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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视域中的代际正义

2013-04-12

关键词:公平正义代际正义

柯 彪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461000)

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本质要求,和谐则是公平正义所呈现的外在社会状态。尽管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特征,已经成为学界不争的事实,但就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探讨多限于代内社会层面,若从代际公平的视角对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学理阐释,就可以拓展和谐社会的理论视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理论借鉴和参考。

一、“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代际正义之于代内社会的必然要求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7完整的社会制度正义包括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二者是同一社会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在代内和代际两个层面的不同体现。就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言,代际正义在价值位序上明显优于代内正义,但就代际正义自身的维护和实现而言,代内正义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却是代际正义的前提和关键。“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代际正义之于代内社会的必然要求。

正义的实质性内容是“给人以应得”,其本质目的是利益的合理划分。利益划分不可避免地总是以某种价值观念为指导,正如美国当代法哲学家戈尔丁所言:“我们需要价值的指引,以便评价结果和事实,并权衡各种冲突的利益。”[2]

正义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公平等,它们是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共有的价值名目。那么,代际正义何以区别于代内正义,换而言之,代际正义是否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名目呢?如果有,其在代际正义诸多价值名目中居于何种地位?尤其对于代内社会而言又存在哪些制度需求呢?

罗尔斯在谈到正义的作用时,把社会合作体系作为社会正义原则存在的必要条件。“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1]4。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原则。就代际正义而言,当代人类(present generations)与后代人类(future generations)之间却不存在这种社会合作体系,因为时间的单向性保证,当代人类可以使后代人类的状况更好或更糟,后代人类对于当代人类的状况的改善与变糟却是无能为力的。一方面,纯粹时间偏爱可以让当代人类不是可能而是完全可以过一种仅靠他们自己的努力就可获得的更好生活;另一方面,由于未来世代人类在当下处于“缺场”状态,对于关涉他们切身利益的当代人类在环境资源的使用上即便不是无动于衷也断然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就代际正义来说,“这里关键的一点是,我们不应该考虑由某一特殊的世代在某一时间段上做出的选择,而应该考虑一个在共同的正义安排下跨越许多世代的合作模型。就这一情形的本质而言,尽管连续的世代并不能参与任何互利的体系,但是他们都可以在一个被作为正义的制度而接受的制度下发挥着他们应有的作用”[3]。罗尔斯也指出,就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而言,“一个民族的生活是被作为一种在历史中扩展的合作体系来领悟的。应当用调节同代人合作的同样的正义观来指导一个民族的生活”[1]290。可见,只有跨越世代的扩展的合作体系才能使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得到有效的证明,而构建这种扩展的合作体系的前提和关键就是通过正义的储存原则有效克服当代人类的纯粹时间偏爱,代际正义的社会制度以对当代人类的节制作为其核心价值。节制是代际正义区别于代内正义的独特价值名目,它在代际正义诸多价值名目中处于主导位置,规定并制约着代际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和公平等价值的实现程度,是代际正义能否得以实现和维护的关键。

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之于当代人类的节制,对于代内社会具有哪些制度需求呢?罗尔斯在论及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时,要求“每一代都把公平地相等于正义储蓄原则所规定的实际资金的一份东西转留给下一代(这里我们应该记住,资金不仅是工厂、机器等,而且是知识、文化及其技术和工艺,它们使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成为可能)”[1]289。这里仅提到社会资本,没有把自然资本包括在内。然而,在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财富中,自然资本的消费和积累对于正义的储存原则而言意义重大。“代际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某种状态和性质,这种状态和性质以对当代人的节制作为其核心价值,以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乃至社会资源在人类各代之间的公平分配和使用、满足人类各代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作为其本质内容,以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最终的社会发展目标”[4]。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之于当代人类的节制,就社会制度需求而言就是要求当代人类在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乃至社会资源的消费和积累方面要处理好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要实现代内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指社会呈现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局势。

