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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阈中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成因与应对

2013-04-10冯波赵璐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群体

冯波赵璐

多维视阈中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成因与应对

冯波*赵璐**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在部分地区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政府在内的各级公共管理机构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已有的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传播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和社会管理领域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多重剖析,探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应对,从而对相关学科和领域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这种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于理解和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现实价值。

网络群体性事件 利益冲突 社会管理

引言

当代世界处于高风险的时代,无论何种社会形态,都蕴藏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曾指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导致暴力冲突的原因还是在于现代化,而不在于落后。”“大体看来,失业的、离异的或因其他缘故而牢骚满腹的人受教育的水平越高,不安定的因素走向极端的可能性就越大。”“文盲参政比识字者参政给民主政治制度造成的危险很可能要小。”[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38.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高发的时期。社会环境总体上是稳定的,但由于新旧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贫富差距、教育、卫生等领域存在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民众参与意识以及权利表达意识增强,这就造成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2012年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12年1~8月,全国共发生围绕工资纠纷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集体停工事件120多起,发生在19个省、规模在30人以上的270多起。[2]人民网[EB/OL].http://wb.yunnan.cn“近年来,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在部分地区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政府在内的各级公共管理机构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3]龚维斌.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 [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169.

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0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在网络技术出现以后,通过网络空间这一独特的、虚拟的平台,网民可以就关心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意志展开自由的讨论,实现现实政治生活中难以达到或者成本很高的参政议政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广泛性和有效性。[4]张伟.社会管理创新读本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81-182.中国网民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将利益诉求信息表达出来,并形成一种合力,这就使得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的构成中,也占有不可小视的比例。“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占全部事件的30%”[1]万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242.这说明,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正确处理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最初介入群体性事件研究大多是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其所关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对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一些相关论文与著作体现了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比如李忠信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杨和德的《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胡关禄、林维业的《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我国重大突发事件解析》 (朱力,2009)等等。

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开始从政治学、法学、哲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术领域对其展开研究,以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他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性质、起因、社会功能、防治措施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其中许多化解群体性事件行之有效的原则和措施被逐步纳入政策法规体系,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的通知》(199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2004);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2005);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论文方面,从现有文献看,国内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行动的专门研究,始于2003 年徐乃龙《群体性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及其对策》一文。该论文从互联网的技术传播特征出发,探讨了互联网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负面影响。杨久华的《试论当前我国的网络群体事件及其治理思考》(2009)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苏州大学的王扩建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特性、成因及对策》(2009)中从宏观方面对网络群体事件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网络群体事件的形成主要有三方面原因:1.外在诱因——网络特性,这主要指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交互性、覆盖面广等特性。2.内在机理——求实与追责,即人们普遍具有追求事情真相、追究公共事务具体责任的渴望。3.本质特性——制度供给不足,这主要指随着私人领域的不断扩大,现实体制与个人诉求之间存在的矛盾也随之加深。朱肖维的《混合网络环境下网络集群行为的实证研究》(2010)认为网络集群行为的产生有着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个体诱发原因,这种诱发原因的本身性质和状况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一定的时机出现;再就是社会心理原因,这种社会心理原因往往由社会变革中的失误以及错误的舆论导向引起,广泛地潜藏于社会成员的意识之中,形成一种不满、牢骚、失望等心理状态,很容易在一定条件下积聚、爆发。汤志伟、陈萌在《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的实证研究》(2012)中,据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模型提出了理论假设,采用问卷调查和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其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研究,构建了网络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模型。结果表明,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结构性诱因、结构性紧张与怨恨、普遍情绪和共同信念、触发因素、行动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均具有显著影响。

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总体上看,研究理论比较匮乏,由于国内仍缺乏相关研究理论,当前我国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主要是从传播学、新闻学等学科的理论展开。而真正从社会学角度去论述这个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另外,大多数研究还是停留在个案研究的高度,没有站在将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社会事实”的层面上进行研究。其次,研究的议题比较单一。多数研究致力于网民特点、互联网的功能、具体的对策。

本文的理论创新性在于,在已有的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传播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和社会管理领域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多重剖析,探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应对,从而对相关学科和领域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这种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于理解和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现实价值。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西方社会学家把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合行为”或“集群行为”等,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戴维·波普诺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2][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下册)[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566-567.尹恩·罗伯逊也认为,“集体行为是指大批人相对的自发的和无结构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方式。[1][美]伊恩·罗伯逊.现代西方社会学[M].赵明华等,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765.

