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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报协同侦查

2013-04-10王彦学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情报协同犯罪

王彦学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大连 116036)

任何理论,其构成要素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命题,以及表述概念和命题内部关系的关系式,这是理论的核心部分;二是对核心思想所做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的一些预见,这是理论的辅助部分[1]。“情报与侦查”作为一个基本命题,表述了两者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命题只有当与事实符合时才为真。情报与侦查作为两个平等而各自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在查核、证立、追诉犯罪活动和案件时出现了触点和交集。信息时代形塑了情报与信息的依赖和转换关系,使得情报和侦查之间存在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性,情报的存在性、碎片性、认识性和价值有限性等属性增加了研究情报与侦查关系的难度。任何试图梳理两者之间关系的努力都应从基础的模型建构入手,否则无论人们怎么强调情报对侦查的重要性都将毫无意义。鉴此,笔者断言,无论是从逻辑的角度还是从侦查实践的角度看,强调情报与侦查的紧密关系其实也就是在强调情报对侦查的协同作用,否定情报对侦查的协同作用也就彻底否定了情报与侦查的紧密关系。我们应在这一前提下来探讨情报协同侦查的问题。由于侦查工作或者指向已然的历史事件(“回应型”侦查构造),或者指向已然和未然的可能案件(“主动型”侦查构造),因此,考察情报协同侦查的本质及其形态要分别上述两种情形,进而总结出其间两者的协同互动之架构。

一、情报协同侦查的内涵

情报协同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以强制力主导或依托而大量收集和利用情报信息,以此来支持和推动侦查工作向信息化、精确化和资源集约化方向发展与变革。

情报是侦查活动的基础性资源之一。一般而言,侦查活动分别指向已发案件的历史事件和未然犯罪的可能事件,因此其运行逻辑是回复性再现历史真相和实时性跟踪监控。在任何侦查活动形态下,情报对侦查都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传统侦查工作多以现场勘查取得的各种痕迹物证以及事主、被害人和见证人向警方的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推进,这时的情报协同侦查呈现出零散、无序、不成规模等特征。现代侦查工作则不仅涵摄了传统侦查工作的模式,还在高科技的情报信息平台和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和网络侦查技术等装备的帮助下使得大规模和整建制收集和利用情报成为可能,这时的情报协同侦查表现为集中、高质量、高附加值等特征。情报协同侦查从传统向现代的嬗变充分体现出科学技术对侦查工作的渗透与引领,这一重要变化的直接结果是情报在侦查工作中的信息权重加大,借助各种信息汇集机制和整合平台不仅较好地处理了情报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关系,还催生出一系列侦查技战法,使得传统侦查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划定嫌疑人范围、收集犯罪证据、确定侦查对象等规定动作向多领域、广视角、大范畴的制信息权转化。从实际工作来看,情报的时度、容度、向度和宽度乃是其作为侦查资源权重的评价要素,其基点是情报质量,即情报的即时性、持续性、充分性和可靠性决定了其在个案侦查中的地位。

情报是信息化侦查的核心生产要素。在信息时代,信息资源成为第一资源,信息优势成为核心优势,信息能力成为衡量侦查能力高低的首要标志,警察与犯罪的较量也更多、更集中、更精细地体现在对表征每一个与案件相关的个体(组织)的本我活动、社会活动的各种情报信息的掌握与利用上。情报是信息化侦查的核心生产要素,信息化催生了实体化侦查向信息化侦查转变的“打击犯罪新机制”。信息化侦查是指以信息和知识为核心资源,主要以信息技术装备为破案工具的侦查活动。信息化侦查是由蓬勃发展的新技术装备推动和支撑的,正如加州大学(长滩)王政教授的展望:21世纪全球刑侦技术装备建设与发展具有三个基本趋势——便携化、数字化和定量化 (Portability,Digitability and Quantitability)[2]。信息化侦查中的信息是指一切与侦查活动、犯罪活动有关的事实、过程、状态和方式被特定系统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和理解的情报信息。完整而高效的信息化侦查活动必须大量收集、传输、处理、利用与存储各种情报信息,唯此才能与犯罪活动进行有效对抗。“情报战”、“信息战”是当下侦查工作的基本战术样态之一,警察要多破案、快破案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各类公安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并使两者迅速整合。实践中很多案件的侦查是在虚拟空间中已经确证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甚至精确到单一个体的情况下才开始“落地捕人”(实体化侦查)。情报协同侦查现象的频繁直接导致了信息化侦查方法手段的常态化。

