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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图的捍卫与人文精神的守望
——论赫施意图论解释学的伦理内涵

2013-04-12

关键词:意图伦理道德

庞 弘

(南京大学 艺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作者意图的捍卫与人文精神的守望
——论赫施意图论解释学的伦理内涵

庞 弘

(南京大学 艺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美国学者赫施始终将作者意图视为实现解释之客观有效性的最可靠保障,而支撑其意图论主张的最重要依据则在于伦理层面上的深入思考。在赫施的理论中,对意图的理解已不仅仅是探查文本意义的便捷方式,而是上升为了应当被虔敬遵循的伦理上的迫切要求,并进而涉及到了自我与他者、自由与限制,以及解释者所应当担负的精神职责等更加具体而细致的领域。赫施的努力不仅丰富了文学理论中关于作者意图的既有论说,更无疑在道德贫乏的现今文化语境下凸显出了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赫施;解释;作者意图;伦理内涵

自20世纪以来,作者及其意图在文学研究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便面临着愈发强烈的挑战。形式主义、新批评和结构主义致力于将人们的关注焦点由作者的主观精神转向文本内部的修辞策略与抽象结构单元,哲学解释学、接受美学和读者反应批评则希望以读者的多元化参与来取代那种单一、同质的作者的存在。针对上述状况,美国解释学家赫施(E. D. Hirsch, Jr.)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他认为,只有从作者意图出发对文本意义加以追溯,解释的客观有效性才可能获取真正的立足根基。在作者意图遭受过度贬斥而近乎“缺席”的背景下,赫施与时代风潮抗争的理论姿态无疑吸引了大批学者的目光,单就中国而言,张隆溪、王才勇、王岳川、金元浦、朱狄、章启群、李建盛、胡万福、陈本益等人便围绕其观点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不过,遗憾的是,“较之那些对重新认识作者意图的可能性的思考,很少有人意识到赫施为这样的重新认识所作出的道德辩护”[1]。从根本上说,在赫施的理论中,对作者意图的领会已不仅仅代表着洞悉文本意义的必然方式与适当渠道,而是上升为了某种应当被虔诚遵循与真切践履的伦理上的迫切要求。赫施承认,解释者始终拥有较大程度上的自主性,始终能依凭自己的意愿来设定解释的具体方式与目标,但他同样强调,这种自主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将某些解释确认为“更为恰当的”的选择。他坚信,一切合情合理的解释都必须将特定的道德允诺内化为自身有机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这种道德允诺的最重要品质便在于对作者意图的坚定捍卫:“让我来阐述我眼中解释的一条基本伦理规范……除非在对于作者意图的忽视中包含着一种强有力的颠覆性价值(如初始意义),我们这些把解释作为职业的人便不能对其无动于衷。”[2]90毋庸置疑,这种意图与伦理的相互指涉在丰富赫施的理论内涵的同时,也进一步将他的思考引入了关乎人类命运的更加意味深长的维度。

一、自我与他者

“自我”(self)与“他者”(the other)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人类文明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不少学者笃信,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功利性的:一方面,他人对于自我而言不过是一种起辅助作用的工具,不过是自我出于种种目的而随意征用、改造的全然被动的对象。如霍尔巴赫认为,真正的美德在于努力为他人带来安乐,而这种行为的根本动机还是要利用他人的报偿来为自己谋利:“有德行的人,就是把幸福给与那些能回报他以幸福、为他的保存所需要、并且能给他以一种幸福的生存的人们的人。”[3]另一方面,通过与他者保持距离或是划清界限,自我的合法性地位又可以得到顺理成章的凸显。如福柯指出,正是通过将诸如疯子、罪犯、妓女、乞丐、同性恋等等在内的他者流放到社会的最边缘,以理性和规范化为标志的现代自我才真正确立了无可争议的权威。深受启蒙精神影响的康德则明确驳斥了上述观点,在他看来,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是拥有自由意志的存在,他们不是听任感官欲望驱使的被动的生物体,不应当被外部环境胁迫而相互倾轧利用,他们必须以人自身的独立与尊严为旨归,必须在个体之间相互关照、彼此信赖的前提下寻求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于是康德明确宣称:“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4]正因为如此,他人在任何时刻都不能成为自我出于一己私欲而随意处置、摆布的手段,而应当凝聚为自我的一切行动与筹划的自在的目的本身,只有在承认他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前提之下,人类才可能获取真正的德性并掌握安身立命的根基。