在中国,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对集体行为的一种中国特色式解读,带有政治色彩。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直到2004年,作为社会性含义的“群体性事件”概念才出现,并以官方文件《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形式加以确认。[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文件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从社会学视角来看,这一定义更接近集群行动的概念,这类事件并不是一种正式组织发动的,但通常有较为明确或特定的、具体的目的,由群众自发行动,具体表现形式有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罢工、静坐请愿等,严重的会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形成冲击。我国青年学者龚维斌对群体性事件做了如下比较权威的学术界定:“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人们的利益或相关诉求不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引发的部分群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程度对峙状态的事件。群体性事件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民法的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件,它不同于政治动乱、敌对状态等需要通过战争、暴力手段来解决的事件。”[3]龚维斌.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 [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168-169.

根据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课题组2003年的研究,中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有关城市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城市中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拖欠工资和养老金、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地方性乱摊派或乱收费、干部腐败、供水供暖、供电供气、城市拆迁安置、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关农村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指农村由于土地纠纷、农民负担过重、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冲突;涉及民族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中国各民族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因利益关系、生活习俗等原因而引起的冲突,并由此引发涉及民族问题的群体性事件;涉及宗教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由于宗教信仰、宗教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关于宗教问题的矛盾冲突;涉及金融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因为非法集资和金融风波等因素造成严重危害相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具有如下特点:数量不断增加,问题更加复杂,对抗性增加,聚合性风险加大,解决难度加大[4]龚维斌.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 [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169-172.。无论哪种群体性事件,其共性的成因都包含了利益表达和实现诉求的不通畅:“民意受阻的直接后果就是公众在制度之外寻求愿望表达的渠道,通过大规模集会、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集体上访、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等过激方式向政府施压。现在部分群众形成了遇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意识,进一步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还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的对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人民内部矛盾有可能转化成敌我矛盾。”[5]张伟.社会管理创新读本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7.

从广义上讲,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关注和参与讨论的事件,如2012年中国网络上发生的“表哥”事件,“常艳”十二万言“言情录”事件,2013年初发生的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与人醉酒后轮奸某女子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造成了一定的网络群体压力,对现实中的该事件后果产生了一定影响:“表哥”被开除党籍,“言情录”的主角衣俊卿被免去中央编译局局长的职务。从狭义上讲,“网络群体性事件特指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呼应,乃至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6]张伟.社会管理创新读本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83.本文在狭义上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公民基于利益诉求的集群行动:网络中的群体是一种自发的、无组织的“群体”,这种“群体”由于某种现象或某种事件触动自身利益(直接或间接利益)而集群在一起,以情绪发泄为主要情感特征,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与一般的群体事件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场域出现了变化,既有单纯网络内部形态,也有网络和现实交融形态,还有网络向现实转变形态。换言之,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单纯由网络引发的冲突事件,也有现实事件通过网络手段传播使事态扩大化的冲突事件,并以后者居多。“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发源于一些全国性的、访问和在线人数密集的论坛、社交网站及博客。传播方式主要是论坛、博客、微博发帖,然后帖子通过被其他论坛博客转载,或者通过及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从而引起其他网民的高度关注,引发大规模的响应。”[7]张伟.社会管理创新读本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83.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过程来看,参与主体有现实中的公民,“虚拟”中的网民甚至有具有破坏目的的谣言散播者;从参与客体来看,有舆论领导精英、媒体、政府部门等。而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本质特征是利益需求的多样性、根本性与层次性。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通过集群行动是一种需求的满足,而最根本的是利益的诉求,集群行动主体的目的往往是将触动其利益的问题通过网络裂变式传播曝光于公众视野,以求舆论支持,对既得利益者施加压力,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间接触发事件扩大化的因素还有政府与媒体参与处理事态的有些方式违背了部分群体或个人的利益,不能有效地平息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如下特点:网络传播速度快,容易升级;重大社会公共问题、主要矛盾是事件关注的热点;爆发点不确定,变体事件和本体事件可能出现非关联性;参与者的理性与非理性心理因素并存。“2009年以来,‘躲猫猫’、跨省追捕、邓玉娇案、开胸验肺、天价捞尸、钓鱼执法、杭州飙车案等,都是首先通过网络引起社会反响,最后演变成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其中,有的属于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中是群体性事件,网络上也讨论得不亦乐乎,互相声援,互相印证;也有的属于现实诱发型,呈现出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联动、相互影响加剧等新特点。”[1]万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241.