二、“回应型”侦查模式中的情报协同侦查

“回应型”侦查模式呈现出“发案—立案—查案—破案”的理想状态。即使是在这一理想模式之下,破案也未必就是侦查行为的当然结果,实践中,每年都有大量的已立刑事案件没有及时侦破①。大量案件未被侦破,不能说侦查工作不力,也不能说情报协同侦查不够,案件破获是一个复杂的行为结果。正如李昌钰在“桌脚理论”中所言:破案通常从四个方面着手——物证、人证、资料库、运气。破案像一张桌子,有四只脚,缺一只脚都是不行的[4]。但就情报在“回应型”侦查模式中的协同作用而论,整体上呈现情报向案件积聚,即以案件为情报依归的宏观特征。在不同的侦查阶段,情报协同力度和形态存在相对显著的差异性。

(一)案前的情报协同。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会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也表现出各种可疑的情况,而这时的犯罪情报监控和收集网络整体上面临着“信息爆炸”所造成的应接不暇。这里必须明确,“信息”和“情报”这两个概念既相互区别又联系致密,即两者在表述案情或线索上既存在结合点,又存在不合点。关于“情报”的最简约的定义正如美国司法部援助局的情报战略建议文件中的定位:“不论这些年对于‘情报’有多少种定义,最简单最清晰的‘情报’定义就是‘信息+分析=情报’”[5]。也就是说,被收集的信息还必须经过分析(或与我国语境下的“研判”一词相对应)才能成为情报。在案发前的很长一段时期,从犯罪人群的“可疑迹象”到发现“征兆信息”,再到“侦查情报”必定经历一定的时空渠道、汇集机制才能进入侦查视野。及时发现的犯罪征兆被侦查人员掌握和控制,犯罪未遂或未果就被制止,则进入“主动型”侦查模式(下文详论)。

(二)发案时的情报协同。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此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判定发生的是“案件”还是“事件”。解决这一问题,当然要依托现场,因为现场是案(事)件的信息源、证据源、线索源,尽管在有些案件中,现场勘查的作用可能不大,这可能是一些案件基本没有现场勘查的条件,或者勘查的质量无法保证,还有一些案件的法律定性不直接需要对现场的技术勘查,而仅仅按照刑法所定罪名和罪状展开访问,即借助于一定人员的“口述历史”来达致定性之需求。郝宏奎指出:“侦查破案活动中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律:一是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二是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的规律”[6]。借用法律实证主义的话语,法律是“人定规则”(因而排斥自然法学说的法律生态论),经济类犯罪中对犯罪动机的主观适法性臆测即是明证。不管怎样,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是实践法律技术主义和科学实证主义的当然要求,案件的发生使得侦查活动的进行有了直接具体的对象,这种变迁使情报协同有了落实基础。现场的“物理点”或者案情的原初情势是情报源的内核。若把案发后侦查人员的活动视为一种职业性的演出,则可把这时围绕情报而展开的各项工作视为有了演出“舞台”和“脚本”的一系列具有一定结构层次与结构规则,并能实现“交往理性”的贯串动作。按照理查·谢克纳、孙惠柱的社会表演学说解释,案发后的情报汇集场域是由结构空间(社会剧场:进入视线的对象,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活动的可能空间和时间)和逻辑关系(情报与侦查的关系)促成的社会空间构型,它面临着三大基本矛盾:情报的前台和后台;情报机制决定的事前脚本(规则)与临场运用情报工具(即社会表演的道具)的实际发挥;最关键的是,案件、事件的性质与侦查人员、情报人员为此定性所为的行动方向。

