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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B社区为例

2013-04-07

关键词:客体民族团结居民

杨 敏

(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各个民族混住在同一个城市社区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各民族间的交往不可避免。因居民的民族构成、文化程度、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导致城市社区居民的同质性降低,异质性特征明显。在这样一个异质性较高的城市社区生活,每个民族的成员在与其他民族成员交往时,必须首先了解并尊重对方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民族文化,在此基础上互相信任、友好往来,这样才能加强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不仅需要各族人民发挥自觉意识指导个人做出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更需要城市社区这一基层的社会管理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广泛展开对社区工作人员和辖区内各族居民有关民族团结知识的教育,筑起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防线。可见,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内涵

1.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涵义。

自2010年2月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指出: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同时,该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还规定: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1]可见,社区作为城市最重要的基层组织之一,承担着民族团结教育的责任,社区民族团结教育是在社区范围内开展的民族团结教育,是民族团结教育与社区的有效结合。

2.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主体。

教育是传播知识和技能、传递文化价值观念的手段,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教育的作用是促成人的社会化,任何有价值的知识和技能的传递都属于教育的范畴。因此,从宽泛意义上讲,任何有助于人们知识的增进和技能的提高的传递活动都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教育”活动或“教育”行为。[2]可见,民族团结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活动与教育行为,但不是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传递活动,而是一种政治思想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政治观教育,是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和谐社区与和谐社会,进而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为政治服务的一种特殊教育活动。社区民族团结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活动,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有其特定的教育主体、客体和教育价值。

主体是哲学范畴内的基本概念。苏联《大百科全书》指出,“主体(源出于拉丁语Subjectus--放在下面的,作为基础的,由Sub--在下面和jacio--投下,奠基构成)是指对象实践活动和认识的承担者(个人或社会集团),是以客体为目标的能动性的根源。”[3]国内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分为实质主体和实践主体,前者指国家等群体组织,后者指承担具体教育任务的实践的、能动的和现实的人,“代表所在组织担负思想政治教育职能的人—思想政治教育者自然是教育的主体。”[4]可见,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主体主要包括国家领导人、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基层组织工作者、学校老师、中共党员等各行各业能够承担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人。当然,社区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社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主体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基本一致,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实践主体是指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3.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客体。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就是作为对象的一切存在物,是指“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并反过来制约主体活动的外界对象”。[5]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也可以称之为教育对象、受教育者,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的接受知识传授和思想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如每一个社会人、社区居民、大学生等。需要强调的是,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客体应包括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由于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道德水平和政治素养直接影响指向教育客体的教育效果,所以还必须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而此时社区工作人员就变成了教育客体,教育主体一般是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干部。可见,社区工作人员既可以是教育主体,也可以是教育客体,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他们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干部教育,或者向思想觉悟较高的社区居民学习时,他们是教育的客体;当他们对社区居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时,他们又是教育的主体。

4.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价值。

教育价值是指教育这一事物、现象对其他事物、现象所具有的某种意义,这种意义是通过教育对社会、对人所起的作用体现出来的。通俗地讲,教育价值就是教育对社会和人的用处。[6]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价值在于通过民族团结教育这一活动,使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完成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从而更好地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和责任,践行民族团结的行为,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二 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1.B社区基本概况。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片区管委会B社区,是一个典型的以少数民族居民为主的社区,主要的少数民族居民为维吾尔族。现居住有维、汉、回、锡伯、蒙、柯尔克孜、哈萨克等11个民族,共1204户,3455人,其中少数民族990户,2764人,占总数的80%;维吾尔族889户,2574人,占少数民族总人数的88.9%;汉族214户,691人,占总数的20%。常住人口784户,1865人,流动人口420户,1590人,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407户,1519人,占流动人口总数的95.5%。低保户、残疾人和贫困人口近500人。此外,社区辖区内有一座清真寺,还有一片1.65万平方米待拆迁的棚户区,主要居住着维吾尔族流动人口。①

总体看来,B社区是一个社情比较复杂的社区:社区宗教氛围浓厚,以少数民族居民为主,流动人口居多,社区内居民的文化程度较低,生活水平较低,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这就凸显了该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也预示着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2.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所取得的成绩。

B社区是天山区团结路片区管委会所辖14个社区中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最突出的社区。多年来该社区积极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并做了相关的舆论宣传工作。B社区党支部曾被评为2009-2010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该社区于2010年5月被评为天山区民族团结模范集体,社区书记QSZ同志也被评为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