在自我与他者的问题上,赫施一直都紧随康德的步伐。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他便在一篇评论中写到,对于诗歌的改写作为改写者所属之物,无可非议,但决不能将其与原作相提并论,或是用来对原作擅加替代[5]。自此之后,他更是始终都努力将康德围绕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论说嫁接到文本解释的活动当中。在当时的解释学界,一种主流的看法是,理解作者意图的最重要效用莫过于帮助解释者拓宽已有的思想与认识。如伽达默尔便相信,通过将解释者的视域与作者的视域相互融合,解释者可以超越“此时此地”的局限性而将视线延伸到更广阔的领域:“获得一个视域,这总是意味着,我们学会了超出近在咫尺的东西去观看,但这不是为了避而不见这种东西,而是为了在一个更大的整体中按照一个更正确的尺度去更好地观看这种东西。”[6]赫施观察到,在上述貌似振振有词的言论中,其实隐藏着一种极端功利化的思维方式,即不必对他人的意图加以真切的还原和领会,而只需从自我的固有立场出发,按照某种先在的框架对他人的观念加以再度的整合与形塑,使之成为佐证并巩固自我意见的可靠保障。因此,依循这样的思路,解释者在文本中往往只能同自身相遇,他所发现的也只不过是自己早已持有的预设,而这些其实都是他不用枉费心力去苦苦找寻的。

由此出发,赫施宣称,只有当我们真正把他人当作一个独立、自足的个体来加以尊重,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为自己的“倒影”时,我们才可能真正克服狭隘的偏见而达成解释的道德要求。他从解释的伦理向度着眼,反对那种他认为是极端危险的时代风尚:即对各种无视作者原意的误释误读产生与众不同的偏爱,认为“如果我们忽略作者的意图或他可能写的东西,文本有时会显得更加精彩”[2]89。在他看来,既然人们应当将他人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那么意图作为从属于他人精神的一种表述,也应当被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作为解释者的我们有义务将作者意图视为他人精神的延续、甚至是他人的“私有财产”而加以尊重:“所有这一切都在伦理上由作者意图所支配。将作者的语词视为自己磨坊里的谷子在伦理上就好比出于一己私欲而利用他人。”[2]91赫施认为,无视作者意图,也就是无视言说或书写的普遍灵魂,于是,将别人的言辞据为己用在道德上便类似于将他人当做一种手段来加以对待,而在这种尔虞我诈的彼此利用中,个体之间的交往也可能从根本上遭受阻碍而失去其应有的坦率与真诚。

借助对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论说,赫施所触动的是当下文化最为敏感的道德神经。在这个由所谓“工具理性”主宰的社会,在效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人们往往倾向于将他人贬斥为纯粹为自己服务的卑微的工具,从而在无时不刻的机心算计中丧失了正常的人际关系与本然的道德归依。针对这样的弊病,许多理论家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在宗教哲学家马丁·布伯看来,现代人应当抛弃那种“我—它”的生命模式而主动追寻一种“我—你”的交往状态,前者表征着由工具理性所主导的、人与人之间视彼此为客体的拜物教心态,而后者则体现出主体间抛却私利计较,将自身投入对方情境之中,摈弃成见、心灵交融的高尚境界。存在主义者列维纳斯更是强调了自我对他人的倾心与关注,主张通过对他人的彰显而瓦解传统意义上自我所拥有的居高临下的支配性地位:“我将责任理解为为他人而担负的责任……主体性不是为自己的,而首先是为他的。”[7]同样,依凭对作者意图的坚守,赫施在解释领域内很好地贯彻了这种有关目的与手段的伦理选择,他不再将他人视为“对象化”的消极客体,不再将他人的精神等同于可以被肆意摆弄的占有物,转而强调,作为自我的解释者应当向他人致以应有的敬意,应通过对他人及其意图的领悟而寻求赖以栖居的精神归宿。这样的态度体现了赫施对他者的毫无保留的信赖,同时也为解释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混乱带来了某种难能可贵的调和与限定。

二、自由和限制

对我们来说,到底什么才意味着真正的自由?围绕这个问题,存在着所谓“决定论”(determinism)与“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回答。其中决定论者认为,不论是生理还是心理层面的行动都并非无因而发,它们总是扎根于由特定因果关系所编织的网络之中,不可能脱离种种限定条件的约束而自在自为地呈现,因此,我们应须臾不忘必然性律令的存在,并时刻将某种普遍规范视为首要的前提和必然的出发点;非决定论者则抱持相反的态度,在他们眼中,个体并非某种先在状况或前提条件的附属物,相反,个体往往是随心所欲、自行其是、无拘无束的,因此,他们始终坚信自由精神的至高无上与不容置疑,这就像存在主义者萨特所点明的那样,人的存在的本质正是因为人的自由而得以维系:“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8]