(三)立案时情报协同。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的侦查哲学意义在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基本确认,这就意味着现有的证据和情报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和同一性、案情的持存与变化、因果关系、案件事态和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确证,这对于建构“真”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情报支持侦查的作用空间更大。如可以启用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根据侦查之需要,经批准可采取一定种类和适用对象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情报工作的基础手段之一,立案后的情报手段适用得到了制度的保障,提高了情报工作对侦查工作的协同力度和效果。

此外,情报向证据转化是情报支持作用的又一方面。一些情报可能较完整地描述了案情至少案件定性的某一节点,从实现积极追诉效果的需求上看,既需要情报部门即时将有关的情报反馈至侦查部门,强化情报协同;也需要侦查部门利用某种渠道和某些人员将相关情报转化为证据,如通过讯问或询问,借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语言间接表达或印证情报的内容。

(四)查案中的情报协同。

“回应型”侦查构造下的侦查活动是一种对过去的历史事件所展开的一系列行为。查案阶段,基于最大限度地“发现历史真相”之要求,侦查部门和情报部门会展开精细化、致密化的协同活动。从情报汇聚的来源看,一是采集未入数据库的各种人、事、物的外源性信息,这是一个开放性、非线性的数据整理活动;二是公安机关网络化检索的信息库;三是社会信息库,如银行、工商、房地产、交通等等实名制管理的机构和单位。上述信息源在侦查工作中的引入,带来了大量记案件“事实”的描述性信息。不仅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在某一或某类特定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克服了物证对于案情叙述的间接性(遑论缺失有效和足够的物证之情形)而难以自主描述“事件”过程的弊端,最大限度地拓展了侦查部门的情报渠道。当然也必须看到,各数据库和未入库的信息能否转化为情报,甚至是证据,不仅取决于情报信息收集者的能力和水平,还大大受制于情报的时度、向度、宽度、容度和程度,特别是侦查人员的信息解读和证据转化能力。

(五)破案时的情报协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关于破案条件的规定可概括为,存在一定量的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系嫌疑人所为,且嫌疑人已经归案是破案的基本标准。在破案阶段,情报对侦查的支持作用不断下降,一些情报机制和工具退出侦查工作的前台,经过查案阶段大量实体化或信息化侦查工作后,案情得到了诸多证据形成的证明链的证明,显著维系和强化了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同一性关系,证据链所描述的犯罪故事内容越加丰润,情节更为具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基本确立。但破案并不等于结案和侦查终结,也就不意味着情报的支持作用立即消失,一方面,为充实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力,一些对侦查工作极富价值的情报可能还需要再深入挖掘,而一些关联性不大、效果不彰的冗余情报,甚至还有错误情报则随着案情的“真相大白”而从侦查工作中撤除,这时情报支持被限缩,因而情报资源及其收集工具得以省约。另一方面,破案对侦查工作可能只是达致了初步目标,情报支持机制需要对目标明确后的可能情况开展有限的工作。主要是:一是对漏网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情报,如信息化追逃过程中对逃犯情报的深度挖掘;二是被侵害财物(犯罪利益目标)的追查、清缴,如赃物去向的情报;三是犯罪嫌疑人的隐案、“案中案”的深挖,以及潜在被害人的查访都可能需要一定的情报支持。

