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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法庭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理的冲突与协调

2013-04-12滑冰清

关键词:法庭审判法官

张 峰,滑冰清

(1.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200081;2.复旦大学 法学院 ,上海200433)

在当今全球信息化时代,民事诉讼也呈现出信息化动向。虽然直至今日,完全数字化的诉讼程序还不存在,但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电子法庭的发展规划。电子法庭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在特定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完成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程序性工作,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法律文件提交、文书送达、辩论、费用交纳等活动[1]。虽然电子法庭存在着优于传统法庭的诸多优势,诸如众多学者提到过的电子法庭有利于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审判的公正,维护司法的透明,提高诉讼效率等。我们还是不可仅乐观地看到电子法庭的优势。只有首先解决了电子法庭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理的冲突,才可以为电子法庭的顺利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基于传统法庭的若干民事程序法理

传统法庭模式作为法庭审判的经典模式,是经过历史的考验,是实践积累出的丰富而严谨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不仅规范着现行的法庭审理,而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审理方式的变革,同样具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程序参与权法理

程序参与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程序知情权法理和诉讼听审权法理。其中,程序知情权指的是当事人及第三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以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参加诉讼,行使诉讼听审权或者适时做出诉讼行为。听审权则主要是指在诉讼中,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第三人有权提出程序请求或程序异议、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即便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及第三人均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参与是力量的关注,是意志的渗透,是主体利益的表白与抗争,行为者通过参与证明个性的存在,实现个性的内容[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从社会角度来讲,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不同具体案件的当事人的切实参与及参与效果,与实现权力的制约、推动民主法治文明建设与进步密切相关;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在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的行为,当事人的意志受到足够的尊重,人权得到人道地对待,对于平息民怨,增加民众幸福感而言也有积极的意义。近代以来,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全面贯彻了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增加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的尊重。

(二)程序选择权法理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3]。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各国普遍承认的一种民事程序权利,其理论基础是提高工作对民事诉讼的信服度和接纳度,增进民事诉讼效率[4]。

程序选择权设立的理论依据主要有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处分权主义。其中,人权保障理念从法哲学角度指出,基于法治国家原理及尊重人的尊严原则,依据宪法中保障诉讼权利、平等权、自由权等基本权的宗旨,立法者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志,并使之具有诉讼法上的效果。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以主人翁的角色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对程序的启动、发展、变更和结果的形成都有话语权。而且在不将当事人作为判决客体的基础上,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而处分权除了处置自身权利的自由外,还包括了选或不选的选择,而本文所述的程序选择权则是在多种程序中必须选择一个的程序选择权。立法者要尊重当事人合法的处分行为,并使之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对席审判法理

对席审判要求民事审判要使得裁判者、双方当事人处于“等腰三角形”的理想结构中,通常可以被定义为当事人参与到民事审判程序之中,面对面地平等进行对抗、辩论,审判程序向当事人公开的民事审判基本原则。对席审判原则的贯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当事人参与案件审判过程。这样当事人可以希望并且切实有望通过自己的诉讼攻防行为,影响法官的审案。其次,当事人平等地进行对抗、辩论。作为审判程序基础性构成因素的当事人,只有被平等地赋予法律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适用法律,其对于法庭的信赖程度才会增强,也可帮助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最后,审判程序向当事人公开。这要求除当事人面对面地对抗、辩论,法庭也要满足当事人知晓其行为对案件裁判具体产生了哪些影响的要求,要满足当事人对裁判如何作出的知情权。这样可以使得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公正性有一个准确的自我认知,对于法院判决的理性接受或者选择上诉,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四)公开审判法理

公开审判原则是在对专制社会秘密审判制度的反思和批判中产生的,原本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原则,现已演变为各大诉讼法的通用原则,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我国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和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要求整个审判过程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展示出来,一方面可以监督法官行权,防止徇私枉法;另一方面正义实现过程的直观演绎可以对民众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5]。我国审判制度规定,公开审判是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阶段的活动。审判过程的公开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对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一个是向新闻媒体公开,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过程进行采访报道,以使社会了解审判过程。

二、电子法庭对传统民事诉讼法理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些传统法庭模式中无法去除的固有的缺陷,终于可以通过技术层面加以解决。然而固有模式的改变和对新技术的引进,必然引起稳定结构的变异,从而产生了对法庭程序的内在价值的新的挑战。

(一)电子法庭的参与变异和促进参与

相比传统法庭,电子法庭在解决我国因地域广阔而导致的偏远地区人员参诉困难,以及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参诉成本过高等问题上,有着积极的意义。传统法庭中“诉讼程序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主要在庭审内部获得贯彻,但某些时候,由于时间及地域因素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不得不选择放弃参与诉讼以维护自身权利。而电子法庭的出现可以使这些参诉困难的人群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