赫施一直都试图将解释学引向这种关于自由与限制的讨论,而他在自己的论述中也基本上体现了对于决定论倾向的支持。在谈到浪漫主义著名的“天才”理念时,他便已注意到主体在自由与限制之间所形构的复杂关联。在他看来,天才的巨大能动性可以保证其摆脱外界束缚而沉潜于自由创作的美妙境界,但纵使天才也必须遵从由主体同客体、精神同实在的交互作用所铸就的最普遍的内在法则[9]。这种认识在赫施接下来的研究中得到了更为详尽的阐发。在代表作《解释的有效性》中,他旗帜鲜明地反对解释者的过度自由所导致的自说自话、众声喧哗的“不确定”状况,在他看来,这种不确定的根源恰恰在于人们对作者及其意图的漫不经心:“一旦作为文本意义决定者的作者被无情地放逐之后,人们才渐渐觉察到,没有一个能充分评判解释之有效性的原则存在。”[10]3赫施一针见血地指出,接受美学、读者反应批评、解构主义等理论的鼓吹者在夸大读者在解释中的优越地位的同时,也未能真正将作者弃如敝履,相反,他们只是试图将作者从原先占据的位置挪开,使读者有机会取而代之。于是,在这些理论中,读者已经想象性地将自己假设为了作者,并肆无忌惮地将自己的解释填充于沉默不言的文本之中。这种读者对作者身份的僭越不仅造成了认知上众说纷纭的盲目,更可能将人们引入严重的道德误区,它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目空一切的肆意妄为,意味着无视任何外在约束所带来的巨大的混乱和恶劣的“失范”:“在先前只存在一位作者的地方,如今出现了许多作者,每一位新生成的作者都携带着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威。对作为意义之决定者的初始性作者加以罢黜也就意味着拒绝了能够带来解释之有效性的唯一有说服力的规范性准则。”[10]5

在赫施眼中,不假节制的自由只可能导致一种“无政府主义”式的秩序的崩溃。他多次申明,要想使那种被践踏的规范与准则得以再度建立,人们就必须重新询唤被他们一度抛诸脑后的文本意义的真正所有者,必须真切领会作者意图所包含的全部精义。这样的要求不仅体现了赫施对意图所具有的限定性特质的强调,也依稀表露出他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上所作出的进一步深化。

当然,不少人也就赫施的论点提出了尖锐的反驳。如梅兰德便认为,自由应当被看作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享受的权利,而赫施对意图的捍卫却是以牺牲解释者的自由为代价来维护作者的自由:“毕竟,作者已经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践履了自己的自由。如果解释者不被允许从作品中发掘出别的意义的话,他的自由便会受到限制。”[11]不过,应当看到,梅兰德忽视了赫施在自由问题上对康德学说的借鉴。康德承认主体出于自身需要而争取充分自由的合理性,但他也意识到,任何自由都必须经受某种先验逻辑的审查与检验:“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做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12]具体说来,只有当我们依照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适性的规范而采取行动时,我们的自由才不会对他人构成威胁,才能够名正言顺地成为伦理上的必要。与此相应,赫施其实从未在根本上剥夺读者的自由,只不过,他始终坚信,这种自由是应当以某种限定性的先决条件为根基的,换言之,只有在读者将某种内在的共识(主要是对作者意图的维护)奉为旨归的前提下,他才有资格进入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王国。赫施的态度所暗示的是一种值得玩味的辩证关系,即自由始终都处于一定的限度之内,始终都是以理性的反思为前提而得以实现的。对于这一点,梯利曾作出过贴切的描述:“我们必须坚持,本原在它被规律支配、它展示了行动的一致性的意义上是被决定的。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被迫或强制运动的,而是说它是有规律地始终一致地运动着。”[13]

在当代语境下,意义问题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原因正在于随着个性化、民主化思潮的出现,对意义的解释已经由宗教或政治威权所独享的“专利”转变为了每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均可自由参与的“公共事件”。然而,这种转变在刺激主体精神的高扬的同时,也留下了一连串的疑问:解释者的自由权利与自由泛滥所带来的狼藉一片究竟相距多远?在两者之间又是否存在着调和的余地?正是通过关乎自由与限制的思考,赫施试图从伦理的角度对此作出解答。

