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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坦桑尼亚PPRA合同条款及其管理与应用

2013-04-11

河南科技 2013年12期
关键词:项目经理承包商工期

周 星

(中铁建工集团坦桑尼亚有限公司,邮箱77198 达累斯萨拉姆 坦桑尼亚)

1 坦桑尼亚PPRA 合同简介

PPRA 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了A 类通用条款、B 类时间控制条款、C 类质量控制条款、D 类成本控制条款和E 类项目完工条款。下面分别介绍这些条款的内容。

1.1 A 类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的1.1 项中首先定义了合同中使用的29 个名词,包括审裁员(Adjudicator)、标书(Bill of Quantities)、可赔偿事件(Compensation Events,具体定义在第44 条款)、完工日期(Completion Date)、合同(Contract)、承包商(Contractor)、承包商的投标(Contractor’s Bid)、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天数(Days)、日工(Dayworks)、缺陷(Defect)、缺陷维修证书(Defects Liability Certificate)、缺陷维修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图纸(Drawings)、业主(Employer)、设备(Equipment)、最初合同价格(Initial Contract Price)、指定完工日期(Intended Completion Date)、材料(Materials)、机械(Plant)、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工地(Site)、工地土壤报告(Site Investigation Reports)、规范(Specification)、开始日期(Start Date)、分包商(Subcontractor)、暂时工程(Temporary Works)、变更(Variation)和工程(Works)。

要了解和熟悉上面的定义,才能成功运用合同。几点容易混淆的概念简单以下说明。

最初合同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区别:最初合同价格是业主的授标函里的价格,而合同价格是指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条款调整后(如变更等)的价格。

设备与机械:设备是指的承包商为了施工而临时运到现场全用的车辆和机器等,而机械指的是为永久性工程而安装的水、电、空调通风、化学或生物功能的部分。

项目经理:合同里的项目经理概念不是承包商在项目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而是业主指定的、在工地上代表业主负责监督项目施工和进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指定完工日期:这个日期是指的是承包商将要完成工程的日期,该日期是在合同的合同数据(Contract Data)里提定的,但是在项目施工过程,该可以通过延期或加速指令由项目经理进行调整。

另外,在合同解释(Interpretation)里,定义了合同文件的优先权如下:(1)协议(Agreement);(2)授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3)承包商的投标(Contractor’s Bid);(4)合同数据(Contract Data);(5)合同条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6)规范(Specifications);(7)图纸(Drawings);(8)标单(Bill of Quantities);(9)其它在合同数据中列出的做为合同部分的文件(Any other document listed in the Contract Data as forming part of the Contract)。

清楚合同文件的优先权,对正确准备、签署、管理和使用合同非常重要。在后面会结合笔者经历过的一些实例进行详细讨论。

1.2 B 类时间控制条款

PPRA 合同第27 条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合同数据(Contract Data)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提交进度计划。如不按时提交,项目经理有权从验工单里扣除合同数据里规定的金额,直到承包商上次进度计划为止。

第28 条对工期延期做了规定。合同要求项目经理应该在当可赔偿事件(Compensation Event)发生时,或一个变更指令发布时,对承包商造成了不可能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工作时,对原合同工期进行延期。项目经理须在承包商上交延期申请后21 天内做出决定是否延期以及延期的具体时间。然后,如果承包商没有提前警告延期的可能,或是在延期发生时没有合同,这样的情况下项目经理是可以不考虑延期的。第32 条对提前警告做了规定,要求承包商对会影响工期或质量的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对项目经理尽早提出警告,并在项目经理的要求下对合同价格和完工时间的影响进行一个评估。

工期可以延长也可以缩短。当业主想让承包商提前完工时,根据第29 条规定,项目经理可以让承包就提前完工报价。如果业主接受这个报价,合同工期会被调整(缩短),并由包业与承包商从双方确认。

