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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作社成员表决权的性质及其行使

2013-04-11

海峡法学 2013年3期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社规模的扩张,合作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合作社在农村的广泛发展,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而且有效地改变了农业的弱势地位,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合作社在发展中将那些与其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吸收,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并增强其竞争力,这样的过程却导致了异化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合作社的互助属性和成员权益,这一点在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本文拟梳理并反思合作社表决权存在的问题,进而解析从制度层面完善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以平衡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

一、合作社成员表决权的性质与价值

合作社是由为数众多的成员基于互助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为实现成员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法律赋予合作社成员相应表决权的同时,相当程度上借鉴了《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制度的设计来建构相对系统的合作社成员表决权制度。

(一)合作社成员表决权的性质

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是成员参加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投票进行意思表示,从而共同做出合作社决定的权利,是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加成员大会,通过投票等方式参与确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选择管理者等,同时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了合作社成员表决权的设计:首先,在明确合作社成员表决权的基础上,建构了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这两种可叠加的合作社成员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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