二、从政治学角度解读网络群体性事件

政治学理论主张: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是人类政治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群体性事件无疑表达了一种网络民主政治的诉求,是政治建设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角度和内容。网络民主是政治民主的一种当代形式,网络民主的发展将会塑造出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社会成员对一定政治体系的基本看法、态度、情感模式。网络民主会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培育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有助于塑造公民的政治人格。

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民主政治要求公民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换言之,没有公民普遍参与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从这一角度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能力的体现,应该对此加以重视,从中分析出现代民主政治的积极元素。“现在,互联网络在全球迅速扩张,无数的个人和组织成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或兼而有之。网络世界几乎涵盖了现实社会的所有领域,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也为公民政治参与创造了新的渠道与空间。公民政治参与无论是在主观意义上还是在客观可能上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郭明飞.网络发展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70.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决策过程的活动,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普遍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个人或集体的意愿、从而影响国家政治决策过程的政治行为。对照上述概念,网络群体性事件不能构成有序的政治参与,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来提出积极的应对方案。另外,在分析政治参与主体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网民的概念和公民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在法律上,公民是指具有一定国籍、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政治上,公民指具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权利的人。在网络时代,政治参与主体既可以是传统意义上实名的公民,也可能是现代意义上匿名、虚拟的“网民”。“从严格意义上说,至少在目前,网民并不完全具有确切的法律意义,网民在网络上的参政身份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客观存在,不能忽视网民在网络上,或者利用网络参与政治活动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时代政治参与主体更具有复杂性和隐秘性。”[3]李斌.网络政治学导论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48.

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政治发展而言,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可以强化群众参与舆论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政策的制订;但在另一方面,网络群体性事件容易被心怀恶意之人利用,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传播一些不实报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未来一个时期,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成为一种主导形式,引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张伟.社会管理创新读本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83.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以引导和培育为主,把互联网作为扩大公民社会参与、推动民主建设的重要手段,发挥其积极的政治作用;做好政府的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巩固执政基础;尊重网络传播规律,提高引导网络舆论的能力。

三、从传播学角度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应对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现实中互不相识的人们为什么会在网络中参与或发动集群行动?参与者如何维持追求目标一致的集群行动?这是需要追问的重要传播学问题。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就是发生场域的特性,网络为群众“去个性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所谓“去个性化”最早是费斯廷格、奥尔伯特和纽科姆等人提出,他们认为群体在某种情况下会使其成员似乎感觉到自己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并丧失了他们的个人身份。[5]时蓉华.社会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515.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金巴尔多(P.G.Zimbardo)认为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匿名性,二是责任模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网络这一个虚拟、匿名的场所,为去个性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网络中,当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现实中是谁,个体就会毫无顾忌地做出一些现实中自己不可能做出的行为。再加上“法不责众”的观念使他们意识到,在网络中的“摇旗呐喊”是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说到:“当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处于孤零零的单独个体的时候,他知道必须要对自己本能行为加以控制。”但在网络传播介质特性的催化下,群体的行为异于常态也就不足为奇了。

网络情境的不确定性成为谣言滋生的温床,谣言的产生既有有意捏造也有“三人成虎”的裂变传播,这都会对网络中的群众心理产生影响,当对事态无法定论时,人们会做出各种猜测或归因,传播者又会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将其“合理化”,谣言就在传播中不断成为“定论”,这不仅加剧了群体情绪也更催化集群行动的恶化。例如:本已逐渐归于平静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1]李天一,李双江之子,2011年9月14日下午,李双江对其子李天一打人事件做出处理回应后,事件中受伤夫妇与李、苏二人家长会面,双方达成和解。2012年9月19日,李天一被解除教养,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轮奸案被刑事拘留。在2013年2月25日因为一条微博再掀波澜,25日 17点39分,一个名为“杜歌微博”的网友在其微博中发帖称“内部透露”,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微博中还透露了和解的条件:“经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消息一出,引起网友疯狂转发,截至25日21时,仅该条微博的转发量就已过万,传言瞬间引爆网络,尽管律师和警方很快辟谣,愤怒的网友仍纷纷将矛头指向“官二代”、“星二代”、“富二代”等特权人群,事件转向“特权害人还是教育不当”的大讨论。