人类社会实践表明,危及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使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乃至社会资源在当代社会发生无节制的耗费,其根源恰恰就在于代内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割裂对立。一方面,“从当代人发展的角度看,如果失去了发展的公平性,存在发展上的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必然带来环境发展的破坏性”[5]。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描述的那样,穷人比富人更加依赖于自然资源,穷人会为了每日的生存而被迫过度使用自然资源,以不同的方式制造出环境压力,贫穷会导致环境退化,而没有陷入贫穷的人们其超出基本需求的虚假需求同样会导致环境退化和资源枯竭。另一方面,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割裂对立来看,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发展价值观的确立以及消费社会的形成,人凭借科学技术对自然环境进行无节制的掠夺,这不仅导致人在生产消费等领域的全面异化,而且使人缺失自由陷入社会的控制和压迫,更为重要的是,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现代性问题使人类后代的生存和发展陷入危机。联合国《1996年人类发展报告》也指出,无未来的增长即置自然资源耗费和环境资源恶化而不顾的增长,这种增长不仅会损害当代人的健康生活,而且会严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西方新马克思主义者马尔库塞在批判发达工业社会中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时,也曾指出,作为连接人与自然二者中介的科学技术,无节制地耗费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物质财富的增加满足的仅仅是人的虚假需要,人在本质上是异化的和受奴役的,只有用后技术理性克服生产力崇拜,用人的最小身心能量满足的真实需要取代虚假需要,放弃资本主义消费社会的穷奢极欲,才能把人从压迫和奴役中解放出来,自然的解放是人获得解放的前提和关键。总之,代内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割裂对立具有高度关联性,其共同引发的后果就是环境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无节制耗费以及人类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困境。

二、“民主法治、诚信友爱”是代际正义之于代内社会在法治与德治方面的路径选择

既然“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代际正义之于代内社会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通过社会制度安排使代内的“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落到实处呢?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民主法治、诚信友爱”是代际正义之于代内社会在法治与德治方面的路径选择。

代内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指同代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这种利益分配必须以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公平等具体价值名目作为正义的基本原则。罗尔斯在概括以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契约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正义的基本原则有两个:第一,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正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正义所蕴含的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公平等价值要求,其要义就是要平等地分配各种自由(基本权利和义务),要公平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同时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能给社会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在讨论代际的正义问题的基础上,主要涉及正义的储存原则和避免纯粹的时间偏爱等问题,罗尔斯把正义的原则完整地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302。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次序排列包含三个关键点,一是自由优先性问题,即平等的自由(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二是代际正义的储存原则优先于代内社会的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原则,三是代内社会公平的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三个问题集中体现着代际正义与代内正义的有机统一。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在满足正义储存原则前提条件下,代内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如何实现呢?

民主法治是代内社会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选择。从国家管理制度来看,民主的基本内涵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一种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国家管理形式。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人们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使社会能够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6]。民主是人们平等享有自由权利的政治保障,也是人们社会经济利益公平分配的政治基础。民主不仅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权益表达机制,而且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权益分配机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公民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没有民主的保障,也不可能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7]。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反映了代内社会人们之间以及当代人类与未来人类之间生存发展方面的权益关系,人与自然和谐是代际和谐和代内和谐的本质要求,代内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实现代际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而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够为代内社会人与人之间平等地享有生存发展权利、平等地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并为之提供解决权益争端的政治机制。法治与民主紧密依存,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价值取向,法治是民主的规则和保障。民主社会的公平正义诉求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民主立法和公正司法则是法治用来化解人们的权益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佳路径;法治使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捍卫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使社会利益矛盾的化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就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言,从公民的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来看,必须在民主政治的宪政框架内,依靠法治进行确认和保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环境权利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要求所有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而当代人中,不分种族、肤色、国别和收入、地区差异,都平等地享有获得舒适优美的生存发展环境的权利。从环境义务来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其一,就人与人之间而言,任何人,不管其性别、种族、国别、收入、地区差异,在享受环境权利的同时,应该平等地承担环境义务;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应公平合理地分配自然资源,当代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消费掉后代人的生活资源。其二,就人与自然而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承认自然拥有与人类平等的价值地位”[5]。

诚信友爱是代内社会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的道德支撑。代内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除了选择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和治国方式外,还需要进行公民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诚信友爱是代内社会公平以及人与自然和谐之于公民的道德诉求。诚信友爱与民主法治关联紧密,民主法治是诚信友爱的制度保障,民主能够营造宽容、诚信、协作、友爱的社会氛围,法治通过惩处失信者和补偿诚信者,形成保障诚信友爱的长效机制;诚信友爱是民主法治的道德基础,民主的发展以及立法、司法和守法之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都离不开诚信友爱的道德支撑。“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框架内,公平正义是最高层次的伦理要求,诚信友爱是基础性的伦理要求;前者决定和保障后者的实现,后者对前者起最终制约作用。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做到公平正义,是不能指望有诚信友爱的。反过来,诚信不能普遍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能是一个抽象的口号”[8]。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建设在不断推进,但是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和要求还很远,这就使得诚信友爱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尤其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济利益成为人们竞相追逐的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见利忘义甚至损人利己的事情常有发生,与此同时,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公共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城乡差别、行业差距、地区差异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人们的不公平感和受挫折感进一步加剧着诚信缺失,所有这些反过来又制约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诚信友爱的缺失不仅使得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实现,而且会使市场的负外部性更加泛滥,造成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使得人与自然的和谐难以实现。

