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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责任

2013-04-06易新涛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遗产工业价值

易新涛, 叶 均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工业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于传承工业文明、保持和彰显城市的文化底蕴和特色、增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软实力”,以至于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现实中,在城市快速改造和产业更新的冲击下,大量有价值的工业遗产遭到破坏,甚至消失在滚滚尘埃中。在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履行保护工业遗产的责任。

1 建章立制,为工业遗产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工业遗产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保护工作必须严肃对待,有严格的评价标准和法律依据。

1.1 制定工业遗产的评价标准

工业遗产蕴含的价值各有不同,需要依靠科学的工业遗产价值评价标准进行评定。然而,我国尚缺乏科学、系统的工业遗产评价体系,严重阻碍了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推进。因此,政府部门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标准,建立我国特有的工业遗产价值评价体系。

首先,明确认定原则,夯实评价体系的基础。建立评价体系要综合考虑以下原则。1)整体性原则。评价工业遗产,不仅要考虑遗产自身的价值,还应从宏观上把握工业遗产对城市定位、文化传统、规划布局的影响。2)公众参与原则。工业遗产留存着人们的共同记忆,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到评价体系的制定工作中。3)特殊性原则。工业遗产是伴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历程出现的产物,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经济特色、精神内涵相融合,具有不同的特色。工业遗产的评价标准不能一刀切,要结合城市特色,制定适合城市自身特色的标准。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工业遗产所蕴含的经济、文化、社会价值,难以单一的用定性或者定量方法评价,这就需要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来综合考察,宏观上定性,微观上定量。

其次,筛选考察指标,充实评价体系内容。工业遗产既包含厂房、设备等实物,也包含着文化、精神等主观价值。评价工业遗产,要考察以下几个指标。

第一,品相指标。厂房、设备等实物作为工业遗产的外生资源,具有可以界定性,为定量评价提供了可能。其价值通过这些实物的品相体现出来,在制定量化评价指标时的依据是:保存完整程度、知名度、稀缺性三个方面。

第二,价值指标。伴随着社会发展,工业遗产已不再是经济价值,而是集中体现在人文价值上,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历史价值。工业遗产见证工业文明的历史影响,是记录一定历史时期内经济活动、科技水平、社会结构,甚至是政治活动、价值观念的文化载体。考察其历史价值,要从年代时长,与历史关联度,对社会影响深度和广度综合考察。二是审美价值。工业遗产是城市中独特的工业景观,有着工业特有的力量之美、智慧之美,它深刻影响着城市格局,形成了城市的特质。考察工业遗产的审美价值,要从工业遗产的美感度、精美度、特质性三个角度评价。三是科普价值。工业遗产是无可比拟的教科书,有助于参观者了解工业发展史,接受崇尚劳动这一传统的洗礼,接受历史人文的熏陶。因此,要从代表性、科教意义考察工业遗产的科普价值。四是精神内涵价值。工业遗产蕴含着特定历史时期内的精神追求,是人们的价值观念、精神品质的反映。同时,它也是活的城市奋斗史,与城市的精神深深的交织在一起。因此,考察工业遗产的精神内涵价值,要从与城市融合度、与主流价值观念关联度考察。此外,还包括美学价值、独特性价值、稀缺性价值等。

第三,发展预期指标。发展预期是从长远利益考虑,审视工业遗产保护的前景。因此,工业遗产的发展预期指标要着眼于指标的动态性和长期性,考察属地经济发展水平、属地公民教育程度、属地的城市定位与规划。

第四,传承能力指标。工业遗产内生的文化特色是其赖以生存的灵魂,不同的地区又赋予工业遗产不同的地方文化特色,使其更具有传承力。工业遗产的传承能力指标应当包括遗产规模、地方文化特色、现实濒危度等。

1.2 制定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出台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文件,导致工业遗产保护缺乏明确合法的操作程序、保护主体、惩处依据,使得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需要加快工业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使工业遗产保护有法可依。