为尽快平息网络群体性事件、根本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凸显的矛盾,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疏导治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含群体性网络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理想的传播模式应该遵循如下传播原则:时效性、透明性、主动性。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掌握主动权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媒体在第一时间将真相告诉受众,能起到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作用。“新闻讲究的是新,要求的是快。只要不违反纪律、道德,不涉及保密,不伤害社会和个体,不引起消极后果,就应立足于抢,先声夺人。要采取‘先发制人’策略,尤其是对那些可能会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突发事件,一定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抢先作出反应和报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要“按照正视而不惧怕、突出公众利益、突出政府权威、作最坏打算争取最好结果的原则,确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舆论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2]朱力,韩勇,乔晓征.我国重大突发事件解析[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304-305.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需要做到:迅速回应,平等对话;信息透明,阻止谣言。

(一)打破群体认同的壁垒边界——迅速回应,平等对话

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刚开始卷入的人并不多,产生的集群情绪还不是非常强烈,但在这段时间里,围观群众会越集越多,随之而来的是群体认同和群体情绪愈演愈烈,参与者在网络中的言辞会更加具有攻击性,参与者和旁观者将所有参与者和旁观者看成内群体,而把特殊利益群体或党政机关当成外群体,如果外群体在事态初期阶段迅速回应,平等对话,对参与者合理的诉求和愤懑的情绪表示理解,对其工作人员的不妥做法致歉,通过改变社会比较的参照体系,改变社会互动的情境,就可以大大降低彼此对立的群体认同,将党政机关和群众形成同一战线的新的群体认同。“求同存异”是打破群体认同的关键所在。

(二)打破群体认同的壁垒边界——信息透明,阻止谣言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要平息群体情绪的扩大化是疏导工作的最大瓶颈,很多群众对党政机关的权威信任度很低,都持观望之势,如果这时“官方”做到信息透明,控制好沟通的尺度,掌握信息沟通的主动权,可以使情境中很多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同时,网络中放大集群情绪的谣言如何做到“防、疏、堵”是很大的障碍,硬性阻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是不切实际的,现代信息技术愈加发达,为谣言传播更是不断催化,政府部门不可能花费大成本追查谣言来源,更不可能垄断所有现代通信技术,我们更愿看到政府的信息透明公开化,消除谣言产生及传播的所需条件。政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注意,要有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布有关事实,强化信息的权威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与国家机密冲突的前提下,不断公布新调查事实,以正视听。

同时,充分发挥议程设置功能、意见领袖的作用,形成良好的传播生态环境,联合传统媒体,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地回应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是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正确路径。

“由于现行网络规范与制度还不完善,对网群事件监管还存在空白。网络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问题,网络法规建设滞后,缺乏对网群事件的有效监管。相关法律的空白不仅使网民群体和个体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而且也使得已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加大。”[3]万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42.所以,在完善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方面也应该加大力度,要做到依法加强网络管理,打击非法网站,把网络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作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阵地。同时,要兼顾保护广大网民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当然,网络社会说到底是现实社会的缩影。所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大都有一定的现实背景。所以,消除网络不稳定因素,根本上还是要搞好政府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本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多措并举,从源头上消除产生社会危机的土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尤其要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无论是在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中,都要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的可能,避免引发社会矛盾。”[1]

四、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

社会学中经典的社会冲突论、社会群体理论和功能论是认识和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社会学视角。