三、“主动型”侦查模式中的情报协同侦查

与以特定犯罪案件为目标的“回应型”侦查模式相区别,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以获取违法犯罪情报、打击某类高发犯罪活动、查控危险违禁管制物品、整治治安“乱点”和复杂地区等为侦查行为动机的“主动型”侦查模式②。与“回应型”侦查受某一个案驱使而被动地组织侦查资源不同,“主动型”侦查基本是公安机关谋定而后动的积极举措,往往在盘整一定地域区块的侦查人力、财力、物力、情报力等资源后才展开行动,在行动规模、保障资源、组织实施的贯彻力和执行力、侦查成效等方面上要优于“回应型”侦查。笔者认为,这种优势的取得有三个关键之处:侦查机关的一体化体制和资源优势,制信息权的垄断和行动成效评价的自在性。在洞悉目标对象的意图和未来变化的前提下调兵遣将来开展侦查工作显然要比“回应型”侦查的被动解题要更有成效,特别是“主动型”侦查的绩效不单单由法律来决定和评价(如不必然启动立案),而是由侦查活动的结果来决定下步如何举措,“主动”出击往往意味着资源的激活,以及决策的针对性、行动的可操作性和权力的自主性增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内涵(不像“回应型”侦查有较为清晰的操作程式和工具),其行为方式、具体构成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而其承担的具体功能也日趋综合而多元,“主动型”侦查往往集对犯罪的侦查、控制和预防等功能于一体,因而这种侦查模式具有更大的适应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社会流动性增强,加诸科技与网络进步带来了有组织犯罪与一般街头多发性侵财犯罪之利便,动态化已成为新时期犯罪活动变化的本质特征,使得传统被动式“回应型”侦查模式的执法能力已不敷所需,致公安机关必须强化集情与分析能力,适时主动出击才能有效反制犯罪。

“主动型”侦查在组织形态上往往从宏观到微观渐次而微地表现为 “破案战役”、“专项行动”、“专案会战”、“外口流口清查”、“出租屋清查”、“特种行业清查”、“集中搜捕” 以及 “卧底侦查”、“化装侦查”(如跟踪、贴靠)等等,并且刑侦基础工作中“刑嫌调控”、“阵地控制”、“情报资料”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主动型”侦查。这种侦查活动包含着概括性的侦查破案的主观目的。与之相关的是警方主动出击幕后的“犯罪分析”与“情报分析”的结合使用。“犯罪分析”与“情报分析”两者虽有其相似、也有其差异之处,但经常结合不同的目的而结合使用。汪毓玮教授认为,这两种分析模式常依不同国别或使用单位的喜好与习惯,也常有不同名词的分类与不同内容之诠释[8]。情报协同侦查在“主动型”侦查模式中表现得较为复杂。对先述难以归纳齐全的多种“主动型”侦查活动,探究情报协同侦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把握情报作用于侦查活动的规律可以窥全貌之一斑,这有助于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至可基本理解的程度。可按照军事战略学“层次论”的思想,将“主动型”侦查活动分为战术、行动及战略战役层次等三个层级的活动样态。其中,战术层级是指个案、类案某一关键节点的目标任务;行动层级相对稍微大些,是指对个案、类案的全案侦控行动,特别强调是工作的优先、紧迫选项;战略战役层级则是一个地区,及至全国对某种犯罪趋势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整体应对。

(一)任务牵引规律:情报在战术层级确立目标中的作用。

侦查部门拟定战术,确定具体目标,需要情报部门对个案、类案的整体态势深入分析,其目的主要是发现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组织网络与犯罪迹象,并协助侦查部门谋划某一关键节点的任务,从而最终缉捕这些人员。任务牵引规律主要是指情报需求用户(侦查和“辅助侦查”部门)与情报收集系统(就实际情况而言,很多时候需求用户和收集系统是一体化的内部建制,如各地刑侦部门基本都设置了相应的情报分支机构,明确指出,这种界分是明晰问题之考量,与实然情况会有差别)的相互作用,在用户和系统的相互作用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的是侦查部门和“准侦查”部门,他们是采取实际行动的执行部门。战术层次以完成打击、遏制已锁定的战术目标为任务,情报收集系统在经历作战需求、犯罪规律特点、犯罪分子构成等分析后确立了工作主线。尽管锁定的具体目标作为一项强制性任务本身可能并不直接驱动情报收集系统,但它在根本上规定了情报工作与侦查工作的行为方向、拟采取的行动样态和运行模式。与目标任务相比较,情报工作状态则处于从属地位。偏离了目标任务,单纯追求本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状态,其结果不仅违反了战术任务完成之要求,还降低了情报部门的工作效能。任务牵引规律揭示了情报用户和收集系统之间的本质联系。在实际工作中为共同完成战术目标任务,应强化两者的协作配合力度。目前来看,收集有组织犯罪、帮派、毒品走私集团、组织卖淫集团、欺诈集团、盗窃集团,或者是这些犯罪相关行业的情报是当务之急,可透过监视、窃听、线民与卧底等手段广泛收集,其内容也不限于犯罪信息,还包括了可疑犯罪者的电话通讯、旅行资讯、金融或缴税记录、家庭与企业关系等,这些都将在实现战术目标任务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收集完整的犯罪行动图像,侦查决策者才能决定如何展开战法,技战术如何有效结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打击效能。

