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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原则在检察业务考评和管理中的应用

2013-04-11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检察人员检察工作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门448124)

以人为本是一种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的以人为核心的科学观念。检察机关在业务考评和管理中应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握以人为本的本质,找准检察工作发展的切入点和有效着力点,真正使以人为本的观念在检察业务考评管理应用中产生实效,把以人为本的观念提升到自身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高度,强化检察业务的提升,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应深入到检察业务的考评和管理中

哲学上对“本”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事物的“根本”,另一种则是世界的“本原”。以人为本的“本”,所强调的是“根本”的本。所以,以人为本不是哲学本体论概念,而是哲学价值论概念。提出以人为本是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们关注。

“以人为本”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如何在检察业务中做到“以人为本”?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很复杂,也可以很简单,那即是尊重人,服务人,尊重人的选择个性。从这个角度讲,法治的核心就是保护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执法角度,都必须把维护人的权利放在最高位置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要真真正正地做到以人为本,必须坚决克服人治化、短期化和形式主义等问题,因为这些都会严重地影响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所谓“人治化”,就是故意不依照正常的程序而是以领导人个人的观点为标准。所谓“短期化”,就是不考虑社会、机构发展的长期需要,仍沿袭改革开放初期的老办法来满足部分人群的要求,解决短期的问题。但是这样极有可能留下让社会、机构付出长期的代价的隐患。所谓“形式主义”,就是把以人为本变为人为的作秀表演,走形式、走过场,摆花架子。此举非但没有落实以人为本,反倒让人们误解以人为本的实际意义,让问题变得复杂。

“以人为本”作为现代管理理论的核心,把人作为最根本的要素,主张人既是实现管理目标的工具,更是管理发展的目的,在现代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人是管理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确立人力资本是现代管理最具战略性的资本的观念。其次,以人为本强调了人也是机构发展的终极目标之一。管理的目标在获取管理效益之外,还要体现管理的社会价值和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其三,以人为本的“人”,代表的是机构全体成员。其体现的精神实质是:尽管人的能力有大小,但人的尊严和权利平等。因此,在检察机关检业务考评和管理中,更应把人作为最突出最根本的要素,认真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组织的关系。

——在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上,特别注重强调公正,要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和沟通平台,以不断实现人们之间的和谐发展。

——在处理人和组织的关系上,各级组织机构必须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与舞台、政策与规则、管理与服务,既要注重解放人的思想和开发人的积极性,又要努力使人们有大显身手的环境条件,并使其各得其所、各享其劳作成果。

二、检察业务考评和管理必须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考评是对一定期限内所开展的工作过程及其业绩(政绩)的核对、验收。核验机构及其所有成员的工作成败优劣,对领导者而言,政策观是衡量工作成效的最根本标准。在检察业务考评和管理中,必须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各级领导,真正树立起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观。从“以人为本”的路径上看,必须将“人本检察”的建设标准贯彻到检察工作中,努力提升检察工作效能,促进检察事业发展。检察机关的各级领导必须始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与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检察业务的发展与党和国家的大局以及全体检察人员的需求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确保创造出的政绩,是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信赖的政绩。

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检察机关的各级领导必须始终在检察业务的改革发展中,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同时也要注重检察工作方针、政策自身的体系性和层次性,从整体上推进检察业务的建设。

三、“以人为本”在检察业务考评和管理中的作用

只有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把握以人为本的管理宗旨,才能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检察业务更好地发展。因此,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用人机制。这个机制应包含三个原则:一是公平竞争,任人唯贤;二是职适其能,人尽其才;三是合理流动,动态管理。

以人为本原则在检察业务考评中具有三大作用:

能够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起主人翁思想。检察人员在秉承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为人民干实事,克服“庸懒散奢”的作风,从人民群众关心的小事做起,全心全意为人民做好检察工作。

能够为检察业务的发展注入活力,促进创造更大价值。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在充分尊重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人员的潜能,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为检察业务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检察业务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从而为检察业务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为检察工作创造更大的价值。