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传统形式是举办有关民族团结的画展、文艺演出、专题讲座、千人宣讲团进社区、民族团结典型事迹报告、民族团结教育月等活动,并通过横幅、大字报、墙报和宣传栏等宣传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势力等有关民族团结的相关知识。该社区创新的民族团结教育形式及活动有:每年4月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的扫墓踏青活动;2010年与新疆实验中学共同建立的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社会实践基地;2012年5月开始开展并将一直持续的民族团结“认亲”活动②;与市群艺馆、新疆农业大学计算机学院、乌鲁木齐市文体局等共建单位合作开展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B社区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上不仅注重实干,而且强调宣传,认为本社区所提倡的民族团结和为之开展的各项创新活动,只有通过广泛有效地宣传,才能让更多的社区学习,让广大市民学习,才能起到很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打破“民族团结教育只是在民族社区开展的活动”这一传统观念,使民族团结教育成为一种全民性的教育活动,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奠定基础。该社区开展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曾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如乌鲁木齐在线、乌鲁木齐晚报、乌鲁木齐晨报、乌鲁木齐人民广播电台(FM1007)等都有相关新闻报道。

3.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存在的问题。

(1)社区情况复杂,民族团结教育面临一定挑战。

在肯定B社区所取得的突出成绩时,也应看到,该社区民族团结教育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上所说,B社区是一个社情较为复杂的社区,在这里居住着11个民族的居民。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多,流动人口多,宗教氛围浓厚,棚户区面积较大,社区管理难度较大,社区事务纷繁复杂。正是由于这一复杂的社情,社区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解决社区民生问题,如社区卫生、治安、稳定、流动人口管理、棚户区改造、宗教事务管理等。社区民族团结教育需要和社区民生、社区维稳、社区宗教事务相结合,这在无形中加大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所以社区用于民族团结教育的时间较为缺乏,民族团结教育一般是应急性的教育,而不是经常性的教育。

(2)社区硬件设施不齐全,阻碍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社区硬件设施不齐全主要表现在社区缺乏用于专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场地。民族关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和作用、影响的关系,可见民族交往是民族关系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是社区各族居民交往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通过共同参与活动,能增进各族居民的了解、信任与感情,建立和谐的社区民族关系。B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较其他社区薄弱,没有可供各族居民活动的文化广场,只在一两栋楼之间有很少的健身器材。社区办公楼内有一个简陋的文化活动室,但尚未启用。而社区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一般是在社区老居民家的葡萄架下开展,或是租借驻区单位的会议室。目前社区办公楼仍然是租用居民住宅楼,虽然面积约570平方米,已经达到了社区办公室建设标准,但除去社区各部门办公室、图书室、文化活动室、老年活动室、食堂、值班室外,所剩无几。因此,没有专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民族团结教育的活动场地,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开展。

(3)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主体存在一定的问题。

社区工作人员是从事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主体,在整个民族团结教育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而社区党支部是民族团结教育主体的重中之重,起到核心领导作用。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主体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社区党支部未能起到核心领导作用,二是社区工作人员匮乏,三是部分社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B社区成立了一个党支部,但整个党支部在册党员仅9名,其中社区工作人员中只有1名党员,而居民党员中的大多数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流动党员。③这一特殊情况在客观上限制了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开展及社区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的有效发挥。该社区共有36名工作人员,而天山区赛东社区工作人员共有95名,两个社区相差甚远,但B社区本身又是一个民族社区,是天山区重点社区之一,因此需要更多的社区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服务。而目前社区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加之B社区本身情况就较为复杂特殊,致使社区部分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因此社区没有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职人员,一般社区书记、主任和副主任承担了整个社区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B社区90%的工作人员为少数民族,部分工作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双语能力不高,专业素质、道德水平和政治素养不过硬,缺乏工作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4)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客体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是民族团结教育的客体,而后者是民族团结教育最主要的指向客体。B社区以少数民族居民为主,居民生活水平较低,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社区居民以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如何提高生活水平为主要关注点,对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参与不足。居民文化程度较低,双语水平较低,导致文化和语言成为社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要障碍。

B社区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客体的覆盖面不广。虽然该社区积极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形式,举办了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但这些活动并不是指向全体社区居民,而是固定地挑选一些居民参与活动,如妇女、孤寡老人、低保户和困难户等,而疏漏另一些居民的参与,比如流动人口、居民中的知识精英和男性居民等,使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基本成了“妇女事业”和“老年人事业”。如社区流动人口占社区总人口的比例较大,而这一类群体多来自南疆农村地区,文化程度较低,思想意识较为薄弱,很容易受到各种反动思想意识的左右。社区吸毒人员、刑满释放的“危安”人员和重点管控户也较多。由于上述群体是社区安全的最大隐患,本应该成为社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对象,但据笔者了解,社区主要通过“四清四知四掌握”大清查、排查、入户等方式了解他们的身份,对此类人群进行管控,但并没有专门针对这几类特殊群体开展专门且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使他们成为被疏忽的一类。