(一)社会冲突论视阈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根源。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绝对公平,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因为利益矛盾(或显或隐)是引发冲突的根结所在。从广义来看,对冲突的理解有很多,从1907年“社会冲突”的概念提出,以后的齐美尔(G.Simmel,1858-1918)、马克思·韦伯(M.Weber,1864-1920)、科塞(L.A.Coser,1913- )、达伦多夫(R.Dahrendorf,1929- )等学者都为冲突论做出了重要贡献。齐美尔认为冲突是社会互动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社会互动的形式,冲突永远存在,不会消亡,也谈不到对社会的有利与否。只要有人群,就会有种种社会差异,也就会有社会冲突。人们难免不陷人冲突,有时还会渴望冲突。[2]小罗宾·威廉斯认为,“冲突是一方企图剥夺、控制、伤害或消灭另一方并与另一方的意志相对抗的互动;真正的冲突是一场战斗,其目标是限制、压制、消灭,否则将受到对方的伤害;在复杂的现实世界中,有些公开的斗争是依据规则进行而且目标有限,这时对抗行为的首要目标可能是为了胜利而不是伤害对手,这种冲突通常也被称为博弈[3]。

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是利益冲突,表现形式是利益的博弈,是冲突双方对抗性互动过程。[4]现实生活中,人们有对需求对象不能满足的苦恼,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集体之间等),还有不同具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政治、经济、文化利益之间等),这些都凸显了我国利益的矛盾多样性,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化,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各阶层迅速分化,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弱势群体的不断产生加剧了社会各层利益关系的紧张与摩擦,进一步催化了人们对社会的愤懑与仇视情绪。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网民增长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阶段,互联网在易转化人群和发达地区居民中的普及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网络、手机等媒介作为弱势群体的有力武器发挥着强效的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博弈双方在网络及手机等新媒体媒介平台进行着思想和行为上的对抗性互动。例如,2009年十大网络舆情事件之一“邓玉娇案”的发展过程中,传统媒体作为信息的来源,最早关注此案,并且随着传统媒体报道到网络的延伸,形成媒体间的议程互动,通过BBS上网民的热烈参与,博客中意见领袖的舆情引导,使网民声援转化为现实力量,这股强大的舆情力量最终也作用于政府和相关组织。

从冲突的表现方式看,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现实性利益冲突和非现实性间接利益冲突。现实性利益冲突是由于利益主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或追求的目标没有达成,冲突是获得现实性利益的手段。非现实性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情绪紧张状态的释放,不是以获得某种现实性利益为目的,冲突本身是目的。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以利益为本质追求的利益主体,大多表现为现实性利益冲突,其目标明确,为获特定结果与自身需求,现实性利益多为经济利益。齐美尔认为目标越清晰,战斗性的手段运用就越少,类似于讨价还价与妥协手段就越有可能被用来实现群体的客观目标[5]。可以看出现实性利益冲突是具有可调和性的,矛盾得以控制的方法是利益诉求的满足,调和方式更导向利益的博弈与谈判。

非现实性间接利益冲突是紧张状态释放的需求,源于利益的相对剥夺与受挫,情绪上的发泄与不满。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利益是一种与一定社会地位相联系的、对地位占有者行为取向的某种期待形式[6],他强调,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占有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在权威结构中的支配角色始终以一种强权压制被支配角色,剥夺他们的利益。对这种压制和剥夺,被支配角色必然会起而反之。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压制造成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平等。照此理解,网络群体性事件表现出的非现实性间接利益冲突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利益主体心理失衡。

相对剥夺感的潜在增长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另一种呈现状态。在现阶段,由于新旧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贫富差距、教育卫生、权力异化等一系列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引起了民众心理的失衡。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安全的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不仅对人当前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产生影响,还是其未来人生观强有力的决定因素。这种安全感客观来讲是对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基本生存权利的追求,当这些应得的权利无法得到满足,安全感就会剥离。从个体的社会心理深层次讲,这些心理失衡突出地表现为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最早由美国学者S·A·斯托弗提出,其后经R.K.默顿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简单些说,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总有意无意地与其他人做比较。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对生活的满意程度并不依据现实客观的标准衡量,而是通过与周围人作比较来判断评价自己的生活状态,参照系的选择可以是周围的亲朋、同事或特定的社会群体,也可能是自己过去的状况或未来的期望。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在民众中仍然对社会充满不满,“仇官”“仇富”“我不幸福”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这种相对剥夺感会引起负面情绪的发生,表现为愤怒、怨恨等。这些负面的情绪又会影响个体的态度与行为,会造成多种后果,如压抑、自卑、引起暴力行动。当然,相对剥夺感的增强并不代表一定会产生攻击行为,改变参照系或激励自己更加努力的做法会使群众主体产生满足感,相对剥夺也会随之消失,但不可忽视的是,相对剥夺感是群众参与集群行动,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隐性因素。