(二)扰动适应规律:情报在行动层级确立优先工作选项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犯罪活动在初期呈“爆炸式”几何级增长之后,近年来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与之相对应地是,犯罪情报亦成“井喷”之势。犯罪情报收集系统作为一种应对犯罪增长、方式方法升级换代、犯罪整体趋势变迁的警务统计系统,一直在信息冲突和信息壅塞中超负荷运行。它并非一个具有完整适应能力的如纽曼所言的“自组织、自适应”系统,因为人员的专业化、工具的专门化、技术的革新、情报统计和分类的科学化等等都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对犯罪情报收集的干扰适应规律的简单理解就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条件下,系统会对各种扰动作出适当的“应激”,但这种自反映是有限度的。自公安部成立情报中心以来,各地基本都成立了相应层级的情报中心,不同层级的情报中心的基本任务或宏观或中观、微观,但其主要的情报战略构建路径都是统计犯罪数量、区分犯罪类型、摸清犯罪趋势、找出类案犯罪模式,并将模式与潜在犯罪者群体连接在一起,提供给各级侦查部门使用。情报的时效性原理要求深入分析近期犯罪案件,并透过发案地区、时间、犯罪者等特征,协助侦查方面应对犯罪变化、牵引验证侦查思路、查找嫌疑人群、降低犯罪危害性等等,从而促使侦查决策者在诸多工作中确立最紧迫的工作选项,据此在一定区域展开规模不一的专案(涵括类案)侦查行动,打击现行犯罪,并震慑或预防未然的犯罪。由是,情报收集系统的抗干扰路径是从完善系统数据,加强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优化警方侦查决策,促使及早打击行动等类似的“人工干预”来降低与情报相衔接的案件的发案率,纾解系统运行中情报增量和存量间的矛盾,将扰动至少限制在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干扰适应规律揭示了情报系统、侦查系统与警方执法环境的本质联系。

(三)整体联动规律:情报在战略战役层级应对犯罪趋势和突出治安问题中的作用。

侦查战略和战役是远比一般战术行动规模大的侦查决策,是针对较大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的某类突出犯罪的侦查问题,在经过情报的“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后做出的侦查决策。这种评估不能以单纯的数字来评估,而是在系统调查某种犯罪或某一突出执法问题的阻滞因素、紧迫选择和长远举措等之后,由情报、侦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出更质化、叙述性、可操作性强的侦查对策给侦查决策者。其主要着眼于如下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全国或全省的长效打击、防范和控制犯罪的计划,如公安部“清网行动”计划,实现了立足本地抓全国逃犯的整体规模效应。这方面日本自1991年开始的“暴力团排除”行动和英国2002年开始的“全国情报模式”亦能说明侦查执法计划的规模效应,“暴力团排除”和“全国情报模式”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对全国警察机关的长期执法部署。这类计划往往对解决当前侦查破案的全局性或制度性瓶颈问题有重要作用,具有以机制突破来弥补体制或制度障碍的作用③。二是一定时段或地域范围的破案会战专项斗争,如公安部打击“地沟油”和“盗卖婴儿”专项行动;三是打击多发性、系列性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长效机制建设往往涉及公安机关多个警种、政府其他机关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加强侦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需要深入研究一些严重犯罪成为顽症的深层次原因和犯罪土壤,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实现严查、严惩、严防的统一。情报协同在战略战役层次的“主动型”侦查中表现为一种整体联动规律。由于战略战役层次涉及的侦查指挥系统层级高,系统耦合性和执行力必然强,侦查执行系统、情报收集系统、资源保障系统等各分系统及其下的子系统等都要围绕侦查指挥系统这一核心进行整体联动,某一分系统的运行状态发生变化,必然产生牵动性影响,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在大规模的整体联动的“主动型”侦查活动中,侦查指挥系统的层级越高,其“龙头”的带动作用越突出,而各分系统和子系统由于任务驱使使得其正常运行已经离不开其他分系统的支持与配合,脱离了其他分系统的支持与配合,就无法完成自身任务。当战略战役进入到执行阶段,则在整个系统结构中,形成了相互融合、支持与配合的混沌态势和混合模式。