能够提高检察业务的影响力。检察业务实现不断创新的同时,检察机关能够不断优化内部的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检察业务向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就得以实现,检察业务的影响力就能够获得极大的提高。

四、“以人为本”在检察业务考评和管理中的运用

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检察业务考评中的运用,关乎整个检察业务的发展,会影响到检察业务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一)摆正三个位置

确立人的作用乃是管理的根本。就检察机关管理而言,所说的“人”是多元的,涉及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所查案件的涉案人员、人民群众等,这些“人”对检察机关管理的质量都有重要的影响。在管理中必须做到:

1.就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而言,坚持人民群众第一。“一切为了人民群众”是检察机关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在检察业务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情绪和情感体验,关注人民群众的道德生活和生活环境,从而主动、积极、全面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2.就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和涉案人员的关系而言,坚持涉案人员第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必须与发案单位、社区等基层组织密切联系,才能形成执法办案合力。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坚持涉案人员第一的观念。只有将涉案人员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争取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支持执法办案工作,激发合作意识与参与热情。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合力,达不到执法办案的最佳效果。

3.就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与检察人员而言,坚持检察人员第一。管理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最活跃的。现代管理理论认为,只有把员工放在第一,员工才会把工作放在第一。把检察人员放在第一,就要尊重检察人员,维护检察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生活质量、工作环境服务。只有这样,检察人员才能真正把工作放在第一位,自觉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渗透四种理念

1.主体参与。检察机关贯彻以人为本原理就必须把检察人员看成检察机关管理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掘和调动他们的潜力。由于群体参与,扩大了参与层面,可以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使领导与群众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相互推动的力量。那么,如何做到主体参与呢?首先,让检察人员参与检察机关规章的制定过程。如为了制定好《检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可以让检察人员参与起草,再组织讨论修改。其次,让检察人员参与落实检察机关规章的过程。如为了落实《检察业务常规工作考核制度》,不是由领导成员检查说了算,而是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察人员去检查、去考核,然后总结优点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最后,让检察人员参与检查结果的反馈。检察人员参与制定、参与落实、参与反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内化的过程。只有通过内化,才能变为自觉的行动。

2.促进“人”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关注自身整体发展的同时,应高度关注个体的发展,把检察业务的发展、检察人员的发展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检察人员的个性发展和成熟是主观与客观不断适应的过程,是在检察业务的实践活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所以,检察机关管理者应为检察人员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例如,让青年检察人员多参加检察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种学习,提高和更新执法观念,提高工作能力。只有建立符合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共同发展的要求,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3.尊重人性人格。检察机关工作的中心是围绕人来进行的。管理的核心是人,只有管理好人,才能管理好事。首先,要尊重检察人员的人格,这样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恰如其分地发挥。其次,要在检察人员心理上创设一种公平感。人不管职务大小,学历高低,年长年幼,性格差异,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管理者要一视同仁,将心比心,不能牺牲一部分人的积极性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工作的管理过程,既要结果,又要过程,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认真完成检察工作,必须注重细节上的差异,分层次分标准。第三,加强人际沟通,营造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检察机关的人际沟通有领导与检察人员的上下级的沟通、检察人员之间的沟通。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深入各部门各基层,了解和听取基层意见,充分体现检察人员当家作主的原则,增进彼此的尊重和理解。总之,管理者要努力营造严肃活泼、民主平等的气氛,造就一个相互关心、尊重、支持的融洽工作环境。

4.管理就是服务。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必须渗透于检察机关管理活动之中。在检察管理中,检察人员是管理主体,尊重他们的权益,理解他们的价值,关心他们的生活,并且提供可靠的途径,创造优良的条件,使他们得到发展和提高,从而实现自身价值。这样才能赢得检察人员的满意,能形成检察人员甘愿为检察工作奉献的良好局面。

五、建立“以人为本”的检察业务考评和管理模式

管理的重要性对检察机关的一切工作和活动,是不言而喻的。检察机关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可以充分借鉴相关成功案例及先进经验。与此同时,因地区、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应考虑到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

