重而道远。

二、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歧视如影相随

在社会上普通认为,残疾人就业就是从事一些低技能的工作,或是从事一些相对轻松的简单体力劳动。但对于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大学生来说,他们已经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全可以胜任与他们专业知识相适应的工作。而且残疾大学生经过生活的磨炼,他们往往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在工作中会更加努力、刻苦。但为什么残疾大学生就业又如此之难呢?其主要原因还是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存在着偏见和歧视。主要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以残疾人会有损于企业形象,降低工作效率,给企业造成负担等理由,将求职残疾大学生拒之门外。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有用人的自主权,在招用员工时规定一定的条件,这是无可非议的。但这个“一定的条件”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是为该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否则,应该认为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

(二)高等人才市场总体形势供大于求

近几年,由于我国高校不断扩招,每年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致使大学生毕业后就业难的形势日趋严峻。健全人大学毕业生的增多又无形中冲击了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机会。普通大学生就业难,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更难。从国家人事部人才流动司发布的数据来看,现全国人才市场职位需求比为1∶2.86,也就是说,一个岗位有约3 人竞争,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还十分突出。

(三)残疾大学生就业期望值过高

残疾人大学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使他们的视野更宽,要求平等参与的意识更强。认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又掌握了一技之长,毕业后理应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岗位。普遍存在着只有到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才算是真正就业的思想,认为到民营、私营企业或自主创业就是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公。残疾人大学生过高就业的期望值和现实的冲突,造成他们就业“高不成低不就”的状况较为普遍。这种现状也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致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压力和隐患。

(四)扶持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政策难以落实

为帮助贫困残疾大学生能够顺利步入大学殿堂,并保护他们毕业后有业可就,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曾出台过一系列的资助政策和保护措施。通过对他们的资助,残疾大学生的入学问题基本得到保障,但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除上述原因以外,主要问题是对他们现有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国家从1992年开始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们说,如果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由于文化素质低、不能适应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要求,尚可以不予安置,那么做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大学生,理应通过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获得适合他们就业的岗位。但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致使一些单位宁可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我市也曾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先安排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在这些文件中,都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因缺少强制性措施,屡屡遭到用工单位的拒绝。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总量虽然不是很大,但意义深远,如果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将会激励更多的残疾人走上自强、自立之路,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三、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一)应制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的奖励机制,鼓励更多的社会用人单位积极接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二)在国家招录公务员时,应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专门的岗位,并按招收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固定的名额,确保他们不因残疾原因,而丧失应有的权利和就业机会。国际劳工大会公约中特别指出:“为残疾人制定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该认为是对其他人的歧视。”

(三)作为高校应有针对性地设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对口专业,突出职业性和技术性,从而增强残疾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使教育和就业形成良性互动。

(四)适时对残残人大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增强他们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让他们树立起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五)开展对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为他们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指导机构,对毕业后未就业学生实行跟踪服务,逐一登记造册。同时,要根据他们所学的专业和各自的残疾情况,开发适合其特点的就业岗位。政府、社会都来关心、帮助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问题,给残疾大学生就业以行政援助、法律援助、经济援助、道义援助和舆论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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