(二)群体理论视阈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群体认同是社会认同在集群行动中的突出体现。每个社会成员都会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在社会中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身份,如果社会成员认定了他人的社会身份与自己有相同的特质,那么就会对其产生群体归属感。研究表明,在不同情境下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比较,选择与当前情境下最符合自己特质的群体进行归属,被称为内群体,将其他不属于内群体的他人归为外群体。那么,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与围观者都会自动地被认为是内群体的成员,而特殊利益群体如党政机关则是对立的外群体。一旦群体认同凸显,群体成员便会倾向将自己所在群体与外群体比较,当内群体中的社会成员个体相对剥夺感减弱,那么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增强,而群体认同进一步强化,更可能引发改变本群体不利地位的集群行动。

对于内群体中的社会成员们互相传达着尊敬、鼓励、亲切的正性情绪,而对于外群体则怀有愤懑、敌对、厌恶的情绪,研究表明,群体情绪及其一致程度取决于成员对其群体的认同程度。具体到网络群体性事件:“房叔房婶、房多多”等一系列在网络中被诟病的背后就是不同阶层、群体的固化,群际间的比较已达到白热化,对腐败的痛恨,对社会制度漏洞的愤懑,情绪化的批评已经严重影响到对整个党政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认知与评价,群体情绪的集聚在短时间很难改变。

(三)功能论视阈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事件的冲突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两方面。科塞认为不涉及社会核心价值理念、不涉及阶级对抗性的冲突,其强度与烈度会较低,一个充满不协调因素的系统,才会使社会充满活力,因此,冲突在社会系统中具有整合作用,是僵硬的社会结构的润滑剂,它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具有维护社会系统的正功能[1]。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某些对特殊群体不满的表达,对当地基层政府不合理政策的质疑,揭露官僚主义作风、腐败现象等情绪的释放,能够警醒当权者,促使当地存在的社会问题合理的解决,因而可以规避更大的社会矛盾与动荡。但恶性网络群体性事件引起的社会冲突的负功能也是明显的,“政治性的社会冲突直接地冲击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冲击了政权的合法性;经济性冲突会损耗大量的个人资源、集体资源与社会资源,加大了社会发展的社会成本”[2]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J].学海,2009,(1).,此外,冲突的剧烈化会使各个阶层、群体固化,一旦群体意识与隔离感无法打破,建立起敌对群体的壁垒,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会失守,不稳定的幼芽会深深扎根于国家稳定发展的土壤中。在这层意义上讲,消极功能不可忽视。

信任不仅是个体的道德,更是一种社会机制。社会学家卢曼在《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一书中曾指出:信任总是与关键性的抉择有关,背信弃义所造成的损害,大于从被证明为适当的信任表示中将要获得的益处。信任与不信任是累积性的,对受信任者的熟悉无疑是一个关键因素。当前的社会形势下,社会重构,熟人社会已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信任感缺失严重,信任危机弥散在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不仅存在于不同人群、阶层和行业之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每个社会细胞内部。中国社科院于2013年1月7日在北京发布《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社会心态蓝皮书》)。蓝皮书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低于60分的及格线,蓝皮书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居民进行的社会信任调查显示,社会总体信任程度得分为59.7分,其中,对社会信任总体情况持肯定态度并表示“非常信任”的占3.9%,表示“比较信任”和“一般”的占49.3%和35.6%。与上一年调查相比,北京和上海的社会信任程度都有较大下降,只有广州略有上升。蓝皮书分析,中国社会信任水平下降,原因可能来自频发的公共事件,冲击了市民对社会的诚信感受。信任感丧失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就是会直接引发冲突或强化冲突的强度与烈度,这既是民众对公权力信任度缺失的体现,也会强化这种信任度缺失,从而进一步动摇国家系统的权威性。“近年来,网群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对各级政府社会响应能力和应急能力的重要挑战。尽管这些事件本身的起因往往并不大,但由于网络的及时放大效应,再加上一些基层部门应对不及时、不科学、不主动,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恶意炒作,往往容易造成处置被动、降低政府公信力的后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1]

