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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治安

2013-04-11孔祥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治安理念

孔祥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中国古代大治安

孔祥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大治安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稳定和百姓安居乐业。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国家大环境的安稳才能保证百姓安居乐业,而百姓安居乐业又是国家稳定的前提条件,二者辩证统一于大治安。大治安的本质是一种管理理念。大治安不是“治安”,而是一种治安管理的管理理念,是实现治安的一种思维途径,一种宏观的治安方略。

中国;古代;大治安

一、大治安的内涵

“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廪,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为疾斗所以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

“治安”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第一次出现于《韩非子·显学》,并得到广泛的传播。由上可以看出,韩非子所说的“治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督促百姓进行社会生产,以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这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二是推行刑罚来防止各种危害治安的行为出现,这是治安的核心任务;三是征收税赋,保证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统一调度使用;四是了解社会舆情,及时缓解社会矛盾,保持民众积极向上的心态和良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由此可见,韩非子提出的“治安”是一种“治国安民”的大治安理念。这种从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来思考治安问题的理念深深影响着后世的统治者,成为后世两千年多年治国安邦的思想基调,更为以后的治安实际工作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大治安,是指从国家的宏观全局考虑,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和法律条例来实现对于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从而保证国家安全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的管理理念。由此可知,大治安的着眼点在于“大”[1],是一种国家整体层面的思考角度,注重维护国家稳定实现方式的方向指导,立足长远。大治安的实现方式是对于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秩序是实现安全的条件和基础,只有稳定的秩序才能创造安全的环境。安全和秩序类似于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正是通过国家层面的政令指导和出台相关法律,让百姓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准则是保证自己和别人的安全,最终实现统治者预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大治安的目的是国家安全稳定和百姓安居乐业。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大治安的本质是一种管理理念,是实现治安的一种思维途径,一种宏观的治安方略。

作为一种宏观的社会管理理念,大治安在我国古代史上催生了内容多样化的治安管理模式,包括治安思想、治安体制、治安制度、治安法规、治安措施等等,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巨大的影响。随着清末西方警学理念的引入,大治安的管理色彩才逐渐消退,退到幕后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影响着治安管理工作,实现历史性的“归位”。新中国建国以来,大治安的管理理念一直被重视,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一专门组织来负责保证实施,当代的很多治安政策都受这一理念的影响。

2011年8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这应当算是大治安的再次“归位”。大治安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具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但是不足以作为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核心思想,过度应用会产生极大的反噬作用。笔者欣喜地看到大治安的回归,这既有利于社会管理的进步,又有利于治安学的科学发展。

二、大治安的历史衍变

大治安在我国古代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衍变,从上古时期到先秦时期,大治安的理念逐步形成并全面确定;从秦汉到隋唐,大治安的思想内容不断适应时代的变化并最终完善成型;从宋元到清末,大治安进入了实现途径和方式方法的大发展时期。

(一)大治安的确立成型时期

在上古时期,为同自然斗争从而更好地生存下去,我们的祖先逐渐从迁徙生活转变为以血缘宗族为基础的部落聚居生活。要保障群体生活的安全有序,必须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这个时期没有专门从事社会管理的人,只有“部落议事会议”[2]来协调社会关系,制定共同的约定来实现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易经》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日中为市,交易而退”的表述,正是这种规约作用的体现。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逐渐分离,出现一批专门从事社会管理的人和机构,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也为大治安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史记》中有“皇帝邑于逐鹿之阿,以师兵为营卫”的记载,说明当时社会已经萌发了治安管理意识。

夏朝建立以后,以国家权威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形式正式确立。夏朝设有六卿,其中司徒、司马、士三位都有治安管理职能。司徒负责处理调解民事纠纷和民政事务,司马主要掌管军事,维护都城和边境的治安,士主要是处理诉讼,审判罪犯,他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生活的治安秩序。商朝有了相当于后世宰相的“尹”负责全国治安,主要靠军队行使治安职能,追捕逃亡奴隶和镇压奴隶暴动。西周时期,有司徒、司马、司寇和虎贲四个治安职能机构,这里第一次出现了虎贲这个专门负责保护天子安全的官职。

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治安文化大发展时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治安思想,并且大部分都付诸社会实践。齐国管仲的“闾伍制”普遍推行,开创了基层社会治安管理的新篇章;郑国子产的“大治安”方略及管理实践,显示了它超强的社会稳固作用;魏国李悝的《法经》,普及了法治的精神;秦国的“商鞅变法”创建了什伍制下的联保连坐制度,树立了以刑去刑的封建治安思想。

经过了无数次对于前人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治安思想探讨,韩非子创造性地提出“大治安”理念,并随着秦朝的大一统成为主流的治安思想和社会管理理念。至此,大治安这一理念得以全面确立,我国的古代治安思想也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大治安的实现方略探讨期

