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三省房价支付能力分析
2013-03-21郭洋方华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3期
郭洋 方华
内容摘要:本文对我国现行房价收入比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对平均房价与可支配收入两个指标进行修正,引入了更加合理的房价购买力比公式。在此基础上,以东北三省2010年统计数据为依据,借助于新公式,对各省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进行了系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住房支付能力 房价购买力比 有效购买力
房价收入比的界定
城市的发展由于自身的经济、地理的环境不同而千差万别,住房市场的运行情况更是不尽相同。为了能更准确的反映城市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本文将从居民实际有效的支付能力角度出发,在对我国现有的房价收入比的计算方法进行改进的基础上,以各省2010年有关数据为依据,分析我国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对房价收入比计算公式的修正
(一)对新建房平均房价指标的修正
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本文将高、中、低档住房,分别用别墅高档公寓、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来表示。修正后的新建房平均房价的计算公式为:修正后的新建房的平均价格=。
其中,P表示平均价格,W表示权重,i=1,2,3,分别表示别墅高档公寓、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Pi=(第i类房屋销售总额/第i类房屋销售总面积)×第i类房屋每套平均面积
Wi=第i类房屋销售总额/新建房销售总额
每套第i类房屋平均面积=第i类房屋销售总面积/第i类房屋销售套数
(二)对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指标的修正
户均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包含居民生存的必须品消费,且生活消费性支出是刚性的,并考虑到未被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中的“隐性收入”问题,用户均家庭对住房的有效购买力来代替原有指标,从而更准确的体现我国居民对住房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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