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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罕用药有关激励政策法规现状及进展

2013-03-21张楠沈爱玲

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13年1期
关键词:药品

张楠,沈爱玲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我国罕用药有关激励政策法规现状及进展

张楠,沈爱玲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罕见病无药可医的困境越来越多地被关注,而目前国内有关罕用药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因此,通过从研发、审批、上市三个阶段介绍我国罕用药激励政策,同时介绍一些国际上相对成熟的罕用药政策,为我国罕用药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罕见病;罕用药;激励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罕见病患者无药可医的困境越来越多地被社会关注,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定的罕见病有5 000~6 000种,约占人类疾病种类的10%。美国、欧盟、日本等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罕用药制度(或称为孤儿药法案)。现就我国罕用药有关激励政策法规现状分析如下。

1 我国罕见病定义的确定

WHO将患病数占总人口的比率在0.65‰~1‰的疾病或病变定义为罕见病症。在美国,罕见病规定为每年患病人数少于20万人,或多于20万人但药物研制和生产无商业回报的疾病;在日本,罕见病为每年患病人数少于5万人的疾病;欧盟规定的罕见病是指患病率小于0.5%的疾病[1]。

2010年,中华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对我国的罕见病定义达成共识,综合国情,将罕见病定义为患病率低于五十万分之一;在新生儿中发病率小于万分之一的遗传病定义为罕见遗传病。此次学术意义上的共识,对于我国今后建立罕用药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我国仍缺乏官方统一的法定定义及标准。

2 我国有关的罕用药激励政策

1983年,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罕用药法案(ODA),主要即是对从事罕用药开发企业的一系列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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