(一)设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和量化奖励标准

根据每个人的差异,为每个检察人员设定具体的方向和目标,也为检察机关考核提供了便利。把每个任务都标准化、具体化,是为了避免考核机制不公。坚持这样的工作机制,就能提高检察人员的创新能力、工作热情以及公平感和责任感。

(二)设立激励机制,助推创造新业绩

检察机关应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多借鉴知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例如,某知名化妆品公司的管理模式是完成既定的销售任务就可得到公司承诺的奖励。这样一方面激励员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也为公司创造了更多效益。当然,在设立奖励机制的同时,应让每个员工明确奖励的方式,让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更加奋发进取地工作。检察机关在设立奖励机制的同时要创新执法理念,改革执法方式。在以人为本、执法公平、服务大局的前提下多运用公司及企业的成功管理案例实行激励创新,既贯彻党中央的执法理念,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求。

(三)设定差异化的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设立奖励制度需因人而异,不能设立目标模糊的方针和目标。因地区教育水平、经济水平等相关因素不同,每个人受教育的程度和资质都不同。我们应结合每个人的特点和技能有针对性地培养和指导。个性化差异分类考核能够最大限度地契合干警的自身情况,完成部门交待的每项任务同时也取得预期的激励效果。切实有效的举措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使检察业务工作效率最大化。

(四)搭建内外部广泛交流的平台与沟通机制

我们不能单靠内部竞争来加强检察业务工作,而应全面考虑系统的综合业务实力,多借鉴,多交流。纵观各地考评方案,每年考评工作主要是上级院对下级院进行考评,本院对各部门的考评。对本院干警的考评也只是在本科室内部进行,在全院没有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容易造成考核不公,挫伤了干警的积极性。检察机关的管理者应避免过分强化内部竞争产生内耗,而将检察人员奋发、昂扬、进取的工作竞争意识引向外部,引导干警对照先进,见贤思齐,确立并追求更高的工作目标。管理者还要创设条件,积聚合力,向检察业务的更高目标奋斗,这样方可在竞争中造就一流的工作绩效。

六、建立“以人为本”的检察业务考评和量化管理程序

检察机关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和考评理念,使绩效考核更为公正客观,最重要的应该是量化规则的实施。通过量化,有助于全体检察人员更加明确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也能使管理者更加了解检察人员的行为与工作得失。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始终坚持检察事业发展是硬道理,始终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作为检验其他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业绩观,建立健全完善的科学考评机制。

(一)建立分层、分类的考评体系

首先,为保证其机构内的工作任务顺利实施,管理者应充分考虑管理绩效对工作推进的作用,让被管理者对量化管理的意义及实施理念在思想上达成一致。其次,为给考核提供依据,应根据检察人员的岗位、特点将工作任务分解,设计出与之相配套的方案,便于操作和记录。其三,为使检察人员明确量化管理的理念与操作方法,应该向检察人员进行实施前的指导,以避免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检察人员自身能力有限而造成难以完成任务的情况出现。

(二)贯彻执行阶段

因为外界因素变化,事物总处在不断变化中。为确保实施任务的顺利进行,管理者应根据量化的实际情况,对量化任务进行修正与调整,并及时向被管理者传达相关信息。执行阶段事关工作的成败,管理者除考虑到外在因素的变化外,也要对平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即时纠正,并提供适当支持与辅导,协助、督导其完成工作目标。

(三)检验考核阶段

考核工作是对整体工作的总结和评价,也是对执行情况的检验。为有效降低主观评价与相关数据不足所造成的差异,管理者应根据检察人员自身情况对各类检察人员设计出不同的奖励措施,根据绩效的完成情况再分成不同的档次,真正做到奖励与绩效挂钩。

(四)反馈阶段

检察人员应了解管理者对自己的评价与期望,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在以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管理者也应获知检察人员的工作建议和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进行指导和科学设立未来的绩效考核指标,促进检察业务更加健康、科学、高效、全面地发展。在检察业务的考评和量化绩效的管理中,要注意信息、技术、系统的应用,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这样不仅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与准确性,推动量化管理的进展,还能够客观系统地保存工作过程的历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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