首先,依法界定工业遗产。通过深入分析城市历史和工业遗产不同历史阶段的特征,制定工业遗产评价标准,并将其以法律形式确定,为工业遗产的科学界定提供法律依据。如上海已经制定了保护工业遗产法规,将建成30年以上,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界定为工业遗产,必须将之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实施有效保护。

其次,依法保护工业遗产。经法律认定的工业遗产,应依法予以保护。1)依法制定工业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及具体措施,将政府的工业遗产保护政策以法律形式加以强化,增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力度。2)通过法律确认工业遗产保护主体及其职责,理顺工业遗产保护中的各相关方面关系,规范其行为,依法制裁破坏工业遗产的行为。3)工业遗产保护包含保护与开发再利用两个过程。由于工业遗产开发的经济效益低,投入的风险大,稍有差错就会导致工业遗产的消失,因而需要依法对工业遗产开发进行规范,确定开发原则、程序等,并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秩序,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确保对其良性开发。

2 统筹规划,为工业遗产保护提供科学指导

工业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普查、城市规划、再利用方面做出统筹计划,提供科学的行动指导。

2.1 工业遗产普查,编制工业遗产名录

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其价值认定、记录和研究,需要首先进行普查,对工业遗产作出系统勘察和登记,建立工业遗产的详细档案,为工业遗产的保护和进一步研究、开发提供依据。如法国对保护鲁尔区工业遗址的普查内容由实物照片和概要信息(包含工业种类、工厂建设和运行成员、工厂历史、保护要求、现状等)两部分组成。其次,依据合法的评价标准,确定普查登记的工业遗产的保护级别与保护要求,编制具有法律效应的工业遗产名录。名录中的工业遗产必须给予有力的保护。

2.2 城市发展与工业遗产保护的协调

工业遗产曾经承担了城市的部分功能,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布局、城市定位中都铭刻着它们的印记。保护工作不可能脱离城市而单独推进,必须从区位环境条件、基本目标、城市功能构成影响等方面入手,建立城市发展与工业遗产保护的和谐关系。

首先,区位环境。由于工业遗产产生的历史较早,往往占据着城市较好的区位,为工业遗产保护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和利益冲突,因此,保护工作必须考虑工业遗产的区位环境,制定经济、科学的保护方案,否则只会给工业遗产带来毁灭。

其次,基本目标。城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并非只是遗产保护,而且是对城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确定工业遗产保护所要达到的目标,激发保护与开发的内在驱动力。

再次,功能定位。城市工业遗产作为城市的细胞,与其他的城市功能相互补充。所以,对工业遗产的功能定位,应该从城市的功能组成关系中推导确定,既不能简单拼贴现有功能区,也不能照搬已有的成功模式。如:南京市将大报恩寺塔与金陵制造局遗址连接为整体,建立起一个城市历史主题的休闲区;将晚清时期的工业建筑改造为军事博物馆,民国时期的工业建筑则继续进行工业生产活动,使得金陵制造局遗址与南京市融为一体[2-5]。

2.3 对工业遗产的合理开发,活化再利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遗产概念的兴起,工业遗产保护与开发再利用被提上议事日程。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批成功保护和再利用的案例,包括沈阳的铸造博物馆、北京的青龙桥火车站展览馆、无锡的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和丝绸博物馆、青岛的青岛啤酒厂博物馆、湖北大冶的矿山公园等[6-7]。

尽管如此,大多数工业遗产依旧处于破败状态,开发再利用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复制成功案例,缺乏创新。纵观国内工业遗产再利用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博物馆、文化艺术社区模式,没有很好的突出本地工业遗产的特色。二是只重整体,忽视局部。政府部门将大量的人、财、物投入到大型的、著名的工业遗产开发工作中,对小型工业遗址则弃之不顾。三是方式综合不够。要完全发挥出工业遗产的人文价值和再利用价值,需要综合运用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而工业遗产较强的可塑性,为其提供了可能。

