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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访之下:谁干预了司法独立?

2013-03-31张子琦

民生周刊 2013年23期
关键词:唐慧平顶山裁判

□ 本刊记者 张子琦

闹访之下:
谁干预了司法独立?

湖南“唐慧案”的终审判决将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时隔一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并明确指出不能因闹访而做出违法判决。

□ 本刊记者 张子琦

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图/CFP

近日,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作了重申性规定。

其中,意见要求:“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有法律界分析人士认为,此语意指“司法机关将要作出的裁判和决定必须合法;合法的裁判和决定必须维持”。

“指导意见”的出台,与社会高度关注的“唐慧案”终结仅隔一个月时间。

2013年7月15日,“上访母亲”唐慧在湖南省高院迎来了终审判决,最终胜诉。这不禁让人将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尤其是其中关于“闹访”的表述,与“唐慧案”联系起来。

随着湖南唐慧、浙江张氏叔侄、河南李怀亮等多起案件的曝光,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关注度空前高涨。

事实上,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争取自己期望或者有利的审判结果,不断到有关部门闹访、缠访,在“信访考核制度”的重压之下,司法机关做出违法裁判的事情屡见不鲜。

本次意见的出台,能否遏制“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怪圈?能否推进“司法独立原则”的切实施行?

维稳至上的“原罪”

2012年,一份“死刑保证书”将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农民李怀亮杀人强奸案推向了大众的视野。

11年前,年仅13岁的郭小红(化名)被强奸杀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曾经到过案发地,被叶县警方拘留。

2003年9月,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3000元。同年12月,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

不过,该案并没有被发回叶县,而是在平顶山中院重新进行初审。在随后的两年里,李怀亮先后被判处死刑和死缓,皆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并建议重审。

然而,重审的事情一拖就是6年,直到2012年一份写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签纸上的“死刑保证书”在网络上被曝光。这份2004年5月由被害人父母写给平顶山中院的“单方面诉求”称:“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

换言之,如果李怀亮没有被判死刑,被害人父母则会上访。事实上,每次判决被驳回,受害人的父母都会在法院之外哭诉、下跪……

近几年来,信访率的高低成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往往还和地方官员的升迁挂钩。

在这种背景之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不达到期望的结果就上访”,被很多人认为是让李怀亮在看守所超期羁押12年的原因。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李怀亮案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早就可以了结,但以法律角度了结此案后,当地司法部门将面临更大的维稳压力。为了保持双方的平衡,只能将案件无限期积压下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贺卫方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然而,在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司法机关却往往受制于党的政法委员会。

在全国省级党政权力架构中,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部门首长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人民法院作为唯一可以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机关,一直处于公安查什么、检察院起诉什么,法院就判什么的状态。因此,在面对“上级”压力时,法院采取“疑罪重判”的做法就不难理解。

“中国司法改革涉及司法与政治体制、法官素质和审判方式等各种问题,但最主要的还是体制问题。”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政法委因出于“维稳”压力,担心不判处被告死刑或死缓会引起民众不满,对案件进行“协调”,因此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2013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讲话,被很多评论人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积极信号”。

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的政法工作任务要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随后,今年5月7日,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句话被认为是最高法在预防冤假错案上所持的坚决态度。

两个月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沈德咏再次重申“各级法院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

时隔月余,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有关专家认为,该意见“针对性”强,体现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

贺卫方认为:“由司法系统最高权力机关出台的意见表达了一种强硬的政策导向,具有积极作用。”

政策引导实践,今年1月18日,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的《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你院尽快依法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被羁押近12年后,李怀亮被判无罪。图/CFP

此后,该案件被重新纳入审理程序。4月28日,平顶山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李怀亮一案,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判决宣布后,被害人的父母当庭情绪失控,并公开宣称,“如果判李怀亮无罪,就要去天安门自杀。”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我们没有疑罪从轻、疑罪拖延、一拖再拖,而是顶住重重压力,坚持‘无罪推定’,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

李怀亮因“证据不足被当庭释放”,这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的裁判上具有标杆意义和参考价值。

问题的真正症结

实际上,今年以来,全国接连平反了多起冤假错案。如18年前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的抢劫杀人案,五名被判死缓的嫌犯在经历了17年的牢狱后,沉冤得雪,再审改判抢劫杀人罪不成立。

审判长在宣判后向五人道歉坦承:“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不过,张立勇坦言:“只有法院有权力决定公民是否有罪。所有纠正只能是法院来纠正,制度安排就是这样,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其他部门。所以,每起案件法院要对证据进行更为细化的审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出现错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在肯定“指导意见”意义的同时,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因媒体关注和闹访导致的案件违法裁决只是表象问题,真正的问题还是公权力对司法体系的过分干预。”

他认为,法律本来就不应该受到人为干预,但在现实环境中,法官不能单独决定案件应如何裁决,而是必须上报审判委员会,这必然会导致法官对案件不负责任或者不能负起责任,放任冤假错案的形成。只有坚持独立的司法原则,把法官的独立责任体现出来,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

贺卫方也认为:“虽然指导意见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可在现实中,法院的财政和人事任免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党委。在一起案件中,市长、市委书记、公安局长的意见都可以左右法官的判断,所以,将法官的任免权交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政府剥离,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才能真正使本次出台的“意见”更好地发挥作用。

很多业内人士并不过于看好此次意见的出台,大多出于相同的原因:“中国司法改革涉及司法与政治体制、法官素质和审判方式等各种问题,但最主要的还是体制问题。”

然而,正如一些专业人士所言,“法院的责任是让老百姓相信法院是公正的。”这和李怀亮在得到判决无罪时说的话不谋而合。在漫长的12年超期羁押之后,已经47岁的他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 编辑 郭铁□ 美编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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