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对马克思转化理论的认识过程与“偏差”——恩格斯与马克思转化理论之一
2013-04-13罗雄飞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罗雄飞
(江西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恩格斯与马克思亲密合作40年,基于辩证法和唯物史观方面的共同见解,他们在广泛领域具有高度一致的认识,因此,长期以来,他们被人们看作一个“思想共同体”。然而,作为两个现实的人,他们的个性特征、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都存在差异,恩格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乃至其他思想的理解也必然打上他自己的烙印。所谓转化理论,是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形态向特殊形态如利润、地租、利息等的转化问题,它直接体现为《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三卷的内在逻辑关系,对转化理论的理解是我们正确把握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思维方式的关键。本文拟就恩格斯解读《资本论》转化理论的“偏差”进行初步探讨。
一、恩格斯对马克思转化理论的认识过程
马克思的转化理论虽然是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才得到较为完整的论证,而事实上,早在1858年这一思想就已经相当成熟。他在1858年3月11日给拉萨尔的信中指出:“李嘉图阐述利润问题的同时却与自己(正确的)价值定义发生了矛盾;这种矛盾使他的学派完全放弃了基础,并成为最讨厌的折衷主义。我认为我已经搞清楚了这一问题。”[1]事实上,《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已初步体现了从剩余价值一般向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转化的逻辑线索,尽管这里的论述还是不透彻、不充分的。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一些经济思想的评论表明,这一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在评价亚当·斯密的地租理论时指出:亚当·斯密把剩余价值“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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