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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告知义务防范接种纠纷

2013-03-31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湖北荆州434000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3年18期
关键词:儿童

(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湖北 荆州434000)

通过接种疫苗,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水平,建立防御传染病的免疫屏障,是公认的投入少、效益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也是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最有效手段。但由于预防接种所使用的是采用减毒、弱毒的病毒(苗)制成的活疫苗,或采用化学、物理的方法杀灭微生物制成的灭活疫苗,对人体而言均是异性蛋白[1]。极少数接种对象在获得免疫保护的同时,也会发生除正常免疫反应以外的其他不利于机体的反应,即疫苗的不良反应,这在预防接种工作中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让接种儿童家长了解预防接种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疫苗,从而避免接种纠纷的发生,显得接种前的知情告知犹为重要。

1 知情同意在预防接种工作中规范开展的必要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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