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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土地发展权归私模式的建立

2013-03-21刘乃安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3期

内容摘要:土地发展权制度是被欧美国家实践证明具有一定价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我国“三化”建设中,要做好土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应从法律上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借鉴西方的“涨价归私”土地管理思想,赋予土地经营者个人拥有其发展权。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 土地流转 发展权归属

土地发展权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趋于成熟,通过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耕地,保护了生态环境,保护了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调整了土地流转市场。1992年,在我国编制的《各国土地制度研究》中最早引入我国,但到目前,关于土地发展权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有待改进的情况下,西方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有借鉴价值。

西方的土地发展权归属模式

土地发展权通常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基本等同农地发展权,广义的土地发展权不仅包括农地发展权,还包括建设用地发展权和未利用土地发展权两大类,本文将从狭义上研究土地发展权。

土地发展权是西方管理思想中一个体现管理理念的较为具体的制度,它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50年代的英国,随着美法等国对发展权归属问题界定的差异,英国成为土地发展权“涨价归公”模式的代表。1947年英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在该法中采纳了《阿斯瓦特报告》中提出的土地发展权思想,将一切私有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归国家,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若土地有用途变更时,须首先符合国家计划许可,同时在开发前向国家缴纳土地开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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