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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登记本质的再审视

2013-03-21张英豪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3期

张英豪

内容摘要:商业登记在大陆法系典范商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商业登记性质,学界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商事登记依其现象发生的原因而言,虽不能排除其所具备的公法意义,但更为主要的始自于一种私法的追求。

关键词:商业登记 法律性质 归属理由

商业登记在大陆法系典范商法典中的地位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界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从而结束了诸法合体、混沌不分的状态,使法秩序的线条凸显于社会关系中。公私法的划分使纷繁芜杂的社会关系经法律的调整而泾渭分明、秩序井然。但要强调的是,公法的设立是为了实现私法的目的。一方面,应看到二者的区分。另一方面,还应看到私法为源、公法为流这一理论基点。

1807年,史无前例的《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及其首开民商分立立法体制的先河,对于法学而言不啻于第二次革命。其直接意义是将私法的立法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这种理论有这样一种确信:民商有别。商事主体全都是创制型主体,而民事主体大部分是非创制型主体。尽管如何评价这一体例,至今还尚存争议。但它促使了商法的部门化,使得商法独立于民法,也使得民法更为“纯洁”,从客观上宣告“民法商法化”理论的破产。纵观1807年法国商法典,在商事关系的确定方面,采之以单纯意义的客观主义立扬(即商行为主义标准)。在商事关系的确定方面,如果采之以单纯的客观标准,是有严重错误及立法技术缺陷的,“人人均可成为商人”是极不切合实际的,纯粹的客观标准也极不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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