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日本教师研修制度及对中国教师教育的启示

2013-04-12房艳梅

关键词:初任教师资格资格证书

房艳梅

(安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安阳455002)

日本的教师研修相当于我国的教师在职进修。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教师在职研修制度,从政策和经费角度给予支持与激励,为日本教育提供了高质量的师资。我国教师在职教育起步较晚,至今仍然没建立完善的法规与制度,直接影响了教师在职培训的质量。因此,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制度,确保在职教师的终身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一、日本教师研修制度的特点

(一)完善的法规、制度,确保教师参加研修的权利和质量

日本是一个教育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已经构建了一套较完整的教师现职研修法律体系,除《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对教师基本素质进行规定外,还颁有《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育职员许可法》等单项法规,并且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对一些教育法令不断进行适时修订。在法律的保障下,日本逐渐构建了一套较完善的教师研修制度,确保了教师参加研修的权利与质量,对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教育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1.逐步建立初任教师研修制度

初任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初任教师的培训。为了帮助初任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更好地适应新环境,日本逐步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初任教师研修制度,确保初任教师在工作之初不断进修,提高自身素质。1986年4月,审议会提出第一份咨询报告,建议政府实施“初任教师研修制度”。1987年,文部省根据各都道府县的调查报告,修订了“初任教师研修实施要项”和“初任教师研修年度计划要领”。1988年日本在修订后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中明确规定:所有的公立小学和中学的初任教师必须在他们任期的第一年参加为期一年的研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优秀教师担任新任教师的指导教师[1]。从此,新任教师研修步入了法制化轨道。1989年,初任教师研修制度在全国小学开始实行,以后逐渐扩大到初中、高中及特教学校。1992年,初任教师研修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初任教师研修制度的规定,初任教师研修的形式主要有校内研修、校外研修和自我研修活动。校内研修是指初任教师在学校内部学习研修,由学校校长负责,校长要选择有经验、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初任教师一面参与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一面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与帮助,学习内容包括班级管理、教学指导、学生指导等,研修时间每周两天左右,一年不少于70天。校外研修是指初任教师在校外的教育研究中心等机关通过讲座、讨论组和野外活动等形式,接受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实际教学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研修时间一年不少于35天。自我研修是指初任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刻苦进修。比如:课后应及时总结自己一天工作的情况,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学习;在寒暑假期间,新任教师应自选课题进行研究,还要总结上学期的学习与工作情况,提前制定下学期的学习与工作计划。研修形式的多样性、研修内容的全面性,有力提升了初任教师的职业素养,使初任教师弥补了在师资培养阶段所欠缺的实际研究能力,能熟练地将教育教学的原理原则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去,学会了必需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有能力胜任学校的各项工作,很快成为学校的正式教师。

2.不断完善在职教师研修制度

日本1949年颁布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明确规定,“教育公务员为尽其职责,必须不断地进行研修”,“必须给予教育公务员接受研修的机会”。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教师研修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保障下,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完善了教师在职研修制度。1970年,日本制定了全国校长研修会制度和全国骨干教师研修会制度,从1977年开始了对有5年教龄的教师实行研修的工作,从1993年开始了对有10年教龄的教师及新任校长、副校长进行研修的制度。在职研修内容包括适用于所有研修对象的基本研修内容、针对不同研修对象的具体内容以及针对中小学的某些具体问题开展的专题研究,研修目的是为了帮助在职教师加强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并相互交流,提高对某些常见问题的认识、处理能力。

随着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不断提高,日本教师在职研修体系开始向高层次、高学历发展。1996年起,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就提出开展硕士研究水平的继续教育。1998年,为了鼓励在职教师积极参加硕士课程的研修,文部省制定了《积极活用硕士课程的师资培养方案》,修改了获得硕士学位的必备条件,如减少取得硕士学位的课程,根据教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学分标准,改革在职教师获得硕士学位的外语考试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文部省修改了《研究生院设置基准》,建立了职业研究生院、函授研究生院、业余研究生院等,为教师研修向高层次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从2008年起,日本正式实行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教师教育研究生院以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教师为对象,培养“学校领导者”和“高度实践型教师”[3]。在职教师研修制度的不断完善,确保在职教师一边从事教育工作,一边进行必要的学习和研究,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师资。