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代际正义之于代内社会在效率与公平方面的社会诉求

社会充满活力就是通过社会制度安排,尊重和肯定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创造才能和创造成果,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就决定了它要选择效率作为社会的动力机制和价值目标。安定有序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安定有序的关键是通过社会制度安排使人们之间的权益得到公平分配,它是公平正义之于社会秩序的表征和外化。在正义的诸多价值名目中,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其他价值名目的实现,并最终决定着社会整体的正义状态。就代内社会而言,“如何通过公共资源的制度分配来改善社会公平和公正状况,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考虑的重要之策,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同时,一个社会要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需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9]。就代际正义的维护和实现而言,“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则是代际正义之于代内社会在效率与公平方面的社会诉求。

效率与公平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二者关系的演化勾画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张力,追求效率的过程会对公平产生压力,追求公平的结果也会对效率产生影响,极端的效率会导致极端的不公平,极端的公平也会导致极端的无效率。效率和公平之间又相互依存,效率为公平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是匮乏的;公平为效率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条件,可以促进效率的持续增进。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制度安排的实质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确立适当的平衡点,这种平衡点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生产力越落后,效率在目标选择中的地位越重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公平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从宏观上看,人类社会在目标选择上经历着‘公平→效率→公平’的‘相机抉择’”[10]。效率与公平的演化表明,公平才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也只有公平才能最终担负起捍卫人的自由和尊严、维护人的基本权益的重任,提高效率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公平在终极价值位序上要优于效率,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3改革开放以来,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再到“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舍勾勒出“代内效率→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的演变逻辑。那么,具体到社会制度安排上,如何确立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才能使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得到维护和实现呢?

就代际正义而言,代际公平在价值位序上要优先于代际效率。代际公平是指社会制度安排在确保人类各代之间自由、机会平等的基础之上,能够公正地对待和满足人类各代的利益需要,其实质就是自然和环境资源在代际间的公平分配和使用的问题。代际公平是代际正义乃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和基本要求,代际效率价值则无法担此重任。代际效率仅指社会制度安排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并且要在代际之间呈现出资源投入最小化和产出最大化特征,代际效率的优先选择极易容许当代人出于功利算计而为后代人提供一种过高的代际储存率,牺牲当代人的利益以获取未来世代更多的福利和幸福,这本身就是对代际正义的损害和偏离,“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际之间看来比在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即使我们不能规定一个精确的正义储存原则,我们也应当能够避免这种极端情形”[1]288。

就代内社会来说,代际正义所要求的正义储存原则对于当代人的节制,规定并制约着代内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抉择。我们知道,就代内社会经济效率而言,其主要的实现条件是利用市场机制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然而“市场仅反映有购买力的消费者的偏好,对于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偏好置若罔闻。无论是污染的产生,还是对资源的使用,均没有体现后代人的支付意愿和接受意愿。代际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在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失效”[10]。因此,代内社会的效率追求必须受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双重制约,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满足正义差别原则所要求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社会最低受惠值的高低不仅影响着代内社会的效率与公平,而且影响着正义的储存原则。那么,如何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呢?“假设最低受惠值是由按比例的支出(或所得)税所支付的转让金调节的,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最低受惠值需要提高对消费(或收入)课税的比例。大概当这种比例增大到超过某一点时,就可能发生下面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者恰当的储存不能形成,或者沉重的课税大大干扰了经济效率,以致不再改善而是降低现在的世代中最小获利者的前景。在这两种情况所表示的那一点上,我们便达到了正确的最低受惠值,差别原则得到了满足,进一步的提高也不再需要了”[1]286。总之,就代内社会效率和公平的价值选择而言,社会制度安排在满足正义储存原则以及代内正义的差别原则的前提条件下,必须坚持提高效率以促进社会公平,支持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来换取最大限度的公平,或者是以最小的公平损失来换取最大限度的效率,使当代社会呈现出“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状态。

[1]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戈尔丁.法律哲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133.

[3]布莱克·巴里.正义诸理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58.

[4]柯彪.论代际正义的概念与内涵[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5).

[5]秦宁,李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价值追求及其实现的现实路径[J].山东大学学报,2011(3).

[6]卓泽渊.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6).

[7]赵金鹏.试论民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J].政治学研究,2006(1).

[8]姜晓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伦理意蕴[J].道德与文明,2006(6).

[9]王银娥,袁祖社.正义: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J].齐鲁学刊,2011(5).

[10]唐士红.效率与公平:基于行政伦理的视角[J].探索,2012(1).

[11]徐玉高,侯世昌,孟庆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清华大学学报,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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