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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公众利益表达与民族习惯法的新型关系初探

2013-03-21石伶亚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石伶亚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虽然民族习惯法近年来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然而,围绕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间公众利益表达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鲜有专门探究。当下,社会转型将各种利益群体卷入社会舞台,给民族地区的利益格局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建立科学有效的民间公众利益表达引导机制,已成为维护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当务之急。探讨习惯法与民间公众利益表达的关系问题,不仅对构建利益表达引导机制有启示作用,而且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提高民族地区立法的有效性有重大意义。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民族习惯法如何在利益调控的过程中实现民间公众的利益表达,从而展示其顽强的生命力和自身特殊的地位?笔者认为,剖析该问题必须从民族习惯法与民间公众利益表达之间的关系入手,社会转型期间,二者存在着一种内部沟通与外部互动的新型关系,下面将围绕这种新型关系做粗浅探讨,期盼方家同仁赐教。

一、民间公众利益表达是民族习惯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1.从功能看,民族习惯法维护了某个民族内部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民间公众利益。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是西部民族地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历史阶段所形成的民间法律制度,又是一定地域范围内各民族群体内部必须遵守的准法社会规范,它作为一种历史积淀深厚的法律文化资源,是各个少数民族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进行表达、选择、综合以及共享的群体利益,因此,习惯法具有国家法所不具有的某些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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