(二)建立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参加研修的积极性

日本将中小学教师定为国家公务员,教师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为了维持并提高教育职员的资质,日本政府于1949年公布了《教育职员许可法》,具体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条件,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按照《教育职员许可法》的规定,日本教师只要不自动离职,工资就会逐年提升,教师资格证书是永久有效的;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情节严重时只受到免职处分,并不会被吊销教师资格证。由于没有激励教师不断进取的机制,教师队伍中慢慢出现了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职业倦怠现象。由于很多教师缺乏教育能力,日本中小学生中不断出现厌学逃学、欺负弱小等问题,于是家长对学校和教师产生了不信任感。日本政府意识到提升教师素质的重要性,意识到了需要对以往的教师研修和教师资格制度进行改革。

从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对教师资格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文部省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组为此展开了多次讨论,2006年,中教审提交的正式建立教师资格更新制度的报告指出: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10年,教师在更新期限到来前必须接受30个小时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以继续获得教师资格。如果在任期内没有接受在职培训,原有教师资格证书就失效。显然,日本实施教师资格更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激发在职教师不断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指导技能,更好适应教学工作,并通过资格更新制度淘汰不能胜任工作的教师,以确保教师的质量,促进教育的发展。

为促进在职教师的研修,日本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性的措施。1998年修订的《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日本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级别,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可以获得专修资格证书,大学本科毕业、具备学士学位的教师可以获得一级资格证书,短期大学毕业的教师可以获得二级教师资格证书。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可以进行转换,教师通过进修取得规定的学分可获得高一级的教师许可证书,并以此作为教师升薪晋级的依据。短期大学毕业、持有二级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必须在15年内经过进修取得一级资格证书。这些规定激励教师为了获得高一级资格证书,必须不断进修。

(三)充足的经费投入,确保教师研修的有序实施

经费是影响教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日本政府对教师研修给予法规支持的同时,还制定政策,拨出专款用于教师研修,对教师和教育研究团体都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使得教师研修有了雄厚的物质基础。1970年起,日本各都道府县组织的校长及骨干教师研修由中央政府给予国库经费补助,同年,中央政府制定了对都道府县教师研修中心使用经费的国库补助制度。到1979年,日本的所有都道府县全都设置了教育研修中心,经费均由国库资助。政府还要求各地教育委员会拨出专款,有力支持在职教师进行研修。1973年,日本政府出台了教师长期研修代课经费的国库补助制度。日本教师的短期进修一般是免费的,可以带薪在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日本的新任教师研修,在经费投入方面也具有专项性,初任教师研修经费全部由文部省统一从教育经费中划拨,预算费用逐年递增,1987年为30多亿日元,到1994年已经上升到100多亿日元。近年来,文部省每学年在教师研修制度上花费大约是200亿日元,大约相当于2亿美元[4]。为教师研修提供切实的经费保障,确保了教师研修的有序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日本教师研修制度对中国教师教育的启示

我国教师在职教育起步较晚,至今仍然没建立完善的法规与制度,直接影响了教师在职培训的质量。因此,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制度,确保在职教师的终身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一)构建教师在职培训的法规保障机制

教师继续教育的实践表明,没有法律及制度的保障,任何教师都不可能自主自愿地参加进修。正是因为日本构建了一套较完整的教师现职研修法律、制度,并随着教育发展不断修订,才确保了教师研修的权利与质量。与日本相比,我国的继续教育立法工作显得较为薄弱。到目前为止,我国尚缺乏像《教师法》《教育法》等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教师继续教育法。由于教师在职培训政策、法规不健全,且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已有的政策法规执行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教师在职培训的时间和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面对繁重的教学任务,很多教师实际上很难有时间、有机会参加继续教育。