同时,项目经理可以在施工过程让指示承包商在某个分项目工程上放缓施工速度。

1.3 C 类质量控制条款

第33-36 条主要对如何发现质量缺陷、对完工工程进行检查,要求承包商修正施工缺陷,以及项目经理有权从承包商处扣除因修正承包商的施工缺陷而产生的成本。

1.4 D 类成本控制条款

成本控制条款主要包括了如何根据工程量的变更而调价、变更付款、每月验工付款以及可赔偿事件的。

第38.1 条规定,当工程量的变化超过原标书量的25%,以及合同价格的变化超过1%,项目可以调整单价。不过38.2条规定,当合同价格的变化超过15%时,项目经理在调整单价以前,必须提前获得业主的同意。为了帮忙项目经理调整单价,承包商须在项目经理的要求下提交任何一项分项工程单价的明细。

1.5 E 类项目完工条款

在完工以后,项目经理要在交工后7 天以内签发竣工证书。承包商在准备好最终决算申请后交给项目经理审核。项目经理须在56 天内做出最终决算,如果没有做出,需要告知承包商必要的修改或增加。如果最终决算仍无法定稿,项目经理可以让承包商重新提交。

另外,PPRA 对中止合同进行了规定。由于合同中止的情况相对比较少见,本文不予以详细讨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PPRA 第61 条规定,如果是因为承包商的原因而中止的合同,现场材料,机械,设备,临设和工程都属于业主。

2 坦桑尼亚PPRA 合同的常见应用

使用PPRA 合同做工程项目,最重要的就是工程付款和变更索赔。

2.1 工程付款

第42 条对工程验工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合同,承包商每月向项目经理递交验工申请。项目经理在审核后,发出验工单。工程的验工内容应包括标书里的工程量,用于永久工程的到场材料(必须是已经送到现场且有保险),变更和可赔偿事件。注意项目经理有权在验工单扣除以前已经支付的但后来因为有新的信息而扣除的分项。

第43 条对付款进行了规定,要求付款时必须扣预付款和保留金。在项目经理发出验工单后28 天之内业主必须付款,否则承包商可以要求在下一步验工单中包括由于延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是由合同规定币种当前的商业贷款利率x 付款延期的天数/365 得出。在该条款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如果由于仲裁或审裁而造成的付款延迟,利息也要从付款本来应该发生的日期开始计算;二是如果合同中有些没有填写单价或价格的项次(有时可能是投标时的遗漏或疏忽),这些项次承包商仍然要做而且单价会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其他项次里。

第44 条对可赔偿事件做了定义,共有12 条:(1)业主未能按时根据合同数据里的规定移交现场给承包商;(2)业主修改了其他承包商的清单而对承包商的工作造成了影响;(3)项目经理要求工程延期,或是没有及时给出工程所需的图纸、规范或指令;(4)项目经理要求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开挖或执行检查,而结果没有找到缺陷;(5)项目经理不合理地不批准一项分包工程给分包商做;(6)土壤情况比可以合理预见地情况要差(比投标时的土壤勘察报告要差);(7)项目经理给出指令来处理未预见的条件(由业主造成,或是由于安全因素有额外的工程或其他原因);(8)其他承包商,公共单位,水电利机构,或是业主没有按时规定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并且承包商造成了工期的耽误和成本的增加;(9)预付款被延迟支付;(10)任何业主的风险影响了承包商;(11)项目经理不合理地耽误发出完工证书;(12)其他由项目经理决定的可赔偿事件。

一旦出现上述的情况,承包商必须要提前通知并警告项目经理,否则项目经理在审核工期延期时可以不予考虑。

2.2 变更索赔

(1)当发生图纸变更、收到新的指令时,要及时交给验工师进行归类、测量、计价和提交索赔资料。

(2)当发生口头指令变更时,承包商应主动向项目经理索要书面指令,做为以后索赔的依据。

(3)当在日工(daywork)发生时,应在2 天内向项目经理确认,才能索赔。

(4)当有可赔偿事件发生时,应根据情况评估该事件对工期和合同价格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索赔。

3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 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

3.2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 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 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 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通过介绍和分析PPRA 的条款和应用,希望本文能对使用PPRA 合同进行海外工程承包的企业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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