大治安这一理念确立以后,历代统治者都对此表示认同,只是在如何贯彻这一理念上有不同看法,这也就成为大治安思想内涵探讨的焦点。

秦朝大一统后更加注重对于法家管理理念的实施,推行“为治惟法”[3]的治安思想,使得全国统一思想和行动。在治安管理方面表现为“专任刑罚”,寄望于用严刑峻法来实现稳定的统治,“一世而至万世”。秦朝的治安罚则十分严苛,没有给予任何改过机会,这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抗并导致王朝的瓦解。汉朝起初以“无为而治”的思想来保障社会百姓的休养生息,中期实行“儒表法里”的思想,后来又加以“霸王道杂之”。其实,汉朝对于大治安的实现方式表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实验和修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尽管经历了频繁的社会战乱,各个民族建立的政权都根据自身管理特色对大治安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之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高度的融合性。曹操的“法定之化,以礼为先;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大治安思想得到极大推广,当时的蜀国和吴国也比较重视法律和刑罚。西晋时期,玄学和律学对于大治安也有影响,前者主张“任其自然,废礼去刑”,后者希望既运用法律又重视礼乐,使之尽可能统一。东晋时期的鮑敬言认为要实现大治安,必须“无君无臣”,回到上古时期,这一观点违背了历史发展的规律。而当时另外一位思想家葛洪反驳这一观点,提出了“使未犯者肃栗”的大治安思想,主张恢复肉刑,以严刑峻法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南北朝时期,道教和佛教都对大治安提出了自己的思想理念,宗教信仰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隋唐时期是中华文明的大发展大繁荣时代,大治安的思想内涵也发展到了极致。隋朝推行“教化和刑律相参为用”,更加注重社会教化对于治安所起的作用。唐朝的白居易是当时治安管理领域的思想家和实践者,他对于大治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写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论》。这种大治安思想是在刑与礼的基础上引入了“道”的理念,三者举而并用,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优先使用其中之一。一般情况下,刑用来惩罚罪恶,礼用来培养人们的廉耻感,道用来宣扬社会的道德教化,三者分开各有其用,综合则效果一致。这种集规则、程序和道义于一体的治安思想体系代表了我国古代大治安思想发展的顶峰,是我国古代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精神成果。

(三)大治安的路径选择探索期

从宋朝开始,统治者思考的问题从大治安的贯彻思想和内涵转向了实现路径的探索。宋朝的统治者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推倒了“坊”与“市”之间的隔墙,推行“坊市结合”的管理方式,这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正因此,宋朝经济也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但是,这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治安问题。为追求经济利益,文人墨客、食客门人、乞丐强盗、流氓恶少等等都涌入城市,成为治安管理的难点。为实现大治安,宋朝统治者加强了行政体制改革,除了传统的行政体系外,创立了“巡检”这一专责的治安队伍,实行治安管理“双轨制”。同时,实行分厢管理,设军训铺来加强治安管控能力,还建立了专职的灭火队。

辽夏金元作为少数民族的政权,推崇“民族分治”理念。他们对于大治安的重要贡献在于创设了“警巡院”这一治安管理机构,开创了以城市治安管理为中心并发挥其辐射作用的治安管理方式。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认为,百姓之所以不安,主要是衣食不足,加上贪官污吏的残酷压迫和过分压榨,使得百姓无法安生,社会无法稳定。因而,他倡导了“藏富于民”的大治安路径。这主要包括三点:第一,重视生产,发展经济,开辟衣食之源;第二,打击豪强,宽解民力,防止土地兼并;第三,统治阶级自身厉行节约,尽量减轻百姓的负担。尽管朱元璋的大治安思想具有局限性,但是他能够认识到实现大治安从“民生”做起,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见识相当了不起。

清朝统治者崛起于偏僻落后的地区,能统治中国二百多年的确是件奇事,值得深入研究。其中,清朝的大治安方略对于支撑统治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清朝大治安的核心是彻底的“民族分治”。这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实施民族隔离的方针,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二是因地制宜灵活地依靠各地的传统统治方式,实施不同的治安管理制度。这使得大治安的实现路径更加完善和丰富。

由上可知,我国古代的大治安经历了确立成型期、实现方略探讨期和路径选择探索期。大治安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治安史,思想内涵和实施方式不断丰富发展,是我国古代管理文明的精髓,理应得到继承和发扬。

三、大治安的特点

大治安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治安管理理念,其主要特点是宏观性、系统性和扩张性。

(一)宏观性

大治安是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层面考虑,保证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安全有序地进行,其宏观性主要体现在:

1.从整体出发看待治安问题。大治安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和税收徭役也是治安的组成部分,因为这是统治者实现其社会控制力的基础保障。这种视角是从国家统治延续和社会整体稳定发展来透视治安,体现了整体性管理原理。