借鉴日本成功经验,我国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长远发展出发,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教师继续教育法规与制度,把教师继续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比如,我国应制定《继续教育法》,该法律应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可享受的学习进修时间,工作若干年后可享受带薪进修等,让教师继续教育有法可依;还要加强执法力度,重视监督与检查,增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法制意识,充分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机会和权利,推动教师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地持续开展。

(二)构建教师在职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

充足的经费是教师在职培训质量的保障。我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虽然提出教师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人均费用标准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职培训的经费数量,再加上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教师在职培训的专项费用很难得到保障。

随着中小学教师培训力度的加大,需要投资到教师培训中的经费数量越来越大。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制定政策确保政府对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及有效使用。国家应该设立教师在职培训专项经费,各级各地政府必须明确界定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经费拨款项目和数量,并将之真正落实到实处。对中西部及农村地区教师培训,国家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力支持,可设立“农村教师继续教育专项基金”。此外,针对一些地方官员截留或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国家要进一步完善在职培训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培训经费的使用审计,确保培训经费的专款专用,为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逐步健全教师在职培训的激励机制

我国教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中,多是鼓励、提倡教师参加在职培训,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激发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按照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只要教师不触犯法律,教师资格证书就是终身有效的,教师资格终身制使很多教师没有任何危机意识,不会主动参加在职培训。即使是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师培训,由于缺乏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培训结果并不影响其已经获得的教师资格,很多教师消极应付,拿到学分即可。此外,在很多学校,教师参加培训取得的成绩很少被作为工资晋升、职务评聘以及评优评先的重要参照依据,再加上教师在职培训的费用没有保障,很多教师还要交纳不少的培训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有效激发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我国应逐步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教师资格更新制度,明确规定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要求教师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学分才能获得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应改革教师晋升、聘任制度,要求教师获得高一级的资格和待遇必须先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参加有关的课题研究;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档案,实行教师培训登记制度,有关培训情况要作为教师晋职、评优的重要依据;应实施带薪进修制度和进修加薪制度等。这些制度会增强在职教师的危机感,形成教师继续学习的外部动力,促使教师们主动提高自身素质。

此外,还应有意识地激发教师在职学习的内部动力。如果教师参与培训仅仅是迫于外在压力,为学分、为晋升、为各种文凭去学,培训不可能收到预期的实际效果。要激发教师专业发展的愿望,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与水平的不断提高,仅仅靠听讲座、拿学分等单调被动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教师从事的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是一种需要经过严格训练而且必须不断的学习研究才能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个体不断学习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随着教师社会地位的逐步提高,教师岗位的竞争日趋激烈,新世纪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素质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切都要求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主动学习,否则,他们必将落伍并被聘任制所淘汰。教育部门应不断组织教师学习,更新教师的观念,让教师树立终身学习、专业发展的理念,产生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成就需要,让学习成为教师的一种生活习惯融入到生活中去。只有当教师意识到参加培训是一种自我发展的需要时,才能产生持久的学习动机,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培训,自主自愿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1]苏立.日本新任教师研修制度探析[J].滁州学院学报,2008(1).

[2]张玉琴,赵晓凤.日本教师现职研修制度改革研究[J].日本问题研究,2005(2).

[3]三石初雄,张德伟,饶从满.日本创设教师教育研究生院的动向[J].外国教育研究,2009(7).

[4]陈海凡.初任教师的入职引导制度——以日英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16.

猜你喜欢

初任教师资格资格证书
陕西将遴选干部纳入“初任培训”——帮助他们减少“不适”,增加才能
湖南省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确定
成都市初任幼儿教师职业认同感调查研究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即
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分离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应用研究——以安防技术应用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取为例
论高职院校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公告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将全国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