三、一种精神职责的坚守

康德曾这样谈论过作为一个伦理范畴的“责任”(responsibility)对人类文明所具有的奠基性意义:“责任应该是一切行为的实践必然性。所以,它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正是由于这样缘故,它才成为对一切人类意志都有效的规律。”[14]无论是针对自我与他者关系的阐述,还是围绕自由同限制的辩证法的思索,实际上都将赫施的意图论解释学引向了与责任问题紧密关联的更重要层面。赫施对作者意图的关注从根本上反映了他的如下追问:我们应当把解释当作一种无足轻重的“技艺”而轻慢地对待,还是应将其视为一项承载众多期许并面临严峻考验的庄重的事业?在两者之间,赫施义不容辞地选择了后者,也正是这样的坚定姿态保证了他的理论所包含的令人钦佩的品性。

赫施在这一点上的思考缘起于他对解释所根深蒂固的“自我确证性”(self-confirmability)的考察。他发现,人们在解释陌生文本时往往倾向于从既有的经验与要求出发,通过早已掌握的现成材料而给予其貌似合乎情理的诠释与说明。比如说,在破译失传已久的远古文字时,译解者的一个惯常做法便是立足于当前通行的语用方式和语法规范,努力将陌生的语词序列纳入自己熟悉的思维模式之中。由此看来,如果说某一文本的内容确切无误地印证了特定理论的话,原因恰恰在于,呈现于这一文本之中的所有意义无不是由该理论所预先规定好的:“从一个沉默而不可测知的符号序列中所能提炼的唯一意义正是由这些意义声称论证的理论所激发的东西。”[10]165赫施认为,这种借助熟悉以解释陌生、又能从陌生中见出熟悉的循环特质在解释的疆域内形构了一种类似于“近亲相奸的关系”(incestuous relationship),它使解释者往往偏执地尊奉本人的一己之见,从而卷入了与他人意见的严重分歧之中。更进一步,上述倾向的过度演绎将诱发“不合情理的乐观主义”(unwarranted optimism)与“不合情理的犬儒主义”(unwarranted cynicism)这两种荒谬的见解。其中乐观主义者深信,既然众多拥有自由思考能力的解释者都同样值得信赖,那么,他们所作出的解释在本质上也必将处于持续而稳定的和谐状态,在这些解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冲突;与此不同,犬儒主义者断言,由于每一次解释都来源于解释者本人的文化给定性,而每一位解释者往往又只会对自己的观点深信不疑,因此,不同解释之间的抵牾是具有决定意义而无法消除的。前者的代表是伽达默尔,他认为,人们在理解中可以抛却固有的成见而达成具备高度统一性的内在认同(即“视域融合”);后者的代表是德里达,他指出,意义在本质上来源于语言符号的漫无边际的流变与推移,因而永远都处于不断播撒、蔓延的“延宕”过程中,永远无法呈现出明确而稳固的基本面貌。

赫施认为,犬儒主义者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了解释的独立自主性,然而,犬儒主义在承认不同解释所共有的合法化依据的同时,也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所有解释报以同等的怀疑,它那拒绝一切的虚无主义态度无助于建立任何稳固的准则与恒久的目标。相较之下,赫施更欣赏的是乐观主义者,因为他们至少相信规范与标准的存在,至少相信一致性可以获取。但赫施也不忘指出,在乐观主义的理论取向中同样裹挟着令人难以容忍的悖谬:乐观主义者总是想当然地认为,解释的标准是无需任何努力便可以一蹴而就的,而这种简单化的想法恰恰掩盖了跨越界限、弥合差异所需要付出的艰辛努力,于是,“乐观主义者在掩饰现实存在的分歧的同时,其实也回避了理性选择的责任”[10]167-168。