在电子法庭中,借助发达的网络视频技术,法官和当事人可以不受物理距离的限制,顺利展开庭审活动。如今,科学家们已经开发出了一种新的超高速网络——Internet2,它的传输速度是传统拨号上网的几万倍,每秒钟可以传送2.5G的数据。2002年,在美国“法庭21”的模拟审判实验中利用这种高速的网络技术搭建起的交流平台,当“出庭”人戴上立体目镜和特定的头部跟踪设备后,就会置身于由计算机生成的虚拟世界中,可以看到虚拟环境中周围人的一举一动,可以进行即时的声音、视频以及文字的讨论,甚至可以在其中来回走动[6]。这样在虚拟现实技术和超高速网络的驱动下,未来的电子法庭将同传统法庭一样的“真实”。

因此,电子法庭方便了当事人和证人意见的表达,使得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得到了保障,也使得当事人更大程度地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影响法官的判决。虽然这种参与是在虚拟的法庭中的,但只不过是一种变异了的方式,对于传统法理不仅没有违背,而且是一种促进。

(二)电子法庭的选择增加与选择限制

虽然电子法庭的出现为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提供了多一种选择,但又要注意,当事人受教育程度、经济水平、年龄层次不同,这些都会导致不同群体对电子法庭接受程度的不同。而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特别体现在面对网路这种新技术时不一定处于相等的技术地位。正如中世纪的决斗式裁判中曾有一系列规则以确保决斗者都不能在铠甲或者装备上拥有优势一样,保证实质的平等才能够取得进一步的正义。任何人都对自己未知的领域产生畏惧。对网络的接受、信赖程度不同,在技术上的熟练程度上的差异,使得熟悉网络技术的群体受益,甚至可以利用网络的优势增加自己的胜诉率。通常,经济收入低,社会地位低,知识水平低,年龄偏大的弱势群体对网络技术的驾驭能力相对较弱,对网络的信赖度也不高。而与之相对的“强势”群体,不仅基于其本身存在的优势而且由于电子法庭节省时间,也会增加其选择电子法庭的可能性。而对弱势群体可能只是多一种不利的因素。这种现实情况,将会导致电子法庭在其设立之初的美好初衷难以实现。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某些案件只有单方同意电子法庭方式予以解决,而另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拒绝的,还要按照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对于实质正义与形式上的公平的考量,需要通过具体地分析,具体地予以规定才能够得到保障。

(三)电子法庭的对审变异与促进对审

在我国古代就有辞、色、气、耳、目的“五听”断案制度。而电子法庭中,法官接受信息是很片面的,很难确信当事人说话的真实性,也就很难达到庭审的效果。对审原则面临电子法庭的虚拟性时,给人带来的直接反应便是电子法庭可能会导致对审及直接言辞原则的缺失,还会导致不诚信的可能性增高。

但是,笔者认为传统的当庭审判是把“在场”的范围武断地缩小了。只要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合理地运用网络技术并合理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对审原则的各种要求并不必然会被违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对对席判决的促进。正如前文所述的网络技术支持系统,当事人和法官在这种技术支持下可以像传统法庭那样面对面地进行庭审,不仅使得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得到了保障,而且还是对审制度的变异,促进了不能参诉人的参诉,降低了法官不得不进行缺席审判的案件比例。毕竟缺席审判要面临的直接问题就是由于某些人员的不到庭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无法查清,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合理。电子法庭从反面促进了对审原则的适用。

(四)电子法庭的公开变异与公开扩大

当场旁听这点在电子法庭中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如在设备上,可以在电子法庭开庭地点安装直播其他当事人和法院参诉状态的投影设备;想要旁听的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旁听证,入场观看庭审的整个过程。电子法庭的公开审判方式更多地是将传统法庭的公开置于网络上公开的变异。但我国人民法院对新闻记者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实况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体现出在我国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外,对其他案件的公开程度限制是很低的。那么,电子法庭本身是由影音资料方式存档的特性,传播范围更广泛,就很容易导致舆论监督的过度而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对电子法庭相关档案的保护制度,也势必要提上日程。另外,公开审判对旁听人的身份限制也很低。那么,因为在法院之外的地点,缺乏法官在场的控制指挥力以及法警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不在法官主持的法庭中,当事人、证人的人身安全便可能受到威胁。这就要求法院之外的庭审地点在运行上,必须有适当的安全保障和制度保障。

目前,在澳大利亚,因特网上有许多法院的信息列表,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在其网页上直接提供信息,且不同数据库的信息可以流动,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文件的链接在各个数据库中搜索。用户不仅可以查寻有关文件,还可以浏览案件进程的信息,查找有关案件开庭审理的信息,并可在线访问开庭审理笔录副本,当事人还可以调取电子案卷[7]。但事实上,因特网用户并没有直接进入到法院的数据库,而是进到法院定期精选并复制到代理服务器上的数据,访问数据库的权限将决定可以获得信息的类型,这乃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另外,在美国,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浏览数据,但事实上,考虑到时间和地域范围,还是存在着准入限制,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就数据库准入问题作出决定。对公开作出限制就是对当事人的隐私做出一定的保护。域外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电子法庭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理的协调

能否协调好电子法庭与传统法庭之间的法理冲突,不仅直接决定着电子法庭这种审判模式能否通过立法予以确立,还直接影响电子法庭适用效果的合目的性。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