工业遗产开发利用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科技、理念的更新而更加合理。政府部门应依据本地区的历史、现实和工业遗产的特色,灵活运用多种开放方式,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方针,实现工业遗产的共享权与所有权统一,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工业遗产的开发再利用,使工业遗产焕发出新的生机。

3 构建保护机制,为工业遗产保护提供支撑

工业遗产蕴含的人文价值,决定了其公共性。政府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主要承担者,保护工业遗产这样特殊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保障机制,提供人才、财政、宣传教育支持。

3.1 财政保障机制

3.1.1加大财政投入政府主导是工业遗产保护的动力源。工业遗产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等投入要求建立起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工业遗产保护;形成政策导向,带动社会资金参与保护,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3.1.2实行税收、金融优惠工业遗产保护项目往往投资大、见效慢,难以吸引社会投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提供税收、金融优惠政策,解决参与保护的民间资本的后顾之忧,增强项目的吸引力,保障工业遗产保护巨大的资金需求。

3.2 人才保障机制

工业遗产保护项目的运行中,必然涉及到多种技术的使用,而且对工业遗产的研究,也需要专业人才才能有效进行。人才资源,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成功推进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建立起有效的人才保障机制,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保障工业遗产保护的人才需求。

3.3 宣传教育机制

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全社会广泛参与其中。然而,我国公众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依然淡薄,关注程度较低。客观需要与现实不足的矛盾,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工业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机制,依靠多种媒介、多样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工业遗产的基本知识,树立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培育工业遗产保护的群众基础。

4 挖掘提升人文价值,宣传推广,为工业遗产保护提供浓郁的社会氛围

工业遗产是社会进步和城市产业更新的淘汰品,其价值也从经济价值过渡到人文价值。各级政府应该深入挖掘并不断提升工业遗产的人文价值,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浓郁的社会氛围。

4.1 精神整合

现代城市伴随着工业的发展而兴起,工业遗产内蕴的精神经受了历史的考验并为市民所接受,将工业遗产内蕴的精神与城市精神整合,有助于更好的宣传城市精神,也能加深人们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在二者整合过程中,要以二者的共通性为切入点,将工业遗产的精神内涵中符合时代要求、城市特色、民族精神的部分(如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融入到城市精神中,归纳组成“新城市精神”,增强城市精神的历史厚重感和工业遗产精神内涵的现代感,提升工业遗产的人文内涵[8]。

4.2 宣传推广

城市的每一次蜕变,都离不开城市精神的传承;城市精神的传承离不开宣传教育,工业遗产无疑是最好的教科书。整合而成的“新城市精神”,要充分利用工业遗产这个载体加以宣传教育。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研究工业遗产进行,探寻精神与实物的结合点,通过影音设备、模型、照片等再现历史情境,使人们能够切身感知精神内涵。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本地区工业与城市发展历史,让人们在实物感知和历史教育中,体会“新城市精神”的内涵,形成共同心理和认同感,自觉践行“新城市精神”。

总之,工业遗产保护不能一蹴而就,政府部门要在建章立制、统筹规划、构建保护机制、提升人文内涵方面做出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迈上良性发展轨道,保留人类文明宝贵的精神财富,强健城市的根脉。

[参考文献]

[1] 俞孔坚.中国工业遗产初探[J].建筑学报,2006(8):12-15.

[2] 王 慧,韩福文.试论政府在东北工业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中的作用[J].城市发展研究,2009(7):113-118.

[3] 章熙军,汪永平.南京工业遗产调查与保护研究[J].江苏建筑,2008(6):14-16,36.

[4] 张伶伶,夏柏树.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发展策略[J].工业建筑,2005(3):2-3,7.

[5] 徐 逸.都市工业遗产的再利用[J].建筑,2003(9):54-56.

[6] 冯 健.转型期中国城市内部空间重构[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7] 张卫宁.改造性再利用—一种再生产的开发方式[J].城市发展研究,2002(2):51-54,75.

[8] 阮仪三,张 松.产业遗产保护推动都市文化产业发展----上海文化产业区面临的困境与机遇[J].城市规划汇刊,2004(4):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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