一言以蔽之,以上两种态度无不“表征着智力上的卑劣屈服,表征着对于职责的背弃”[10]168。需要注意,赫施的批判绝非无的放矢,而是指向了当下解释学理论的某种症候。众所周知,在人类文明的演进历程中,解释一直都肩负着神圣而崇高的使命:早在其初创阶段,作为“赫尔墨斯之学”的解释学便暗含着向人间转达诸神旨意的庄重意味;而在海德格尔等人眼中,解释更是能够在个体生命与世界、文化、生活、传统之间建立起本体性的意义关联,并最终使人的存在变得清晰而敞亮。然而,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解释的重要性便遭受了持续不断的削弱与贬损,无论是罗伯-格里耶对去除深度、瓦解中心的“新小说”的提倡,巴尔特对自我陶醉的、肉体化的“文之悦”的书写,还是桑塔格对开创所谓“艺术色情学”的热切憧憬,实际上都试图通过一种“反阐释”(against interpretation)的理论姿态,将意义的辨析置换为从能指到能指的、充斥着感官挑逗的游戏。诚然,在桑塔格等人的思想深处依然蕴藏着强大的能动精神与丰富的革命因子,他们希望借艺术体验中快感的张扬来反抗传统意义上由“浅表”抵达“深层”的阐释模式,进而拒斥现代社会僵化、滞重的生活与感受方式,努力回归单纯而本真的人性。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极端化的理论倾向在营造震撼效应的同时,也潜藏着严重的缺陷:对深度与中心的不加保留的消解很可能令人们的理解与认识失去赖以立足的基石,犹如无根的芦苇一般飘荡不定。有感于上述事实,赫施明确提出,每一位不安现状的解释者都有必要对解释曾经背负的神圣职责加以再一次的询唤,而在现阶段,这种职责的最重要内涵便在于重新为意义树立起切实、可靠的规范与目标,使人们的情感、认识和判断指向正确的方向,而不至于陷入无止境的空虚、迷茫之中。在他看来,把握作者意图无疑是解释者对这种规范性目标加以趋近的最关键环节:“解释者,就像任何其他人一样,都受到了言语的基本道德必要性的左右,也就是说,要尊重作者的意图。”[2]92唯有依靠对作者意图(以及这种意图所承载的信息)的体认与分有,公众才可能获得一种对于普遍逻辑的共同的忠诚,他们的交流也才可能在一个公共文化的平台上自如地展开。姑且不论意图的作用是否被过分拔高,在人们甘愿沉溺于游戏的快感而忘却责任与义务的时代背景下,赫施的论说无疑依凭其对于解释者精神职责的热烈呼唤而展现出了非同寻常的魅力。

四、对意图论伦理观的反思

尽管“作者之死”的口号在当下已经被不厌其烦地翻炒,但纵观整个西方文论,尤其是解释学理论的发展历程,对作者及其意图的追问依然是一条从未断绝的脉络:一些人从浪漫主义的思想体系中汲取了养分,倡导通过带有神秘色彩的“心灵共鸣”而达成与历史性作者的沟通(如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一些人思考了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复杂关系,坚持将某种形式化的中介视为把握创作者意图的有效途径(如贝蒂、埃尔文);一些人则秉持一种新实用主义的哲学理念,主张从作为“使用者”的文本接受者出发,将作者意图与文本意义完全等同(如卡纳普、迈克尔斯)。不过,将意图与伦理问题融会贯通而形成独特的理论风貌,却是赫施的首创,这样的尝试极大地丰富了文学理论中关于作者意图的既有论说,从而也体现出了重要的开创性意义。

当然,赫施围绕意图所进行的伦理思考也并非无懈可击,它为我们进一步的反思留下了巨大的空间。首先,应当看到,作者意图不可能始终如赫施所设想的一般占据道德上的“制高点”。却尔曾经提到,一个故意在饮用水中投毒的人可以将自己的意图归结为“维持自己的生命”或是“帮助那些善良的人获得勇气”,而这样的辩解无疑是没有说服力的[15]。同样,在文学活动中,作者意图也绝非不容质疑的铁一般的律令,它必须随时接受谨慎的分辨与严格的质询。其次,伦理上的必要性也不是驱使我们对作者意图加以推崇的唯一理由。例如,法律文书明确要求读者必须将撰写人的初始意图纳入关注的视域,但这种对意图的尊重又不仅仅是出于一种道德上的需求,它更多来源于维护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与保障市民社会的和平稳定的公共义务。在这个问题上,赫施同样显得过于激进。第三,如果说,文学文本是赫施对意图与伦理关系加以阐明的最主要阵地的话,那么,赫施理论所面临的最大困惑便在于:如何从那种康德式的、关于人和人性的哲学思考畅通无阻地过渡到更为生动、形象的文学批评领域?在这个问题上,赫施始终都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这种“不作为”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抹煞了作为一种独特存在的文学文本与其它类型的精神性建构之间的差异,从而也成为了困扰赫施的整个解释学理论并使之引发诸多争议的难题之一。