(一)技术进步应当带来观念革新

当今社会已经迈入信息时代,在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的冲击下,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随着科技进步对社会影响的深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挑战必然逐步凸显。为了使我国民事诉讼得到长足的、切实的、跨越的发展,我们有必要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其他学科的技术、其他国家的经验,把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展由传统的形式化的变革提升到技术性发展的新高度。这样的发展观念是信息技术进步催生出来的,而且,只有这样的发展观念,才能适应当今时代日益高涨着的国际化、全球化和信息化潮流的冲击。

(二)观念革新带来制度变迁

随着人们对法庭庭审效率和公正的要求不断提升,将民事诉讼从形式的变革转化为技术的变革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而不论理论和技术上的支撑多么的强大,没有立法给予制度的保障,一切还只是纸上谈兵;只有通过立法补充理论的发展,才能够使得电子法庭真正存在生命力。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经对现代科技在诉讼中的运用作了中期规划:力争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而对于电子法庭的立法,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采取不同章节分散立法的方式[8]。这种观点强调了电子法庭作为传统法庭的辅助,其产生和运用,不能够使得民事诉讼法既存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原则受到影响而发生大的变化。笔者认为分散的立法,特别是在电子法庭引入初期,是使电子法庭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法更好地相互兼容的手段。

(三)制度变迁推动法庭更新

在现代电子法庭之理念引领下,我们有必要通过制度上的建设来对传统法庭的革新提供保障。

首先,确立对法官的电子法庭技术培训制度。电子法庭的引入对于法官来说是一场大的革命。传统庭审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法官作为庭审的主导者对相关技术进行迅速充电。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建立健全法官培训机构,优化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强化法官的在职培训,组织和训练专门的师资队伍,将既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培养成为主要的师资力量,进行法律事务方面的教育。另外还要对电子法庭所需要的网络技术进行深入的教育,由培养年轻骨干开始,使得电子法庭顺利展开的同时,逐步对年纪较大的法官队伍进行培训。

其次,录像及传输技术的跟进。摄像、录像技术的支持是电子法庭运作的基础。然而,为了尽可能地保障法官能够全面地掌握法庭中的一切发展进度,以保障效率提升的同时案件得以合理、合法审理,就需要对摄像、摄像技术尽可能地提升。如,增设摄像头,尽力达到全景拍摄的效果;提升摄像头的清晰度,以确保法官对当事人语言、动作、表情等较为清晰的观察;而使用较快的网速,才能够保证异地同时、方便准确的庭审效果。

第三,法庭审判观念的变革。电子法庭与传统法庭在形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这样,对于法官而言,对于庭审的观念必然要有所变革。要更注重法庭的实质,将对审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的适用予以变更,适应变异了的诉讼法原理,使得电子法庭在其可以受案的范围内也可以达到传统法庭的审理效果。

(四)法庭更新促进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其他一些我们目前未能发现的问题,但只要能够在实践中尽可能地向效率和公正的平衡底线上靠拢,很多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庭审之于民事诉讼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庭审过程的公平正义在电子法庭中应该如何追求并予以实现,是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电子法庭带来的效率应该成为适用电子法庭的标准。要防止盲目追求“时尚”,分析个案,考虑诉讼成本、效率和形成公正裁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对于可能会影响到电子法庭审判公正的都不适宜使用电子法庭判案。对于何种情况会影响案件的审判,需由法官和当事人商议解决。

另外我们需要将电子法庭与传统法庭结合在一起来运用,使得两者能够在合理的分工基础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当然,我们也可以将电子法庭分为完全独立的电子法庭,及作为传统法庭辅助手段的电子法庭来进行建设。但不论如何建设电子法庭,都不能离开促进正义这条程序价值的底线。

电子法庭是顺应历史和社会进步、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必然产物。虽然在理论上电子法庭与传统法庭存在众多冲突,但这些冲突多数是由于人们对传统理论的理解上人为的、武断性地缩小化解释而造成的。事实上,在实践中,将各种现存的技术手段和将来即将会出现的技术手段,合理地运用到我国的电子诉讼中,规避人们想当然的、认为存在的理论冲突,仍然是可能的。在具体使用电子法庭方面,我国领土面积大、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差异显著,再加上人口众多、民族传统理念的差异以及人口文化水平的不同,会导致我国在适用电子法庭时,必须要因地制宜,注重个性。只有结合各种不同的情况,才可以将传统法庭与电子法庭两者的优势都发挥到最大化。

[1]吴卫明,吴俐.电子审务的架构与程式——基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2]杜睿哲.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3]邱联恭.程序选择之法律[M]//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局,1993:569.

[4]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J].法律科学,1998(6).

[5]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29.

[6]周文峰.审判在虚拟法庭进行[J],检察风云,2003(4).

[7]格罗哥·伦哈特.信息社会的挑战:现代科技在民生诉讼等程序中的运用——澳大利亚报告[EB/OL].徐昕,译.(2002-08-17)[2012-01-16]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439.

[8]吴卫明,吴俐.电子审务的架构与程式——基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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