此外,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基层社区重行政工作、轻民族团结教育,未能将社区服务与民族团结教育有效结合的现象明显。社区尚且没有充分调动有效的社会资源,与驻区单位密切配合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这也是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存在的问题。

三 加强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对策建议

B社区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享誉整个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对该区各社区产生了极大的正面影响,成为各个社区争相学习的榜样。但理应看到,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民族团结教育的价值实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笔者根据调研所了解到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仅供学术参考。

1.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B社区是2009年乌鲁木齐市确定的100个重点社区之一。该社区情况复杂、党建基础薄弱、社区工作繁多但工作效率明显滞后等特征决定了社区工作人员数量的客观需求。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对边远艰苦复杂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给予特殊关注、特殊指导、采取特殊倾斜的要求,根据B社区各部门亟需人才,特别是党建服务站需要中共党员协助社区书记开展工作的要求,上级部门仍需加强B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进社区,特别是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为各个岗位配备有能力、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2.增加社区的活动经费。

适度增加社区的活动经费,用于社区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等。社区举办各类民族团结教育相关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资金支持;社区文化广场、活动中心、健身器材、老年活动室、电影放映机等建设也需要倚赖大量的资金投入;举办各种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上级部门仍需适度增加基层社区的活动经费,简化经费申请的纷繁程序,促使各类活动顺利开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上级各部门需建立行之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政策在基层社区落实,变应急性教育为经常性教育。社区本身也可以建立一些基本的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与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和评优等挂钩,改变社区民族团结教育仅由书记、副书记、主任和副主任四人“挑大梁”的局面,扩大民族团结教育的主体,使每一名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教育主体的重要作用。

4.扩大民族团结教育客体的覆盖面。

社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时,应提前做好活动实施方案计划,并充分利用社区包片责任人对社区居民的了解,发挥包片责任人的亲民优势,号召全社区居民参与到民族团结教育的活动中来,努力扩大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客体。这样能有效改变社区民族团结教育面临“妇女事业”和“老年人事业”的尴尬局面,使整个社区的居民群众都真正地成为社区民族团结教育的客体,最终将民族团结教育变为一种全民性的教育活动。

5.充分协调各类社会资源。

社区干部不仅要做好与辖区内各驻区单位的协商工作,充分调动辖区内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而且要发挥领袖作用,尽可能地与社区外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有效地调动社区外的一些社会资源,共同举办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各类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为社区民族团结教育服务。

四 结语

总之,城市社区作为城市最基层的单位,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社区稳定与否直接关乎城市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因此,在城市化背景下加强城市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对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首府、推进新疆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乌鲁木齐B社区民族团结教育已经取得显著成绩,其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非常明显,为乌鲁木齐市其他社区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借鉴经验。但同时,B社区仍需继续推陈出新、总结经验,加大民族团结教育的宣传力度,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活动形式,变应急性教育为经常性教育与全民性教育,从而实现民族团结教育价值的最大化。

注释

①③数据来源于B社区台账。

②本人在调研期间,亲自参与了B社区民族团结“认亲”活动策划、实施和总结全过程。此次活动影响很大,在星岛环球网、乌鲁木齐晚报、乌鲁木齐人民广播电台(FM1007)、红山论坛上均有相关新闻报道。该活动主要是通过社区工作人员把社区各族居民中的困难户、低保户、残疾人、“三无”人员、孤寡老人等认作自己的亲人,结对认亲的工作人员和居民是不同的民族,比如汉族工作人员认了一位维吾尔族的亲人,回族工作人员认了一位汉族居民。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到社区来,或者前往居民家中看望他们,及时了解居民生活困难,是一种将社区服务与民族团结教育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1]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EB/OL].2011 -09 -16.http://www.xjedu.gov.cn/rdzt/zcfg/flfg/dfxfg/2011/44327.htm.

[2]郑杭生.民族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8.

[3]转引自田祚雄.世纪之交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素质的反思与前瞻[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4]李合亮.解析与建构:当代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哲学反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8):56.

[5]齐振海,袁贵仁.哲学中的主体和客体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17.

[6]王汉澜,马平.浅谈教育的价值[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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