网络群体性事件多数或根本的原因是与利益冲突相关的社会机制的分配不公,目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切实

[1] 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J].学海,2009,(1).解决利益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悬殊、社会不公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消除导致利益冲突和心理失衡的基础。为此,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均衡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围绕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加快建立健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保障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利益补偿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拆迁、环境保护、土地征收征用、食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从体制上补漏洞,加大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并且要建立“安全阀机制”,正如科塞所言,安全阀机制可以使社会不满情绪得到发泄。民意如水,能疏不能堵。因此应疏通民意表达渠道,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及时释放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不可忽视的是积极调动社会的力量,发展各类团体与社会中间组织,建立风险和冲突的缓冲地带,让社会组织及团体发挥沟通政府和公民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五、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建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应对机制

社会管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关键取决于社会的概念。广义的社会管理指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包括对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社会子系统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管理。这里,社会是“大社会”的概念,与自然相对应,和民族国家的范围重合,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子系统在内。狭义的社会管理侧重于社会子系统的管理。例如,王彦斌教授在如下的意义上使用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是指在一定共同价值观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其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及社会效率”。[2网络群体性事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是社会管理的对象之一。如何预防、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答案是多方面的。

首先,建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是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必然要求。从政策过程方面来看,利益表达机制、民意诉求的表达与征集机制是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要条件、重要条件。其中,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表达机制的建立。如果这种机制缺乏,网络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传统上,诉求表达机制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各级信访部门负责。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原有的信访工作机制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信访部门只是被动地接受民意诉求,通常交给各职能部门办理,信访办只起专办、督办作用。尽管多数情况下各职能部门也安排有兼职的信访干部,但信访部门或信访人员并无权利或责任去落实化解问题,容易形成收集到的民意诉求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没有反馈。长此以往,信访部门也就成了一个工作摆设。此外,信访部门没有联合多部门办公的权力,只是一个信息上达机关,群众解决问题往往要跑好几家职能部门,在部门职责不清晰的情况下,职能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倒会使矛盾激化。为此,民意诉求表达和征集的组织机构建设必须能够使信访部门与具有问责权力、联合多部门办公权力的部门结合,才能够使民意诉求真正得到有效处理”。[3]王彦斌.社会管理的共构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51-252.

在现实层面,与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同等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或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然要求。

其次,要主动引导舆论,不要等在网络上把群体性事件炒作起来了才被动应对。未雨绸缪是上策。“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适应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挑战,认真研究媒体规律特别是互联网规律,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和网上舆论,特别是不能埋怨、抵触媒体监督,不能寄希望于压着媒体不报,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技术手段删除网上的负面言论。”[4]龚维斌.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 [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178.

在适度原则方面,网络舆论引导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管理要做到松紧适度:既尊重民意又要避免被“民意”所裹挟。

结论与讨论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多重原因,其应对的路径也是多角度的。揭示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多重原因,在相应领域、学科找到相应的应对路径,并将多种路径结合起来,是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社会病”的良方。有效、正确地预防和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取决于党和政府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主体能否打破群体认同的壁垒边界,做到迅速回应,平等对话,信息透明,阻止谣言。而最根本的在于构建和完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消除利益冲突与心理失衡的生成基础。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及解决机制,根源于现实,表现于网络,最终解决于现实。限于篇幅,本文对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未做展开论述。

对社会公义的普遍要求,正逐渐成为凝聚各阶层联动的共同努力,冲击着传统的社会管理和政治参与模式。网络公民参与对社会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网络公民参与体现出建立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现代社会资本的增加,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表现之一,催化中国迫切需要的民主进程。只有壮大本义的社会力量,协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目标,充分发展公民的民主态度和心智、认识、表达和协调他们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对此内容,拟在将来再做展开论述。

*冯波,女,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社会学系系主任,教授。

** 赵璐,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专业2010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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