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译名漫谈
2013-03-27蒋开召
大学英语(学术版) 2013年2期
蒋开召
(上海海洋大学,上海201306)
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民主现代化发展目标之一,参考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无可避免。实践操作层面上,中外法律人士的沟通交流日趋频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便利交流,了解英美国家对律师职业的称谓和不同使用语境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下文将逐一阐述律师译名起源、不同语境下的律师称谓和律师的另类称呼。
一、“律师”的译名起源
律师制度源自西方,伴随着工业化进程逐渐发展,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通过宪法形式最终得以确立,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在近代中国确立之前,英文中的lawyer等概念已通过各种途径在中国译介并传播,且出现“讼师”、“状师”、“法家”、“律师”、“辩护士”等不同译法。最终,“律师”这一译词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英汉法律词典中,与“律师”对应的单词很多,最常用的英语称谓是“lawyer”。此外,根据职能的不同,也有其他称谓,如attorney,counsel和solicitor等。英国《牛津法律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指出:“律师有时局限于那些已注册的法律事务开业者”。当然,此种解释属狭义范围。广义上,lawyer除指“律师”外,还包括法官、法学教师和法学家。
作为“lawyer”的对译词以及作为现代法律服务者的专有名称,“律师”一词在近代中国的提出及使用,大约出现在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据相关资料记载,1871年以翻译身份陪同崇厚前往法国的张德彝,可能是创造性使用“律师”这一概念的第一人(邱志红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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