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背景下民间刑法的作用机制
2013-03-21魏汉涛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国家
魏汉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随着人权观念的传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习惯法已不再是刑法的渊源,不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然而,从许霆案到李昌奎案,再到郑玉娇案,这些被舆论炒糊炒焦的典型案例,一次次证明在制定法背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左右着法院的判决,法官除了受制于成文法之外还要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左右。不仅如此,立法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了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影响和制约。为了与国家制定的成文刑法相区别,本文将那只“看不见的手”称为民间刑法。现实反复证明,在罪刑法定主义背景下民间刑法不是没有效力,而是改变了发挥作用的方式。既然在罪刑法定背景下民间刑法仍以某种方式在发挥作用,那么探究其发挥作用的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对民间刑法在罪刑法定背景下的作用机制作些有益的探索,以求教于方家。
一、刑法背后有只“看不见的手”
(一)法官并非仅仅为成文刑法所左右。
根据分析法学派的基本主张,一个制定得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具有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是否果真如此呢?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轰动一时的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某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