2.对于社会成员普遍适用。大治安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以此来达到治安的目的,所以它着力于调解所有社会成员的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所有社会成员为实现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必须遵守既定的社会秩序。

3.着眼于全局效果。大治安要实现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序,立足于实现良性政治格局,保证社会发展的稳定局面,而不是关注具体某个地区的治安状况或某个特定阶段某一方面的治安措施。

(二)系统性

随着大治安的不断发展完善,它不再仅仅是一种治安管理理念,更是一个治安管理系统,包括其不同时期的治安思想、治安制度、治安机构、治安措施、治安人员等等。它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

1.各个组成部分紧密相关。在中国古代史上,每个朝代的大治安都有其特定内涵,都有其独特的治安思想,根据这一治安思想设计了一套治安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制度又设立了相应的治安机构,为保证这些机构的运转又配置大量的治安人员,制定了治安措施。这些组成部分之间密切相关,都是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

2.影响因素众多。大治安的实现容易受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比如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稳定。法律条例的滞后性、战争扩张、徭役赋税、贪污腐败等等都影响着大治安的实现。

(三)扩张性

大治安自从其诞生就表现出极大的扩张性,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更是为其提供了基本保障,这一特点表现在:

1.权力扩张。以大治安作为指导思想使得我国古代的行政权力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侵占了大部分司法权和立法权。我国古代长期实行“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行政体制就是其真实写照。为实现统治的长期稳定,当权者毫不吝惜自己手中的权力,把保障大治安的实施作为优先选项。

2.层次扩张。大治安的作用层次随着社会发展和利益诱导不断进行扩张。大治安逐步由起初的统治者的管理理念转变为约束社会成员的管理制度,由统治者思考问题的宏观考量转化为社会治安措施。虽然这些是大治安实现的必然路径,但是这也为其侵犯别的社会管理领域埋下祸根。

四、大治安的作用

(一)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治安环境

大治安立足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力求维护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安全有序。大治安以中央集权制为依托,凝聚社会力量,统筹安排社会生活,强力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我国古代的“卫尉制”、“什伍制”、“巡检制”、“卫所制”等制度都是其实现方式。

(二)推动了行政体制改革

秦国商鞅变法使得大治安与国家体制相互融合,建立了“朝廷-郡县-基层”三级治安行政网络,实行“卫尉制”和“什伍制”。在“守内虚外”[4]的治安思想指导下,宋朝建立了行政管理系统和“巡检”专责系统并行“双轨制”治安管理体制。清朝统治者在“民族分治”的大治安思想影响下,建立了行省制度和自治区制度,给予各个地方以极大的自治权。我国古代的行政体制改革大部分都受到了大治安的影响,在其制度体系中留下了大治安的印记。

(三)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

大治安完全符合统治者的意愿,为维护其统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历代君王都对之进行广泛宣传,这也保证了其统治的合法性。大治安有时候承担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作用,前者为后者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后者服从前者的各项管理。所以,大治安维护了统治者既定的社会秩序,稳固了其统治根基。

五、大治安的影响

(一)倡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

大治安是从国家政治生活层面提出的管理理念,突出整个社会的协调性和管理社会的综合性,可谓当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源头。由此可见,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就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并不断发展完善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大治安就是古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核心,起着支撑作用。它通过统治者的执政思想深深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社会治安问题的认识,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加入到维护社会安全的治安机制建设中。

(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我国古代经历了无数次战争征伐和朝代更迭,但是华夏文明是在世界四大古老文明中唯一一个从未中断的文明,这充分体现了大治安对于社会的稳固作用。大治安深深烙印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心中,使得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表现出超强的承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将社会秩序拉回可控的范围之中,保证社会发展的稳步向前。

(三)深刻影响着主流文化思潮

在我国古代社会,作为统治者精神支柱的儒家文化无疑是主流文化,大治安正是通过不断影响儒家文化来实现对于主流文化的渗透。自秦朝残暴统治结束以后,历代的统治者都吸取了严刑峻法的教训,汉代探索出了“儒表法里”的道路;三国时期,曹操推崇“法定之化,以礼为先;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治安思想,这个“礼”[5]是儒家一直比较重视的;盛唐时期,“刑礼道迭相为用”真正体现了大治安与儒家精神的完美结合。同时,无论是“礼义仁孝”、“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美好愿望,还是”大同社会“的理想信念,这些儒家核心思想都有大治安的缩影。大治安融入了儒家文化,对于我国古代的文化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大治安作为一种治安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史,对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并逐渐凝聚成华夏民族的集体意识。

[1]黄惠贤.中国俸禄制度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36-1 45.

[2]朱绍侯.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M].郑州:河南出版社,1994:236-2 46.

[3]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 03:324-356.

[4]陈鸿彝.中国治安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199-203.

[5]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31.

D631.4

A

1673―2391(2013)09―0127―04

2013-04-17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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