然而,不管怎样,都无法否认赫施的意图论伦理观所包含的重大意义。首先,赫施的理论体现了文学理论由“内部”转向“外部”,由单纯的技术性考量转向更加广博的社会文化关怀的普遍趋势。美国学者布斯曾极力反对新批评抽象、孤立的“科学化”研究方式,他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人们花了大量时间和笔墨在小说艺术上,将小说视为诗歌,视为一个精致的瓮。这是否代表了一种有意义的生活呢?”[16]可以说,赫施的观点同布斯形成了某种呼应,在他看来,对作者意图的捍卫已不再停留于一种理论化的操作手段,而是成为了充溢着强烈当下色彩的、同人类生活休戚与共的全新的伦理诉求。正是这样的特质使赫施的理论区别于以文本分析为主要特征的“伦理批评”而呈现出了更加宏大、开阔的视野与眼光。其次,更重要的是,借助一种深沉、真切的伦理关怀,赫施试图为这个道德意识薄弱的当下社会提供疗救之道。毋庸讳言,现代化的飞速演进在带来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的同时,也无可挽回地制造了世风日下、人欲横流的残酷现实。如利奥塔便这样感叹:“当今,生活快速变化。生活使所有的道德化为乌有。”[17]麦金泰尔更是认为,人们在当前正面临着道德语言的无序与道德精神的急剧萎缩:“我们诚然还拥有道德的幻象,我们也继续运用许多关键性的语汇,但是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们都已极大地……丧失了我们对于道德的把握力。”[18]在这个困扰于道德虚无主义危机的当代社会,赫施所从事的恰恰在于透过意义与解释的维度而重新对关乎人类生存的道德意识加以真挚的呼唤,他所探讨的许多问题、所开启的种种思路也将有效地弥补当代人内心世界的分裂、麻木与枯燥。总而言之,作为一位有着普罗米修斯式的济世情怀的精英知识分子,赫施始终都致力于将阿诺德、利维斯、白璧德、克莫德、凯里等人所代表的“新人文主义”传统推向深入,在理想与信念日渐凋敝的当代语境下,他以作者意图为契机而抒发了自己对于德性、良知和秩序的忠贞不渝,对于不断失落的人文精神的孜孜不倦的坚持与守望。在深受后现代解构思潮影响而格外热衷于追新逐异、观念先行,乃至天马行空、“削足适履”等病态倾向的中国大陆,赫施的思考无疑提示了一条难能可贵的救赎之道。

[1]Jeff Mitscherling,Tanya DiTommaso,Aref Nayed.The Author’s Intention[M].Lanham,Md:Lexington Books,2004:75.

[2]E.D.Hirsch,Jr.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3]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74.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1.

[5]E.D.Hirsch,Jr.Further Comment on “Music,When Soft Voices Die”[J].The Journal of English and Germanic Philology,1961,60(2).

[6]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394—395.

[7]Emmanuel Levinas.Ethics and Infinity:Conversations with Philippe Nemo[M].Pittsburgh PA: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1985:95—96.

[8]萨特.存在与虚无[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54.

[9]E.D.Hirsch,Jr.Wordsworth and Schelling:a typological study of romanticism[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0:124—125.

[10]E.D.Hirsch,Jr.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7.

[11]Jack W. Meiland.Interpretation as a Cognitive Discipline[J].Philosophy and Literature,1978,2(1).

[1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9.

[13]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13.

[1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77.

[15]P.D·却尔.解释:文学批评的哲学[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122.

[16]韦恩·C·布斯.修辞的复兴:韦恩·布斯精粹[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203.

[17]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后现代道德[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引言.

[18]A·麦金泰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2.

[责任编辑海林]

TheDefenseofIntentionandthePreservingofHumanisticSpirit——Ethical Contents of Hirsch’s Intentionalist Hermeneutics

PANG Hong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93,China)

American scholar Hirsch always treats the author’s intention as the most reliable ways to achieve the objectivity and validity of interpretation, and the most important basis for his position is the in-depth thinking on the ethical dimension. In Hirsch’s theoretical system,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author’s intention is no longer convenient ways to explore the meaning of the text, but one kind of ethical requirement which should be met prudently. Furthermore, Hirsch’s theory contains a lot of specific and detailed questions: the self and the other, freedom and restrictions, as well as the spiritual duties of interpreters. In a word, Hirsch’s efforts not only enrich the existing opinions on the author’s intention, but also exhibit its uniqu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in contemporary context which is lack of morality.

Hirsch;interpretation;the author’s intention;ethical contents

I01

A

1000-2359(2013)01-0110-05

庞弘(1984—),男,四川成都人,文学博士,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师,主要从事西方文论与艺术理论研究。

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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