[注释]:

①统计《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我国从1994年至2003年每年发生刑事案件将近200万起,而破案率基本在45%—61%左右,10年间共计有1065万起案件没有破获。数据显示,从2004年起至2010年止,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始终在45%上下徘徊,2010年还跌破了40%的心理大关,7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分别是42.5%、45.12%、47.54%、50.13%、49.14%、43.86%、39.03%。

②[日]臼井滋夫.侦查上检察官与警察之关系[J].[台湾地区]郑善印译.新知译样.1991:4.刘方权.“两面一体”: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研究——基于功能的分析[J].法学论坛.2008:3.警察分类理论对于认识“主动型”侦查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理论界认为,考察刑事诉讼上警察的角色及其侦查的性格,首需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上,司法警察有第一次侦查责任的侦查机关地位,同时,其侦查须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并作为犯罪的预防、镇压,嫌犯的逮捕,交通的取缔,及其他以公共安全、秩序维持为内容的警察职务之一环而进行。正如郑善印在其后来的《日本警察侦查犯罪职权法制之探讨》(载台湾地区《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中的评定:“行政警察可以以防止危害之名,而行司法警察侦查犯罪之实。”我国理论界也存在类似见解,刘方权认为警察的行政调查行为一方面在事实上具有“准侦查”,或者“辅助侦查”的功能;另一方面,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结构下,具有弥补刑事诉讼法不足的规范功能。

③[美]Dina Siegel:Organized Crime:Culture,Markets and Policies,Spinger Publiction.2008,p134。 英国“全国情报模式”有其专门情报组织作为实践主体,显示了一些国家重视犯罪情报收集,强化对严重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的决心。英国内政部2004年整合大要案侦缉队、全国刑事情报中心、海关缉私局和内政部移民局等四家调查机构,成立了“严重有组织犯罪调查局”(SOCA)。这一新机构约有4200人,刑事侦查人员和情报分析人员旗鼓相当,其打击对象为贩毒、贩卖人口、洗钱以及案情复杂的欺诈等重大团伙犯罪活动。虽然该局的战略任务由英国内政部确定,但究其性质是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执法能力的情报兼侦查机构,并非单纯的警察组织体系,该局官员被赋予警察、海关官员和移民官员等诸多权力。工作人员不穿制服,但在危险情况下,可使用“警察—SOCA”的证明卡来说明身份。该局所获授权包括使用电话窃听证据、与污点证人合作以及向证人提供更有效保护等,并为警察及其他机构提供专家支持。

[1]王 晖.科学研究方法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255.

[2][美]John Zeng Wang.Forensic Technology of the 21st Century:Portability,Digitability,and Quantitability[C].第二届国际法庭科学大会论文集,2011:22-23.

[3]胡水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J].法学研究,2003,(3).

[4][美]李昌钰,夏 珍.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重返“3.19枪击现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47.

[5][美]Alberto R.Gonzales.Intelligence-Led Policing:The New Intelligence Architecture in The Post-9.11 Era[R].2005:9.

[6]郝宏奎.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1).

[7]朱渊清.史学方法论导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16.

[8]汪毓玮.社会治安之情治资讯分享网建构与对台湾警务发展之启示[C].第二届风险社会与安全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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